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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推广应用科技创新券实施意见(试行)

发表于:2017-12-13 关注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推广应用科技创新券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12-13 17:44:33

  川科财〔2017〕45号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科技局、财政局:

  为创新财政科技投入使用方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助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科技厅会同财政厅制定了《四川省推广应用科技创新券实施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推广应用科技创新券实施意见(试行)


  附件

  四川省推广应用科技创新券实施意见(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四川省委关于全面创新改革驱动转型发展的决定》()I]委发〔2015〕21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意见》(川府发〔2015〕27号)精神,鼓励各地开展创新券工作,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助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是由政府面向中小微企业、创新团队和创业者无偿发放,用于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创新服务的凭证,由各市(州)向本地中小微企业、创新团队和创业者发放,企业、创新团队和创业者购买科技创新服务时用以抵扣一定比例的服务费用。各市(州)科技、财政行政部门可共同制定本地创新券发放、使用、兑现的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科技厅、财政厅在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资金中安排,对已开展创新券补助工作的市(州)给予奖补。各市(州)自主确定创新券支持范围,鼓励优先支持省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平台、众创空间等科技创新或服务平台(基地)提供检验检测认证、科技咨询、设计研发、专利代理、科技评估及科研设施设备共享等科技创新服务,以及在各类创新创业大赛取得名次和在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飞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的企业、创新团队和创业者购买科技创新服务。按照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相关活动,不纳入创新券省级补助范围。

  第四条 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研院所和高校,以及有条件的企业和其他创新载体(以下简称“省级创新载体”),应当向社会开放共享科技资源,提供科技服务,并凭收取的创新券,向发放创新券的市(州)相应单位兑现补助。

  第五条 鼓励全省各级创新载体提供创新服务。对积极主动提供创新服务的创新载体,可在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时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

  第六条 科技厅、财政厅共同负责全省创新券的推广应用、统筹协调,根据各地创新券兑现总额确定补助比例,奖补金额不超过市(州)上一年创新券兑现额的50%。创新券补助遵循普惠分散原则,单一使用主体年度兑现额超过20万元部分不计入市(州)申请补助基数。补助资金由市(州)统筹用于创新券推广应用工作。

  第七条 科技厅根据年度科技重点工作部署,发布创新券奖补资金申报通知,明确材料清单、报送时限等内容。

  第八条 科技厅对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查,根据年度资金总额提出资金补助建议方案,上报省政府分管领导审批。财政厅根据审批后的资金补助方案下达资金预算。

  第九条 各市(州)应当建立健全创新券申请、受理、审核、评估的监管机制,防止通过恶意串通、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每年应对创新券的发放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绩效评价,并将各方有关创新券申请、使用、兑现情况纳入诚信管理体系。

  第十条 科技厅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市(州)实施创新券实际工作情况适时开展绩效评价,财政厅可对各市(州)创新券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补助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对以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并追回财政资金,三年内不再给予创新券补助资金支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技厅、财政厅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生效,有效期2年。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2017年11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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