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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办法

发表于:2018-02-22 关注 

    成都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8-02-22 15:33 

  

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及各区(市)县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成都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科技局2017年第2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成都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办法     

       成都市科学技术局

  2017年12月29日

  附件


成都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成都市委办公厅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加强市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委办〔2017〕38号)精神,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进加强成都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保证项目遴选的公开、公平、公正和项目管理的科学、规范、高效,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成都市科技计划是指:根据成都市科技创新规划的战略部署,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创新驱动发展目标,由市级财政经费支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和实施的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活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及相关的其它科技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成都市科技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在成都市科技计划中安排,由市级财政科技经费资助,单位或个人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及科技服务活动。

  第四条 根据创业创新创造、产业发展、公益民生等需求,进一步完善“自下而上申报”与“自上而下组织”相结合的项目组织方式,实行“定期申报”与“常年申报”相结合的项目申报方式,建立健全储备项目库制度,逐步建立市场决定项目形成和经费配置的机制。

  第五条 项目管理实行依法管理、规范权限、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并严格按照相关科技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项目立项、实施、验收、评估以及监督检查等活动。

  第二章 计划设立与项目分类

  第七条成都市科技计划由“四大主题计划+专项工作”构成,包括基础能力建设计划、重点研发支撑计划、成果转化引导计划、创新环境提升计划和专项工作。

  (一)基础能力建设计划。突出能力提升,围绕争创国家科学中心、建设一流大学(学科)和科研机构等重大任务,支持创新人才和优秀团队创新创业,支持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和能力提升,提升科技创新的供给能力、条件保障能力和产业化服务能力。

  (二)重点研发支撑计划。突出技术支撑,围绕新经济、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服务业、都市现代农业以及生态环境、人口健康等社会发展重点领域,以关键共性技术、实用技术突破为抓

  手,推动技术研发和集成应用示范,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科技企业,有效支撑产业发展、乡村振兴和社会进步。

  (三)成果转化引导计划。突出政策引导,通过创投引导、风险补偿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运用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本、金融资本和区(市)县政府、高校院所资金投向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领域,促进科技成果在蓉转移转化和资本化、产业化。

  (四)创新环境提升计划。突出环境营造,通过构建知识产权、科技合作、双创生态、技术市场、科技决策、科学普及等服务体系,大力发展高新技术服务业,打造国际一流的创新生态链,促进全球创新资源在蓉聚集,培植成都的创新优势、产业优势和竞争优势。

  (五)专项工作。聚焦重大任务,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安排部署,支持某一产业或领域发展,承接某一项重大工作任务。

  第八条 建立科技计划的绩效评估、动态调整和终止机制。

  第九条 项目按支持方式、支持额度、立项方式等类别,实行分类管理。

  (一)按支持方式,分为前资助、后补助和引导投入项目。前资助项目,是指根据申报单位提出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科技服务活动方案,通过评审后,先行给予经费资助的项目;后补助项目,是指从事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科技服务活动的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取得成果或者服务绩效,通过评估或绩效考核后,给予经费补助的项目;引导投入项目,是指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运用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本、金融资金等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项目。

  (二)按支持额度,分为重大、重点和一般项目。重大项目为300万元以上(含),重点项目为30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上(含),一般项目为50万元以下。重大项目经费原则上实行分批拨付,重点项目经费根据预算安排可实行分批拨付。

  (三)按立项方式,分为评审类、审核类和委托类。评审类项目,是指对申报单位提供的申报资料(或编制的项目可行性方案)组织开展专家评审评估,择优遴选(或论证通过)给予立项支持的项目,采取前资助或后补助的支持方式;审核类项目,是指对申报单位提供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给予立项支持的项目,采取后补助的支持方式;委托类项目,是指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的科技计划管理类、公益性科技服务类等项目,采取前资助的支持方式。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十条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包括项目管理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推荐单位和项目服务机构等四类。

  第十一条 项目管理单位。成都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

  (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项目管理和组织实施的主体。其职责是:

  (一)负责项目组织,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或征集通知。

  (二)确定参与项目管理的推荐单位和服务机构。

  (三)提出项目评审标准,审定项目评审方案。

  (四)项目立项后,作为甲方与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推荐单位签订《成都市科技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

  (五)审查项目经费预算。

  (六)组织项目的实施期管理、验收、评估及监督检查工作。

  (七)指导成都市科技项目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系统”)的开发和运营,并设定各单位在申报系统中的权限。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承担成都市各类科技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其职责是:

  (一)项目立项后,作为乙方与市科技局、项目推荐单位签订合同书。

  (二)严格执行合同书。

  (三)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进展及问题。

  (四)保证项目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五)接受市科技局、项目推荐单位以及财政、审计等监管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的评估和监督检查。

