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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发表于:2018-12-26 关注 

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 四川省文物局 关于印发《四川省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文物局:

  为加强我省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省文物局组织编制了《四川省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该《细则》已经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第1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 四川省文物局

  2018年12月4日

 四川省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加强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由四川省文物局(以下称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审批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环境整治工程、迁移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

  第三条 文物保护工程竣工一年后3个月内由工程项目原申报机关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

  第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由省级文物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也可由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按照本细则验收。

  第五条 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工程项目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二)完成技术方案、批复要求及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三)有完整的工程管理资料、施工及竣工资料、工程监理资料、工程经济资料。

  (四)通过了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自检和工程项目原申报机关组织的初步验收,并且初步验收中提出的意见已全部整改完毕。

  (五)对于一次设计、分期实施的保护工程,可申请分期竣工验收,申请验收部分已完成并符合上述竣工验收条件。

  第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主要包括工程程序管理、工程效果质量、工程档案资料三部分内容。

  (一)工程程序管理。

  1.是否符合依法批复的技术方案,方案审批意见是否落实到位;

  2.技术方案变更是否履行变更手续;

  3.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需要招标确定的是否依法履行招投标手续,合同书是否齐备,招投标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4.是否组织了自检及初步验收,初步验收整改要求是否落实;

  5.施工期间文物防护措施、安全教育及措施是否落实到位,施工组织管理是否科学、规范,施工期间现场管理是否到位。

  6.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是否签订了工程质量保证书。

  (二)工程质量效果

  1.工程效果

  (1)是否符合文物修缮原则,坚持最小干预,注重维护文物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是否存在修缮不合理而造成对文物原有形制、结构的破坏,改变了原材料、工艺的情况;

  (3)是否保留了文物的历史信息和时代特征;

  (4)传统工艺、做法是否得到了良好的遵循;

  (5)新技术、新材料的应用是否得当。

  2.工程质量

  (1)建筑类重点检查内容:基础部分、结构部分、屋面部分、墙体部分、装饰部分的施工质量。

  (2)遗址及其他类重点检查内容:本体加固、防渗排水、防风化、灾害治理、壁画彩塑保护等的施工质量。

  (3)工程质量方面重点检查各部分、各工序中的材料、工艺做法、技术措施是否符合相关规范,各项病害是否得到有效治理,方案中确定的各项内容是否实施完成、是否达到既定的目标,隐蔽工程是否经过建设、设计、监理单位组织的验收,初步验收情况及问题整改情况。

  (三)工程档案与资料

  1.工程竣工总结(建设单位编写):工程概况(工程基本情况、开竣工日期、工程管理记录、工程预算与决算等),工程主要内容,工程变更情况,工程特点、经验与教训建议等。

  2.工程管理程序资料:项目计划书批复,方案批复,招投标文件,合同书,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明等。

  3.施工资料:开工申请,施工组织设计,图纸会审、技术交底记录,工程勘察设计变更文件、施工洽商文件,分项、分部工程验收文件,分项、分部工程相关试验报告,施工日志,工程停工、复工、检查、自检、整顿、事故处理、会商、申请、批复等相关文件,各类材料产品、设备合格证明、进场检测报告,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资料。

  4.监理资料:监理大纲,监理日志、月报、工程例会纪要,监理报告(监理单位编写)。

  5.竣工资料:工程竣工报告(施工单位编写),竣工验收申请。

  6.工程经济资料:施工预算书、决算书、经费管理文件等。

  7.初步验收相关资料。

  8.隐蔽工程及分项验收资料。

  9.工程图纸:勘察设计图、竣工图及说明,设计变更图及说明。

  10.工程影像资料:工程照片、工程录像等。

  第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一)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定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1.工程内容符合技术方案,工程整体效果达到按原形制修缮保护的要求。

  2.工程按照传统工艺及做法进行实施,质量符合规范要求,采取的技术措施符合文物保护的原则。

  3.工程管理规范,工程实施依法合规,施工期间未发生安全事故。

  4.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科学规范、详实完整。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为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

  1.不符合技术方案的工程内容,或工程未达到技术方案要求。

  2.未经批复,擅自变更技术方案或工程内容。

  3.工程质量控制不到位,因技术措施不当造成文物损坏。

  4.工程监理缺失或监理单位未履行监理责任;工程管理混乱,出现工程责任事故,造成文物损坏。

  5.竣工资料不全,相关工程关键技术资料缺失。

  第八条 确定工程竣工验收专家组成员。

  (一)工程竣工验收专家组应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级别、工程性质及内容,从国家文物局或四川省文物局对应的文物保护工程专家库中抽取不少于3人且为奇数的相关专业专家组成。

  (二)抽取的专家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秉持严谨、公正、客观以及认真负责的态度,对验收项目予以准确地的评判;应掌握国家文物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文件、技术标准等内容;有较高的文物保护理论与专业技术素养,实践经验丰富,具有文物博物馆专业、工程技术专业等相关领域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与该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应回避。

  (三)专家组组长由专家组成员推选产生,专家组组长主持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会,组织专家组成员商讨提出验收意见,填写专家意见表。

  (四)工程竣工验收专家组接受省级文物主管部门管理与监督,验收前应与省级文物主管部门签订承诺书。

  第九条 工程竣工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项目管理、监理、成本全过程控制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项目管理、监理、成本全过程控制单位的技术总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签署意见。

  (二)建设单位组织项目管理、监理、成本全过程控制等单位对工程进行自检,建设单位的纪检(监察)、财务、工程等部门应全程参与自检,并形成自检报告。自检报告须经建设单位法人签字确认。

  (三)建设单位向工程项目原申报机关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由工程项目原申报机关对工程组织初步验收,初步验收标准参照本细则执行。

  (四)工程通过初步验收并完成整改后,工程项目原申报机关向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申请文件中应附自检报告、初步验收资料和竣工验收资料。竣工验收资料应以纸质版和电子版形式(各一份)报送。纸质版文字材料一律用A4格式、 竣工图纸一律用A3格式胶装成册;电子版一律用PDF格式。

  (五)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在收到验收申请后,应对竣工验收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竣工验收资料不完整的,应于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部门及时补充。

  (六)竣工验收资料完整性符合要求的,应于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验收。验收前应将验收时间、地点、内容、程序等通知申请验收部门,由其协助安排竣工验收事宜并通知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相关负责人参加验收工作。

  (七)验收专家组进行现场勘察,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相关负责人应在现场接受验收专家组质询。

  (八)召开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会。

  1.验收专家组听取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工程项目情况汇报、工程初验及整改情况、合同履行及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等情况汇报。

  2.验收专家组审查工程管理资料、施工及竣工资料、工程监理资料、工程经济资料及相关影像资料。

  3.验收专家组讨论,形成验收意见,填写专家评分及意见表。

  第十条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根据现场查验、情况汇报及专家验收意见或第三方机构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出具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验收过程中,对于存在缺陷或工程质量未达到要求的项目,应提出具体的限期整改要求,下发整改通知书。整改情况应经原验收专家现场复查通过后,方可出具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意见。整改时限一般不超过1个月,如超过时限未完成整改的,视为验收不合格。工程整改资料(含电子版)应于整改完成15个工作日内报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由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责成建设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另行组织工程验收,验收未通过前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中发现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管理、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相关规定造成文物损坏或其他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按规定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三方机构违反验收程序或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撤销验收结论并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

  验收专家未认真履职造成不良影响的,按规定取消文物保护工程专家资格,并予以通报。

  第十二条 市(州)、县(市、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竣工验收,由原方案审批机关参照本细则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四川省文物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