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管理办法   成都市知识产权局 成都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知识产权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知识产权局 成都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知识产权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表于:2019-05-23 关注 

  成都市知识产权局 成都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知识产权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  号:成知字〔2018〕9号

  签发单位: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签发时间:2018-03-12

  生效时间:2018-03-12


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知识产权(科技)主管部门,各区(市)县知识产权(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个人:

  为进一步鼓励全市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加强知识产权资助管理,依据《关于创新要素供给培育产业生态 提升国家中心城市产业能级知识产权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成知字〔2017〕1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了《成都市知识产权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成都市知识产权资助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知识产权局 成都市科学技术局

  2018年3月9日


  附件

  成都市知识产权资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和《关于创新要素供给培育产业生态 提升国家中心城市产业能级知识产权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成知字〔2017〕17号),提升成都市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综合能力,助推产业生态圈和创新生态链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费来源

  资助经费纳入市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预算,由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统一管理。

  第三条 资助原则

  资助工作遵循“自愿申请、突出重点、择优资助、不重复支持”的原则。

  第四条 资助对象

  资助对象应当满足下列任一条件:

  (一)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独立注册的单位;

  (二)具有成都市户籍的居民或在成都市开展创新活动并持有成都市居住证的外地居民;

  (三)纳税关系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形式为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具有代理服务资质的单位;

  本办法所涉及的单位、公民、法人等申报主体应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或知识产权故意侵权行为。

  第五条 资助重点

  重点资助电子信息、汽车制造、食品饮料、装备制造、生物医药五大支柱产业,航空航天、轨道交通、节能环保、新材料、新能源五大优势产业,人工智能、精准医疗、虚拟现实、传感控制、增材制造等未来产业,以及其他重点发展产业。

  第六条 管理部门

  成都市知识产权局负责项目的指南发布、评审(审核)、立项、实施、考核验收等管理工作。所有项目的评审、部分项目的审核工作受成都市知识产权局委托,由评估服务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章 资助类型、标准及条件

  第七条 专利授权资助

  (一) 资助对象

  支持向国(境)内外专利管理部门申请专利并获得授权专利的单位及个人。

  (二)资助方式及标准

  采取后补助的方式,经审查合格,给予相应资助。

  1. 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或港、澳、台地区的专利管理部门授权专利的资助:

  (1)每件发明专利,按照职务发明、非职务发明,分别给予1500元、1000元的资助;

  (2)每件实用新型专利给予300元的资助,每件外观设计专利给予200元资助。

  2. 对通过PCT途径,或事先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保密审查后,直接向外国(地区)提交申请而获得外国国家(地区)专利管理部门授权,且无权利纠纷的资助:

  (单位:元/件)

权利人类别

专利类别

美、加、日、韩

及欧洲国家

其他国家

职务

非职务

职务

非职务

发    明

20000

8000

10000

4000

实用新型

(类似)

10000

4000

5000

2000

工业品外观设计(类似)

5000

2000

3000

1000

  3. 同一发明创造申请多个外国国家(地区)发明、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并获得授权的涉外专利,最多给予3个外国国家(地区)的资助。

  4. 同一非职务发明人申请非职务发明的专利资助,全年度给予累计不超过2万元的资助。

  (三)资助条件

  1. 授权专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统计为成都行政区域专利授权量。

  2. 是该专利的第一专利权人且是第一专利申请人。

  3. 已在国内其他地区享受同类性质专利资助的同一专利,不予重复资助。

  4. 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45号)所列的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获得的专利不予资助。

  5. 在成都市开展创新活动,并持有成都市居住证的外地居民,其专利申请提交且授权日均在居住证有效期内。

  6. 获得中国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的资助,应在专利获得授权之日起6个月内到窗口办理;获得外国国家(地区)授权专利资助应在专利授权之日起12个月内到窗口办理。

