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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四川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表于:2021-03-29 关注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四川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科技局,省级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省政府第342号令),做好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科技厅拟定了《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四川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现予以印发,自2021年4月25日起施行。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2021年3月25日


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四川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

   

  四川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社会科技奖励)是指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财政性经费,在四川省境内设立,奖励为促进科技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组织的科学技术奖。根据《科技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国科发奖〔2017〕196号)和《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省政府令第342号)相关要求,现就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省社会科技奖励,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我省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要求,鼓励和规范我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充分发挥社会科技奖励在激励自主创新中的积极作用,着力构建遵循科技发展规律、符合国家法律规范要求、适应我省省情的社会科技奖励体系,引导社会力量设立定位准确、学科或行业特色鲜明的科技奖励,为加快建设创新驱动发展先行省注入新动能。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办奖。设立社会科技奖励的组织或个人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遵守国家和我省科学技术政策和人才政策;所设奖励应符合社会公德和科学伦理,有利于四川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所设奖励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

  2.坚持公益为本。社会科技奖励应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性原则,坚持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为目的,严禁商业炒作行为,不得使用财政性经费,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或变相收取评选对象的任何费用。

  3.坚持诚实守信。社会科技奖励应加强自律、诚实守信,如实向社会公开奖励相关信息,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仅使用简称或擅自变更奖励名称,误导社会公众。


  二、设立和运行

  (一)四川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应当按照一定周期连续开展授奖活动,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设奖者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承办机构是独立法人;

  3.资金来源合法稳定;

  4.规章制度科学完备;

  5.评审组织权威公正。

  (二)承办机构是社会科技奖励的责任主体,应熟悉奖励所涉学科或行业领域发展态势,具备开展奖励活动的能力,并配备人力资源和开展奖励活动的其他必要条件。

  省外的组织、个人单独或联合省内社会力量在我省境内设立社会科技奖励,应委托在我省境内的法人机构承办。

  (三)奖励名称应当准确、简洁,名称中须使用设奖组织的规范全称或主办人姓名,不得单独使用“四川”、“全省”、“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世界”等字样。不得使用与国家科学技术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或其他已经设立的社会科技奖励、国际知名奖励相同或者容易混淆的名称。

  (四)社会科技奖励须制定奖励章程并明确以下事项:

  1.明确奖励名称、设奖目的、设奖者、承办机构、资金来源、奖励周期等基本信息;

  2.明确奖励范围、对象,重点奖励重大原创成果、重大战略性技术、重大示范转化工程、重大产学研合作、优秀科普作品中做出突出贡献者,重点鼓励青年科技人员;

  3.科学设置奖项,明确评审标准、评审程序及评审方式,设立奖励等级的,一般不超过三个等级;

  4.明确奖励的受理方式,鼓励实行第三方推荐制度;

  5.明确授奖数量和奖励方式,鼓励实行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奖励方式,公开颁奖须征得授奖对象的同意;

  6.明确争议处理方式和程序,妥善处理争议。

  (五)社会科技奖励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设立由本学科或行业权威专家组成的专家委员会。评审专家独立开展奖励评审工作,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

  (六)社会科技奖励应当在省、市(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及相对固定的网站等媒介上如实向全社会公开奖励相关信息,包括奖励名称、奖励章程、资金来源、设奖时间、设奖者、承办机构及其负责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及时公开每一周期的奖励进展、获奖名单等动态信息。


  三、监督和管理

  (一)面向全省的社会科技奖励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监管和指导;省内区域性社会科技奖励由承办机构所在市(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监管和指导。

  (二)社会科技奖励设立后,设奖者或承办机构应在3个月内向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业务主管单位(业务指导单位)书面报告奖励名称、设奖者、承办机构、办公场所和奖励章程等重要事项,并按照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如遇奖励名称、设奖者、承办机构和奖励章程等重要事项变更,应于变更事项发生后3个月内书面向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告。每一评审周期结束后,应于奖励结果发布后3个月内书面向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告获奖名单和工作总结。

  (三)鼓励依托专业化的第三方机构对社会科技奖励进行科学合理、信息公开的评价,逐步建立科学公正的社会科技奖励第三方评价制度。

  (四)畅通举报渠道,鼓励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对社会科技奖励进行监督。对于奖励管理、评审结果等出现争议并引发不良影响的奖励,由社会科技奖励设奖机构业务主管单位或业务指导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对于不及时整改或存在其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情况的,予以警告批评;对于存在违规收费、虚假宣传等严重违反设奖基本原则行为的,予以公开曝光;对于存在违法行为的,通报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予以取缔。

  (五)建立安全审查制度,对可能涉及国家安全或社会高度敏感领域的奖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须组织专家或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性审查,提出安全审查意见,并定期组织安全风险评估。凡属涉及国家安全或社会高度敏感领域的,一律不得设立社会科技奖励。


  四、服务和扶持

  (一)积极落实相关扶持政策,规范社会科技奖励的设立和运行;引导民间资金支持社会科技奖励活动,强化业务指导,加强政策咨询服务,在制定奖励章程、优化评审程序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业务指导。

  (二)对运行规范、社会影响力大、业内认可度高的社会科技奖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将择优认定相关承办机构的省科学技术奖提名资格,并进行重点宣传或专题报道,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提高社会科技奖励的整体水平。

  (三)建立统一的社会科技奖励信息公开平台,及时发布科技奖励相关政策并提供必要的咨询服务,公布社会科技奖励信息及变更情况,公开奖励评审进展,接受监督举报,曝光社会科技奖励违规行为。

  本意见颁布后,各市(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可根据需要因地制宜制订相关规定。新设立的社会科技奖励要严格按照本意见执行。已经设立的社会科技奖励,不符合本意见要求的,须及时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