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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四川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评估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表于:2021-04-28 关注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四川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评估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促进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建设水平,提升国际科技合作工作能力,按照我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新要求,科技厅拟对《四川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评估办法》进行修订。结合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建设实际,拟制了《四川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评估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根据《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现通过科技厅官方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5个工作日(2021年4月29日至5月8日)。请于2021年5月3日18:00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科技厅国合处。

  联 系 人:牛攀   刘可然

  联系电话:028-62103772  86668672

  邮    箱:709184175@qq.com


  附件:《四川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评估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2021年4月28日


四川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评估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四川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以下简称国合基地)的统筹管理,规范国合基地评估工作,充分发挥国合基地的引领示范作用,根据《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评估办法(试行)》(国科发外〔2014〕77号)和《四川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川科外〔2017〕3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评估工作是国合基地管理的重要环节,主要目的是检查国合基地的整体运行状况、研发创新能力、人才队伍建设、国际合作与交流能力和技术成果产业化能力,引导国合基地的定位和发展方向,促进国合基地建设与发展,并为省相关管理部门的决策和服务提供依据。

  第三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对已认定的省级国合基地进行定期评估。原则上每3年为一个评估周期,国合基地认定3年后开始第一次评估。


第二章 评估机构组成及职责


  第四条 评估工作由科技厅负责组织,与省国合基地组织推荐部门、评估专家组共同实施。

  科技厅的职责是:根据评估办法确定年度评估工作计划,明确评估工作方案,发出评估工作通知,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

  组织推荐部门的职责是:组织省国合基地依托单位做好接受评估的各项准备工作,审核和汇总评估申请材料。

  评估专家组的职责是:专家组根据评估工作方案,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意见后提交科技厅。

  第五条 评估专家由本领域专业水平高、同行评价好、公道正派、熟悉国合基地工作的科学家、产业专家和科研管理专家组成。由科技厅按照基地所涉及专业领域,在国合工作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调整后形成评估专家组。评估专家总人数一般为5-7人,由专家组组长主持评估。


第三章 评估工作组织和程序


  第六条 科技厅发布当年度参评国合基地名单和日程安排后,各相关基地按通知要求积极准备评估工作所需材料,提交至组织推荐部门进行初审。组织推荐部门审核完成后,按时向科技厅提交评估所需材料。参评国合基地应确保所有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七条 科技厅根据组织推荐部门提交的参评国合基地评估材料,组织专家组进行会议评估或实地考察评估。评估工作以会议评估形式为主,根据需要,可结合实地考察评估综合进行。

  会议评估工作内容包括:一是审阅参评国合基地提交的基地评估材料;二是听取国合基地负责人工作报告;三是对国合基地科研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成果转化等情况进行座谈提问,核实相关材料。

  实地考察评估除审阅评估材料和听取工作汇报外,重点考察国合基地的工作状态、研究工作情况、仪器设备运行管理和共享、技术引进情况、人才队伍建设和对外开放以及管理工作等。

  第八条 参评国合基地应展示与基地建设有关的项目合同书、项目批准书、获奖证书、完成的各类成果、会议相关文(信)件、国合基地年度报告、规章制度等各类佐证材料,以备专家或工作人员查阅。

  第九条 参评国合基地负责人应对评估期限内国合基地工作进行全面、系统总结,同时对代表性工作成果进行报告。代表性工作成果是指评估期限内各类国合基地在主要研究或工作方向上,以该基地为承担或实施主体、基地固定人员为主产出的重要科研成果、技术转移成果、技术转化和产业化成果等。

  第十条 专家组每位专家在进行会议评估或实地考察评估结束后,参照四川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评估指标独立对国合基地实名打分,并研究提出书面评估意见。专家组对国合基地的评价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更要明确指出国合基地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

  第十一条 评估结束后,科技厅根据专家组意见,形成评估报告。


第四章 评估结果


  第十二条 评估结果采用百分制,90分及以上为“优秀”, 75-89分为“良好”,60-74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 国合基地年度报告是评估的重要参考材料。评估周期内有一次未按要求提交年度报告的,当次评估结果扣10分;连续两次未按要求提交年度报告的,取消国合基地资格。

  第十四条 评估过程中一旦发现评估材料弄虚作假,相关基地本次评估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 评估结果由科技厅审核后公示并通知国合基地依托单位和组织推荐部门。

  第十六条 科技厅根据国合基地评估结果,对“优秀”“良好”及“合格”的基地给予服务运行后补助。

  第十七条 对评估不合格的国合基地,将给予通报批评并按要求进行整改,1年后进行复评,复评不合格的国合基地,将取消基地资格。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或中途退出评估工作的国合基地,视为放弃基地资格。被取消或放弃基地资格的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国合基地。


第六章 附则(原文如此)


  第十八条 国合基地评估费用由科技厅承担。

  第十九条 国合基地、工作人员和评估专家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廉政规定,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等行为,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各国合基地依托单位、组织推荐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评估的公正性。评估专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科学、公正、独立地行使职责和权利。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X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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