  第八条 高价值专利池或专利组合资助

  (一)资助对象

  支持高校院所、企业、知识产权运营机构等,围绕产业链核心技术和关键环节构建高价值专利池或专利组合。

  (二)资助方式及标准

  采取后补助的支持方式,经评审立项的项目,培育期满验收合格的,给予50万元资助。

  (三)资助条件

  1. 具有较强的研发实力或运营能力,能够为项目的实施提供必要的配套经费、人员和工作条件保障;

  2. 拥有自主核心发明专利,权利有效、权属明晰,技术在产业链核心技术和关键环节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开展专利布局;

  3. 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达到3000万元以上,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上年度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利税状况良好。

  4. 企业启动贯彻国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GB/T 29490—2013)工作(以下简称贯标);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管理规范,专职从事运营业务不少于5人。

  5. 鼓励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联合申报。

  6. 项目培育期不超过两年。

  (四)验收条件

  1. 围绕相关领域产业链核心技术和关键环节,开展专利导航或分析研究,形成研究成果,指导开展专利布局和收储、许可、交易等业务,在相关领域拥有有效发明专利50件以上,涉外发明专利申请10件以上。

  2. 专利在成都行政区域内成功实现转化,或在成都行政区域外实施转化和运营,其相关收益的纳税关系在成都行政区域内;

  3. 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利税状况良好,培育期内主导产品销售收入年均增长10%以上;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围绕专利池或专利组合,开展运营收入年均增长20%以上。

  4. 企业通过贯标认证。

  第九条 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资助

  (一)资助对象

  支持行业骨干龙头企业、高校院所、纳入市级支持的新型产业技术研究院等,独立或联合打造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

  (二)资助方式及标准

  采取后补助的支持方式,经评审立项的项目,培育期满验收合格的,给予100万元资助。

  (三)资助条件

  1. 研发创新能力强,列为市级支持的新型产业技术研究院,或拥有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高水平研发中心。

  2. 在相关技术领域拥有自主核心发明专利,其技术在行业中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围绕核心专利开展专利布局,具备良好的成长性和产业化前景。

  3. 具有良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配备专门的知识产权工作部门和人员,建立了完善的知识产权工作制度;知识产权经费投入稳定,近三年知识产权经费占研发经费的比重5%以上,并累计达到300万元以上。

  4. 申报单位为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利税状况良好,上年度销售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已经启动贯标工作。

  5. 培育期不超过两年。

  (四)验收条件

  1. 技术水平国内领先,在相关技术领域拥有的专利技术创新难度高、保护范围合理稳定、市场发展前景好、竞争力强。

  2. 开展相关技术领域专利导航研究,形成研究报告,指导开展专利布局;在相关技术领域进行专利布局,拥有有效发明专利70件以上,涉外发明专利申请15件以上。

  3. 相关专利在成都行政区域内成功实现转化,或许可、转让到成都行政区域外的,相关收益纳税关系在成都行政区域内。

  4. 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利税状况良好;培育期内相关主导产品销售收入年均增长15%以上。

  5. 企业通过贯标认证。

  第十条 市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资助

  (一)资助对象

  对成都市知识产权局牵头评定的知识产权示范、优势培育和试点企业,以及通过贯标认证的企业进行资助。

  (二) 资助方式、条件及标准

  采取后补助的方式,经审查合格,给予相应资助。

  1. 经成都市知识产权局牵头评定的成都市知识产权示范单位,在首次复核合格后给予10万元资助。

  2. 评定为成都市知识产权优势培育或试点企业,在培育或试点期满验收合格的,分别给予5万元的资助。

  3. 通过贯标认证,给予4万元资助。

  4. 申请资助的单位,应在取得相关证明材料12个月内向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

  5. 在同一年内,同时获批国家、省、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培育或试点单位,只能申请一次资助,资助金额按较高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资助

  (一)资助对象

  支持成都市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开展运营、代理和托管工作。

  (二) 资助方式、条件及标准

  采取后补助的支持方式,经审查合格,给予以下资助:

  1. 年度专利运营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以上,或持有可运营专利数量1000件以上的,给予30万元资助。

