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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四川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发表于:2021-06-08 关注 

关于征求《四川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推动我省工业设计产业发展,我厅起草了《四川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请于2021年6月16日前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经济和信息化厅生产性服务业处邮箱(scxfwyc@mail.scsjxt.com)。

  感谢社会各界对我厅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附件:四川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1年6月7日


四川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四川工业设计发展,构建工业设计创新体系,保障和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工业设计研究院创建工作指南〉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8〕12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业设计旨在引导创新,促发商业成功及提供更好质量的生活,是一种策略性解决问题的过程,应用于产品,系统,服务及体验的设计活动。

  第三条 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是指省内以工业设计领域公共服务为核心功能,以工业设计关键共性技术为研究重点,充分利用互联网与信息通信技术,有效整合国际国内省内、线上线下各类设计资源,建设开放共享的研究开发平台、协同高效的成果转化平台、产学研联动的人才培养平台、支撑制造业创新发展的公共服务平台。

  第四条 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的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的推荐申报工作,并协助经济和信息化厅对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六条 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每2年认定一次。

  

第二章 职能定位


  第七条 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应满足以下职能定位:

  (一)基础研究。根据国内外制造业发展趋势和四川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需要,开展工业设计公共政策、设计理论、工业设计领域关键共性技术的前瞻性研究,加强工业设计新理念、新材料、新技术、新工具等推广应用。

  (二)产业服务。通过建立与管理工业设计公共服务平台,实现重点产业领域内用户研究、策略制定、设计服务、原型体验、概念创新、产品实现、设计软硬件开发、品牌营销策划等一系列服务,助推中小微制造企业开发新产品、培育新品牌。

  (三)技术支撑。建立工业设计数据资源中心、形成技术支撑能力。重点聚焦元器件数据库、CMF(色彩、材料与工艺)数据库、文化艺术资源库、人体心理生理数据库、产品图谱库、行业分析数据库、生命周期评价数据库、设计项目案件库、专利数据库等基础信息资源。参与设计领域相关标准制定工作。

  (四)成果转化。开展新产品研发,以工业设计为核心,链接上游的资金要素和下游的加工、市场等环节,有效整合各类设计资源和发展要素,提升产品价值,实现资源共享和合作共赢。具备产品试制、检验检测、质量认证、模具制造等服务能力,发挥工业设计公共服务平台作用,搞好设计需求对接,提高设计成果转化率。

  (五)人才培养。加强与相关院校和科研机构合作,根据行业特点开展知识普及、技能提升等专业培训。以培养实战型、复合型、品质型和创意型专业人才为目标,推动企业设计体系与院校理论教学培训的嵌入和实习实践,积极提供创新创意产业就业与创业经验支持和样本借鉴,培育壮大职业设计师人才队伍。探索开放式人才培养模式,推动设计人才国际国内双向交流和联合培养。

  (六)咨询服务。为政府部门提供行业分析、政策研究、宣贯落实等支撑服务。为企业提供工业设计相关战略咨询、过程管理、技术支持等业务服务,以及商务、金融、市场、财务、法律等延伸服务。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八条 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四川省工业设计研究院为独立企业法人形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资本为纽带,股东应包括当地设计或制造业企业的骨干企业,依托有关专业机构组建,采取“平台+公司”等模式,充分发挥各类投资及参与主体的作用,有责权明晰的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团队,实行企业化运作,实现自主发展、自负盈亏。

  (二)研究院应广泛整合工业设计企业、相关制造企业的设计资源,充分吸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智力资源,成为支撑工业设计创新发展的公共平台。

  (三)具备厚实的基础研究能力。

  1.有行业领军型的专家组成的管理和咨询团队。

  2.依托机构应具有固定的研究队伍,有专业水平高、设计实践经验丰富的带头人,从事研究和公共服务的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40%。

  3.研究院年度研发经费支出中,用于工业设计基础共性研究的资金占比不低于25%。

  (四)具备产品试制、检验检测、质量认证等所需的先进研发试验条件。

  包括设计软件、数据库、虚拟现实/增强现实/混合现实等设计工具及精密模具、精密加工设备、专用计算机、测试仪器等必要设备,大中型3D打印等试生产条件。各类设计开发软件和仪器设备等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

  (五)具备较强的公共服务和产品转化能力。

  1.具有专门的行业知识产权保护团队,提供专利预警、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等服务。能够开展工业设计相关的商务、金融、市场、财务、法律等延伸服务。

  2.具有与市场、资本、渠道、品牌等全产业链沟通协作机制,能够有效推动产品转化。

  3.具有科学合理的成果转化激励机制,能够积极促进关键共性技术的转移扩散,以及设计成果的合作共享。

  4.服务全省企业,每年为省内20家以上企业提供协同研发生产或中试服务,并定期组织开展工业设计培训、交流、对接等活动。

  (六)具备较强的研发创新能力。技术开发、研究成果转化等方面实际运行效果突出,对重点服务的行业或领域的工业设计发展产生积极促进作用。

  1.对工业设计关键共性技术研究作出重要贡献、产生重要影响。

  2.完成专业研究课题不少于2项,获得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含受理)不少于5项。

  3.获得国际、国内或省级工业设计大奖不少于3个,设计完成业内公认的设计开发项目每年不少于1项,并产生积极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申报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的单位向所在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四川省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创建申报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近两年来工业设计研究院建设及运行情况。

  (三)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条 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当地产业优势和行业特色,向经济和信息化厅推荐申报创建四川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申报材料应着重列明申报主体、组建方案、组织架构、运营机制、既有业绩、建设目标、发展规划、经费来源、专家团队、合作高校等。

  第十一条 经济和信息化厅组织对研究院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和必要的现场考察并提出审核意见,择优确定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认定名单。

  第十二条 经济和信息化厅对拟定名单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后,对公示无异议的,正式行文向社会公布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认定名单。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三条 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名单在相关网站及有关媒体公布,并适时更新,方便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第十四条 经济和信息化厅对已认定的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实施动态管理,每2年组织一次复核。接受复核的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须提交复核材料报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后填写评价意见,报经济和信息化厅。由经济和信息化厅组织评估后发布复核结果。经济和信息化厅将择优推荐国家级工业设计研究院培育。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称号:

  (一)未按规定参加复核的;

  (二)复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三)研究院自行要求撤销的;

  (四)研究院被依法终止的;

  (五)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违法行为的。

  第十六条 因第十五条第(一)、(二)、(三)项原因被撤销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称号的,企业在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认定。

  第十七条 因第十五条第(四)、(五)项原因被撤销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称号的,企业在四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认定。

  第十八条 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通过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经济和信息化厅备案。

  第十九条 经济和信息化厅对调整和撤销的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予以公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市(州)级工业设计研究院的认定工作,并对工业设计中研究院建设给予支持和指导。鼓励有条件的市州相关部门创新举措,在专项资金、要素保障等方面积极支持工业设计研究院培育发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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