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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武汉市科技特派员工作站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表于:2017-11-02 关注 

市科技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科技特派员工作站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科规〔2017〕8号

  

各区科技(科经、科产)局、东湖高新区科创局、武汉开发区经发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推行科技特派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规【2017】29号)精神,经研究,现将《武汉市科技特派员工作站认定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科学技术局

  2017年11月1日


武汉市科技特派员工作站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武汉市推进科技特派员工作实施方案》(武政规【2017】29号)精神,加强规范科技特派员工作站认定与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的组建,旨在聚集和整合我市科技特派员“双创”行动优势资源,搭建应用技术研究、成果中试示范、推广转化、人才培养、技术培训、中介服务、市场引导和产业带动的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形成协同创新机制,为我市农业、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提供科技支撑,是我市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的重要组成和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具体举措,是现代农业社会化科技服务体系的新模式。

  第三条 科技特派员工作站,主要依托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科技示范基地、“星创天地”、农村专业合作社和其他社会组织组建。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的认定与管理。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五条 申请建立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符合我市“十三五”农业科技发展规划和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暨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规划所确定的重点领域和产业发展方向。

  (二)在我市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依托单位为企业和农村专业合作社的,其资产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大专以上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少于10%;依托单位为农技推广机构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少于5人。

  (三)有较强的成果转化、技术支撑和市场竞争力,有一定的产业化经营基础,在产学研、加工销售等环节有一定的带动力,对区域农业及农村经济的发展有较强的引导与示范作用。

  (四)与涉农大专院校、科研单位有较好产学研合作工作基础,并能为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的组建提供100平米以上的办公场地、必要的科研条件及其相关的配套设施。

  (五)有不少于2名科技特派员进站工作,为行业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基地、专业合作组织和农民提供创新创业服务。

  (六)科技特派员工作站与依托单位责任明晰,规章制度完善,工作目标明确,服务流程规范。

  第六条 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的申报和认定程序

  (一)申报单位根据市科技局发布的年度认定通知,认真填报相关申报材料,经所在地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查后推荐上报市科技局。

  (二)市科技局对各区推荐的特派员工作站组织专家集中评审、实地考察、局办公会审定、市科技局门户网站公示等相关认定程序,无异议后,确定年度科技特派员工作站认定名单。

  

第三章 支持和管理


  第七条 对认定的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市科技局下达批复文件,统一命名为“武汉市科技特派员工作站”。

  第八条 经认定的武汉市科技特派员工作站,依据市人民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按后补助方式给予经费补助。

  第九条 市科技局资助的专项经费,应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主要用于驻站科技特派员的交通生活补贴,以及产品研发、试验示范、推广转化、技术培训和工作站的条件改善。

  第十条 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实行动态管理,市科技局每三年进行一次绩效考核评价。对资源整合不够、服务效果不佳、带动作用不强的工作站,取消其资格;对运行情况良好、服务效果显著的工作站,经考核后给予运行经费补贴。

  第十一条 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申报和认定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和其他违反相关规定行为的,一经查实,市科技局将撤销该工作站资格并责令退回财政补助经费,同时将该依托单位纳入市科研信用黑名单。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