  2. 年度专利运营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或持有可运营专利数量2000件以上的,给予50万元资助。

  3. 年代理成都行政区域内发明专利申请3000件以上的,给予30万元资助。

  4. 新设立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和专利代理机构,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给予30万元资助。

  5. 开展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托管服务,托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小微企业数量达到200家、500家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30万元资助。

  第十二条 专利孵化器资助

  (一)资助对象

  支持各类主体投资新建专利孵化器。

  (二)资助方式和标准

  采取后补助的支持方式,经审查合格的,给予20万元资助。

  (三)资助条件

  1. 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中心城区达1000平方米以上,郊区新城达8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占总面积的75%以上。

  2. 中心城区孵化器在孵企业和团队达30家以上,郊区新城达20家以上。

  3. 在孵企业和团队主营业务与孵化器的专业定位一致;所有入驻的企业和团队需有自主核心专利。

  4. 具有完善专利代理、运用、交易、投融资、信息服务、维权援助服务等系列功能。

  5. 已获得成都市科技创业苗圃、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同类资助的,不再重复资助。

  第十三条 国家和省级知识产权项目配套资助

  (一)资助对象

  对新获批或新认定的国家级公共服务机构、试点示范园区、保护市场、品牌服务机构、试点示范企业,以及省级试点示范企业等给予配套资助。

  (二)资助方式、条件及标准

  采取后补助的支持方式,经审查合格,给予以下资助:

  1. 新获批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维权中心、运营中心等国家级公共服务机构,给予100万元资助。

  2. 国家知识产权局新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资助。

  3. 国家知识产权局新认定的开展专项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园区,给予20万元资助。

  4. 国家知识产权局新认定的知识产权保护试点示范市场,给予10万元资助。

  5. 国家知识产权局新认定的知识产权品牌服务机构和各专项服务试点示范机构,给予10万元资助。

  6. 国家知识产权局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资助。

  7. 被四川省知识产权局新认定的四川省知识产权优势培育、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资助。

  8. 申请资助的单位,应在取得相关证明材料12个月内向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

  9. 在同一年内,同时获批国家、省、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培育或试点单位,只能申请一次资助,资助金额按较高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专利导航产业发展资助

  (一)资助对象

  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专利导航产业发展研究。

  (二)资助方式和标准

  采取前资助的支持方式,经评审立项的项目,给予不超过30万元资助。

  (三)资助条件

  1.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会同区(市)县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或产业园区联合申报。

  2. 研究方向符合相关区(市)县或产业园区产业发展定位。

  3.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具有较强研究能力,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0万元,从事专利导航研究及相关服务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相关领域专利代理人、专利信息检索分析人员不少于5人。

  4. 项目实施期限为1年;同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同时承担资助研究项目不超过3个。

  (四)验收条件

  1. 开展专利导航产业发展研究并形成研究成果。

  2. 真实反映该技术领域专利布局及竞争态势,针对研究的产业领域发展提出建设性意见建议。

  3. 通过专家组考核验收。

  第十五条 专利纠纷处理资助

  (一)资助对象

  协助成都市知识产权局调解专利纠纷的法律服务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为成都市知识产权局开展专利行政执法办案提供侵权判定咨询服务的维权援助专家。

  (二)资助方式、条件及标准

  采取后补助支持方式,经审核合格,给予以下资助:

  1. 机构协助调解专利纠纷并得到成都市知识产权局认可的,每件给予1500元资助;维权援助专家提供专利侵权判定咨询服务并得到成都市知识产权局认可的,每人每件给予600元资助。

  2. 申报资助的机构、专家须为成都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智库的入库单位和个人。

  第十六条 维权援助服务资助

  (一)资助对象

  主动开展专利维权的企事业单位;为我市企事业单位提供专利维权援助服务的法律服务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

  (二)资助方式、条件及标准

  采取后补助支持方式,经审核合格,给予以下资助:

