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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展会专利保护暂行办法

发表于:2018-12-04 关注 

 成都市展会专利保护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展会专利保护,促进会展业有序健康发展,推动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和会展之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各类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展示会等活动中有关专利权的保护。

  第三条展会期间,市知识产权局的职责包括:

  (一)积极配合展会主办方,参与展会专利保护工作;

  (二)受展会主办方请求,派驻执法人员以“专家”的身份受理专利侵权纠纷和组织调解,对投诉进行调查取证以及进行专利侵权判定;

  (三)及时查处展会期间发生的假冒专利行为。

  第四条展会期间,市博览局的职责包括:

  (一)加强对展会专利保护工作的协调,配合市知识产权局开展监督、检查;

  (二)维护展会专利纠纷处理程序的正常秩序,提供良好的执法环境保障;

  (三)为展会主办方和参展方提供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培训,配合市知识产权局,对本地主办方和参展方定期开展宣传培训,对外地主办方和参展方按照“一展一议”的原则开展宣传培训;

  (四)协调市知识产权局,建立展会专利纠纷投诉联络机制,设立展会专利纠纷协助处理的联络员。

  第五条展会期间,展会主办方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作为调解展会专利侵权纠纷的主体,接受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投诉,请求市知识产权局或者聘请相关领域专家依约对展会专利侵权纠纷进行调解处理;

  (二)积极配合市知识产权局、市博览局执行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结果。

  第六条展会期间,参展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对参展项目的知识产权状况进行自查,参展项目涉及知识产权的,应当准备相关权利证明材料,并在展会开始前,依约向展会主办方备案;

  (二)积极配合展会主办方和市知识产权局对专利侵权纠纷的调解处理,以及市知识产权局对假冒专利行为的查处;

  (三)在参展项目上标注专利标识的,应当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的规定标注。

  第七条展会主办方应当在与参展方签订的参展合同

  中约定专利保护条款,内容包括:

  (一)参展方应当承诺其所有的参展项目不侵犯他人在先拥有的专利权;

  (二)参展项目如经展会主办方认为涉嫌侵权,且参展方不能举证证明其未侵权的,参展方应当立即采取遮盖、撤展等处理措施;

  (三)参展项目已由人民法院作出侵权判决或者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侵权处理决定,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参展方拒绝采取遮盖、撤展等处理措施时,展会主办单位可以取消参展商当届参展资格;

  (四)展会专利侵权纠纷解决方式和处理程序。展会主办方应当制定涵盖展会专利保护内容的参展合同格式文本,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就展会中涉嫌侵权行为向展会主办方投诉,也可以直接向市知识产权局投诉。展会主办方收到投诉材料后,应当在24小时内将其移交市知识产权局处理。

  第九条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投诉时,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合法有效的专利权属证明:专利证书、专利公告文本、专利权人的身份证明、专利法律状态证明;

  (二)涉嫌侵权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三)涉嫌侵权的理由和证据;

  (四)委托代理人投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五)填写完成的《展会专利投诉书》。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知识产权局对侵犯专利权的投诉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或者请求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纠纷诉讼的;

  (二)专利权正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之中的;

  (三)专利权存在权属纠纷,正处于人民法院的审理程序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调解处理程序之中的;

  (四)专利权已经终止,专利权人正在办理权利恢复的;

  (五)离闭展不足24小时提请投诉的。

  第十一条市知识产权局审核投诉材料,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立即受理,并通知展会管理部门,由展会管理部门及时通知被投诉人到展会调解室。

  第十二条在处理侵犯知识产权的投诉程序中,市知识产权局可以根据展会的展期指定被投诉人的答辩期限。

  第十三条被投诉人提交答辩意见后,除非有必要作进一步调查取证的,市知识产权局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被投诉人逾期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市知识产权局作出专利侵权判定。

  第十四条市知识产权局可以到涉案的展位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询问当事人,采取拍照、摄像、抽样等方式调查取证,展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协调双方当事人,做好执法环境保障工作。

  市知识产权局收集证据应当制作笔录,由承办人员、被调查取证的当事人签名盖章。被调查取证的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也可同时由其他人签名。

  第十五条市知识产权局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由展会管理部门协调展会主办方责令被投诉人采取从展会上撤出侵权展品、销毁或者封存相应的宣传材料、更换或者遮盖相应的展板等撤展措施。

  第十六条展会主办方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市博览局视具体情形,依法对其再次举办相关展会的申请不予批准。

  第十七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市知识产权局和市博览局。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