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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引导和促进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集聚发展的工作指引(试行)》政策解读

发表于:2021-04-06 关注 

  一、制定背景

  2019年2月18日,《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正式公开发布,《规划纲要》明确提出“扎实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充分发挥粤港澳科技研发与产业创新优势,破除影响创新要素自由流动的瓶颈和制约,进一步激发各类创新主体活力,建成全球科技创新高地和新兴产业重要策源地”,“探索协调协同发展新模式,深化珠三角九市与港澳全面务实合作,促进人员、物资、资金、信息便捷有序流动,为粤港澳发展提供新动能,为内地与港澳更紧密合作提供示范”。我市作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重要节点城市之一,要积极对接国际市场,构建更加开放的投融资机制,进一步推动跨境资金自由流动。

  股权投资是实现技术、资本、人才、管理等创新要素与创业企业有效结合的投融资方式,是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资本力量,是促进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的助推器,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目前最具可行性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模式中的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制度,由境外企业或个人参与投资设立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以非公开方式向境内外投资者募集资金,投资于国内的PE以及VC市场。QFLP制度,有利于吸引更多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集聚发展,促进我市股权投资市场对外开放,推进粤港澳大湾区金融市场协同发展。

  为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吸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集聚发展,促进我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机构规范健康发展,我局根据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3号)、《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105〕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工作指引。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26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23号)

  (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3号)

  (四)《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

  (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

  (六)《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

  (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中基协发〔2014〕1号)

  (八)《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9号令)


  三、主要内容

  《工作指引》共七章。第一章,明确了本工作指引的目的、依据以及适用的对象。本工作指引适用于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包括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第二章为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进行商事登记注册提供指引,并明确市、区相关部门以及佛山市基金业协会应为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进行商事登记注册提供支持。第三章为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经营运作提供指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应按照要求到相关部门进行备案、登记或报告投资信息。第四章为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扶持政策,市级股权投资行业扶持政策适用于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各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各区实际参照境内股权投资类企业招商引资相关政策制定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招商引资政策。第五章为监管机制,明确了各区人民政府、市相关部门、佛山市基金业协会应采取的监管措施。第六章为保障措施,建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服务工作部门协调联动工作机制,负责研究制定与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相关的扶持政策及其落实,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并明确各部门职责。第七章是附则,就《工作指引》中的补充事项进行了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