  (六)项目下设子课题的,由项目牵头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子课题承担单位按照项目实施的总体要求完成任务目标,

  同时接受项目牵头单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对项目牵头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 项目推荐单位。各区(市)县科技(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以及经市科技局认可推荐权限的市级有关部门和高校院所。其职责是:

  (一)各区(市)县负责辖区内单位或个人申报项目的推荐,市级有关部门负责所管理预算单位申报项目的推荐,高校院所负责本单位项目负责人申报项目的推荐。其中,高校院所推荐的项目须同时报送所在区(市)县科技(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备案。

  (二)对申报者的资格、推荐项目的真实性以及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科学性进行把关审查,并签字盖章。

  (三)项目立项后,作为丙方与市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书,并归口管理。其中,高校和科研院所直接与市科技局签订合同书,并报所在区(市)县科技(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备案。

  (四)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期实施和完成项目,协助收集相关信息资料。

  (五)参与项目的验收、评估及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项目服务机构。受市科技局委托,承担项目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监督检查等部分管理职责的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其职责是:

  (一)承担项目评审工作,并提交评审报告。

  (二)负责组建、管理和维护科技评估专家库,对参与评审的专家做好评审指导和服务。

  (三)承担项目验收及评估具体工作,对承担单位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等审查,并提交验收及评估报告。

  (四)在重大、重点项目立项考察过程中,为市科技局提供专家组织、财务检查、商业模式运作及风险因素分析等服务。

  (五)负责申报系统的日常维护和后台技术支撑,为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申报系统咨询、培训等方面的服务。

  第四章 项目立项

  第十五条项目立项一般包括申报、审批、签约三个基本程序。根据立项方式的差异,确定项目的具体立项步骤。

  (一)评审类项目包括指南发布、申报受理、项目评审、立项审定、项目公示、计划下达、合同签订等步骤。

  (二)审核类项目包括指南发布、申报受理、立项审定、项目公示、计划下达等步骤。

  (三)委托类项目包括任务编制、专题审议、立项审定、计划下达、合同签订等步骤。

  第十六条 指南发布。市科技局根据成都市科技创新规划、科技重大工作部署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科技需求,编制和对外发布项目申报指南。采取“自上而下组织”的项目类别,根据实际情况可单独开展项目征集和筛选凝练工作。

  项目指南已明确项目目标和任务,并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申报受理。项目申报者(包括单位或个人)通过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项目推荐单位和市科技局政务窗口、业务处室分别进行网上推荐、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经审查通过的项目纸质申报材料,经项目推荐单位签章后,由申报者报送市科技局政务窗口受理。

  根据审查情况,项目推荐单位和市科技局做出“审查通过”、“退回修改”或“不予受理”等处理结论。

  第十八条 项目申报者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该业务对申报者的主体资格(包括法人性质、经济性质、国籍等方面)的要求。

  (二)在相关研究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技术优势、知识产权成果,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

  (三)具有为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技术装备、资金保障及组织管理、协调能力。

  (四)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

  (五)符合项目申报指南要求。

  第十九条 项目申报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成都市科技项目申报书》(根据项目类别制定)。

  (二)项目可行性方案(重大项目须提供,重点项目按要求提供)。

  (三)与项目相关的资质、技术成果、知识产权等证明材料。

  (四)其他相关支撑材料。

  第二十条项目评审。受市科技局委托,由科技评估机构组织实施项目评审。根据需要,项目评审可采取网络评审、现场考察、会议答辩等方式,其中网络评审可采用异地评审方式。重大项目在开展可行性方案论证时,一并组织经费预算评审。

  重大项目可结合实际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

  第二十一条立项审定。市科技局业务处室根据评审结果择优遴选,提出拟立项项目名单,报局务会研究审定予以立项。其中,委托类项目报请局务会审定前须开展专题会议审议。

  第二十二条 对外公示。市科技局对通过局务会审定的拟立项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由市科技局重新审定。

  第二十三条计划下达。拟立项项目通过公示程序,并经市财政局批复经费预算后,由市科技局下达立项文件,并对外公布立项项目信息。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财政资金支付渠道,办理经费拨付手续。涉及政府采购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合同签订。前资助项目原则上在立项文件下达后,由市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推荐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1-3年,实施起始时间从立项文件下达之月起算。项目合同书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办理经费拨付手续和项目验收的重要依据。

  后补助项目原则上不签订项目合同书。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须认真履行项目合同书的各项约定,对项目经费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项目实施期间,合同内容原则上不做变更。如因实际需要,或遇不可抗拒因素对项目实施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及时向市科技局报告。市科技局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经与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推荐单位协商后,做出项目调整、项目撤销或项目终止等处理意见。

