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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异议处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发表于:2021-03-29 关注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发布《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异议处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科技局,省级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省政府第342号令),做好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科技厅拟定了《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异议处理规程(试行)》。现予以印发,自2021年4月25日起施行。

 

  1.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2.                         2021年3月25日

   

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异议处理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异议处理工作程序,根据《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异议,是指对四川省科学技术奖提名人选和提名项目的技术内容、完成人及完成单位、材料真实性等提出的质疑、举报或投诉的行为。

  第三条  对省科学技术奖项目技术内容、完成人及完成单位、材料真实性等存在不同意见,均可提出异议。提名者及完成人、完成单位对评审结果的不同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四条  按照四川省科技奖励工作时间节点,科技奖励异议分为三类:第一类为提名项目受理公示阶段的异议(以下简称受理异议);第二类为提名人选(项目)拟奖公示阶段的异议(以下简称拟奖异议);第三类为其他异议。

  第五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异议的处理,有关提名者协助,省科学技术奖励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可以组织评审委员会委员、专业(学科)评审组成员,或者有关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扰异议的调查处理,不得推诿包庇。

  异议各方应当积极配合,如实说明问题,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参与异议处理工作的人员应遵守工作纪律,不得私自留存、隐匿、摘抄、复制或泄露异议有关内容及处理材料,未经允许不得透露或公开调查处理工作情况。

   

第二章 异议的提出及受理

   

  第八条  异议应当在《奖励办法》规定的受理期限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九条  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异议者身份需表明真实身份,提供有效联系方式和证明其观点的必要证据材料。以个人名义提出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单位及联系方式,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以单位名义提出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异议提出者应当对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经查实属于诬告陷害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对无法核实身份的署名异议,视同匿名。

  第十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收到的异议材料进行审核,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匿名且无相关证据或调查线索的;

  (二)假冒他人名义提出的;

  (三)异议内容与被提名项目内容无关的;

  (四)异议内容与过去已经处理完毕的异议内容相同或相似,无重复处理必要的。

  第十一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收到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告知异议者受理情况,对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对受理的异议,向被提名者所在单位发出异议办理通知,并抄送提名者。

  第十二条  向被提名者所在单位发出异议处理通知时,应隐去异议者姓名;确实不适合隐去的,应当先征得异议者的同意。单位提出异议的,以及个人提出涉及自身的侵权异议的,不适用异议人身份保密措施。

   

第三章 异议的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被提名者所在单位接到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的异议处理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就异议内容进行调查核实,组织专家咨询论证,形成调查核实情况报告报送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调查核实情况报告应包括:

  (一)相关提名人选、项目完成人的申辩材料及佐证材料;

  (二)专家咨询意见及专家名单;

  (三)被提名者所在单位处理建议。

  第十四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收到被提名者所在单位调查核实情况报告后,可以组织评审委员会委员、监督委员会委员、专业(学科)评审组成员,或者有关专家进行审议,并形成专家意见。专家组认为现有材料不足以做出判断时,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知被提名者所在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补充资料。

  第十五条  受理异议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完毕并通过审议,且异议不成立的,被提名人、被提名项目可以提交本年度评审。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况的,相关被提名人、被提名项目不提交本年度评审。

  (一)被提名者所在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调查核实情况报告的;

  (二)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组织研究审议,异议成立,或存在其他情况影响项目评审的;

  (三)异议所涉事项正处于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等程序中的;

  (四)因异议原因相关提名人选、提名项目要求退出评审的;

  (五)经调查不适宜提交评审的。

  第十七条  拟奖异议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完毕,通过审议且异议不成立的,维持拟奖建议;异议成立,撤销拟奖建议。

  第十八条  被提名者所在单位未在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期限内提交异议调查核实情况报告的,视为异议成立,撤销拟奖建议。

  第十九条  被提名者所在单位在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异议调查核实情况报告,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组织评审委员、监督委员、相关专家审议后,认为需补充提供材料或进一步调查核实的,暂缓授奖。

  暂缓授奖的人选和项目,待异议处理完毕且异议不成立,提交下一年度评审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条  依照第十六条规定,项目退出本年度评审后,如再次以相关技术内容提名省科学技术奖时,须一并提交异议处理情况的书面报告及相关处理材料。

  第二十一条  其他异议,参照拟奖异议处理程序进行处理。

   

第四章 授奖后奖励的撤销

   

  第二十二条  对项目授奖后收到的反映获奖项目或单位、个人存在问题的信函,如确有证据表明问题严重,符合《奖励办法》规定的撤销奖励事由的,相关受理及调查处理参照异议处理程序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受理的撤奖事项,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组织专家组调查处理,形成调查处理情况报告,并提交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审议。

  专家组应包括相关专业领域专家,监督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在听取调查处理情况报告,充分讨论后进行不记名投票表决。同意撤销奖励的票数达到到会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做出撤销奖励建议。

  第二十五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向奖励委员会报告有关问题调查处理情况、评审委员会表决结果,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进行审议。

  第二十六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撤销奖励建议,报经省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将撤销奖励的决定通知提名单位,并责成提名者落实收回奖励证书和奖金。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将异议处理结果告知实名异议者。

  第二十九条  提名前的异议由相关提名者负责,参照拟奖异议处理流程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本规程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程自2021年4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