  1. 企事业单位作为原告(或请求人)主动维权,解决专利侵权纠纷,经法院判决或裁定胜诉并已生效的,给予维权代理费30%的资助,每件案件最高资助15万元,每家单位每年最高资助30万元。

  2. 机构为我市企事业单位提供专利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维权途径比选和方案策划咨询、维权流程咨询等服务,年服务企事业单位50家以上、服务次数100次以上的,给予5万元资助。

  3. 机构帮助我市企事业单位作为原告(或请求人)主动维权,解决专利侵权纠纷,经法院判决或裁定胜诉且已生效,并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年度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的,分别给予机构50万元、20万元资助。

  4. 申报资助的机构须为成都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智库的入库单位。


  第三章 资助流程

  第十七条 申报类别

  本办法第二章第七条“专利授权资助”、 第十五条“专利纠纷处理资助”为常年申报,其余项目资助为定期申报。

  第十八条 常年申报项目资助流程

  (一)提交申请。项目申报者通过成都科技网(网址:www.cdst.gov.cn)或成都市知识产权综合服务信息共享平台(网址:www.cdip.gov.cn),登录项目申报系统(kjxm.cdst.gov.cn),进行网上申报。经过网上初审合格后,于有效期内将申请材料纸质件报送至成都市政务中心科技局(知识产权局)窗口(以下简称窗口)。

  (二)受理审查。窗口受理人员对资助申请是否符合本办法进行审查。对审查合格的资助申请,由受理人员在《成都市专利授权资助申请表》《成都市专利纠纷处理资助申请表》上签署受理意见并注明办理时间,在专利证书原件背面加盖“成都市专利资助受理专用章”,交窗口负责人审批。

  (三)审核批准。窗口负责人对符合资助条件的资助申请,在《成都市专利授权资助申请表》《成都市专利纠纷处理资助申请表》上签署审批意见。不予资助的原因由窗口人员告知申请人。

  (四)资金拨付。成都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对经窗口审核的资助金额进行复核、审批。通过复核、审批的资助申请交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财务部门转账拨付(单位应提供合法的财务收据,注明收款单位、开户行、账号等;个人应提供本人的建设银行储蓄卡账号)。

  (五)申报材料。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详见申报指南。

  第十九条 定期申报项目资助流程

  (一)提交申请。项目申报者通过成都科技网(网址:www.cdst.gov.cn)或成都市知识产权综合服务信息共享平台(网址:www.cdip.gov.cn),登录项目申报系统(kjxm.cdst.gov.cn),进行网上申报;项目推荐单位和窗口、业务处室分别进行网上推荐、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经审查通过的项目纸质申报材料,经项目推荐单位签章后,由申报者报送窗口受理。

  (二)项目评审(审核)。受成都市知识产权局委托,由评估服务机构组织实施项目评审或审核。

  (三)立项审定。业务处室根据评审或审核结果,择优遴选,提出拟立项项目名单,报局务会研究审定。

  (四)对外公示。对通过局务会审定的拟立项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由成都市知识产权局重新审定。

  (五)计划下达。拟立项项目通过公示程序,并经成都市财政局批复经费预算后,由成都市知识产权局下达立项文件,并对外公布立项项目信息。项目承担单位按照财政资金支付渠道,办理经费拨付手续。涉及政府采购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合同签订。前资助类项目原则上在立项文件下达后,由成都市知识产权局、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推荐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项目合同书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办理经费拨付手续和项目验收的重要依据。

  后补助类项目原则上不签订项目合同书。


  第四章 异议及处理

  第二十条 异议受理

  对公示项目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自项目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供签署真实姓名、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异议材料及必要的证明材料送交成都市知识产权局,并提供联系方式,逾期不予受理。

  有关资助标准,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二十一条 调查处理和期限

  成都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异议协调处理,必要时由成都市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有配合市知识产权局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的义务。处理结果应及时通知异议双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解释机关

  本办法由成都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两年。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原《成都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资助管理办法》(成知字〔2016〕8号)和《成都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成知字〔2016〕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