  第二十七条 项目调整事项主要包括:

  (一)项目承担单位及合作单位变更。其中,项目承担单位主要是因股权变更或工商更名。

  (二)项目负责人变更。

  (三)项目内容、关键技术方案、绩效目标变更,但不影响合同主体内容。

  (四)项目验收时间变更。

  (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

  第二十八条 如遇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应撤销或终止:

  (一)经过实践证明,项目技术路线不合理、不可行,或项目无法实现合同书规定的进度且无改进办法;

  (二)项目执行中出现严重的知识产权纠纷;

  (三)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研究无法正常进行;

  (四)组织管理不力或者发生重大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严重科研不端行为,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

  (六)其他可以撤销或终止的情况。对撤销立项或终止实施的项目,项目经费或项目结余经费

  应按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的有关管理规定,从原拨付渠道予以收回。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期间,如项目取得重大进展、突破,或遇需协调解决的重要问题,项目承担单位须及时向市科技局报告。

  第三十条 实施期在2年及以上的项目,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中期检查。

  第三十一条 项目中期检查由市科技局委托项目服务机构组织实施。项目承担单位须按要求定期填报《成都市科技项目实施情况调查表》,并报送相关附件。检查工作完成后,项目服务机构须向市科技局提交中期执行

  情况报告。根据项目中期检查情况,提出“继续实施”、“调整实施”或“项目终止”的处理意见。

  第六章 项目验收与事后评估

  第三十二条重大项目的验收工作,原则上由市科技局组织项目推荐单位、项目服务机构和专家进行;重点、一般项目的验收工作,由市科技局委托项目服务机构组织进行。

  后补助项目原则上不进行验收。

  第三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到期后3个月内完成验收准备,按要求填报《成都市科技项目验收申请表》,并报送项目实施报告、经费使用情况报告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在此基础上于6个月内完成项目验收。项目下设课题的,项目牵头单位应在项目验收前组织完成课题验收。

  提前完成的项目,可提前申请组织验收;因故不能如期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最迟在合同到期前1个月向市科技局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同意后可以延期验收。项目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最长1年。

  第三十四条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和“结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通过验收:

  (一)因非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未完成合同约定的主要任务和指标,且综合评分不到65分。

  (二)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结果无科学或实用价值。

  (三)验收材料中有造假行为,或项目承担单位无法提供有效材料证明验收指标完成情况的真实性。

  (四)擅自修改合同书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等。

  (五)财务验收不合格。

  (六)项目已经终止执行。

  (七)项目在合同到期后1年以上时间验收,且事先未作延期申请。

  第三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到期未通过验收以前,原则上不得申请新的同类别项目。

  第三十六条 项目实施结束后,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事后绩效评估。

  第三十七条事后绩效评估由市科技局委托项目服务机构组织实施。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须按要求开展自评价,并提供相关附件。评估工作完成后,项目服务机构须向市科技局提交绩效评估工作报告。

  第三十八条 事后绩效评估可与项目验收工作结合进行。

  第三十九条 除合同事先约定科技成果归国家所有外,项目所产生科技成果及知识产权归项目承担者所有。

  第四十条 项目产生科技成果后,应当按照科技保密、科技

  成果登记、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科技奖励等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七章 监督与保障

  第四十一条项目实施中,因人为因素致使项目难以实施或在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合同任务者,应限期整改,市科技局可视情节给予约谈、通报批评,直到终止合同等处理。

  第四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技成果,一经查实,撤销立项,追回已拨付项目经费,向社会公开,终身不得承担成都市各类科技项目;非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终止、不能通过验收,或无故拒报、瞒报、虚报项目信息的,3年内不得承担成都市各类科技项目,同时以上情形不推荐其申报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涉嫌违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三条加强信息公开。市科技局须及时对外发布科技业务信息、项目公示信息、项目立项信息、项目验收结果等,信息公开须遵守国家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和保密规定。

  第四十四条加强科研信用管理。市科技局会同项目推荐单位、项目服务机构,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评估专家等进行信用记录,其信用状况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五条 建立科技报告制度。对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科

  技项目,项目承担者必须按规定提交科技报告,科技报告提交和共享情况作为对其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六条 完善项目档案管理。市科技局须加强和规范在项目管理过程中所形成文书档案和电子档案资料的收集和管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市科技局可依据本办法,结合项目管理的实际需要,制定专门的工作规程作为必要补充。

  第四十八条 引导投入项目按照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的专项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四十九条 专项工作涉及的有关科技项目按“一事一议”实行管理。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成都市科技项目管理办法》(成科字〔2014〕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