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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军民融合公共服务平台认定办法

发表于:2017-10-26 关注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成都市军民融合公共服务平台认定办法

  (试行)

  为加快培育我市军民融合公共服务市场主体,营造良好的军民融合产业公共服务环境,提高对军民融合企业的公共服务质量,支持平台企业在军民融合政策咨询、知识产权、科技金融等领域健康发展,根据《成都市军民融合产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和《成都市促进军民融合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成委厅〔2016〕85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军民融合公共服务平台是指注册地址在我市范围内,按照开放性和资源共享性原则,通过集成优化各类资源,提供军民融合政策咨询、质量标准、知识产权、检验检测、市场开拓、投资融资、信息服务、技术服务、防务会展等各类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组织。

  第二条 成都市军民融合公共服务平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

  (一)检验检测类公共服务平台。提供军民两用产品计量、测试、质检、元器件筛选等检验检测服务的。

  (二)线上服务类公共服务平台。提供军民两用产品展示、信息交流、市场对接、军品采购、在线交易等为主要业务的。

  (三)实验设备开放共享公共服务平台。以开放共享为目的,提供重要实验设备、实验室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技术中心,为军民融合企业提供先进实验设备资源使用服务的。

  (四)产业孵化公共服务平台。以提供优势资源,引导和培育优势民营企业“参军”,支持和推动军工企业“军转民”,为服务的军民融合企业提供产业指导、培育、技术、资金、市场等孵化服务的。

  (五)中介服务公共服务平台。以提供军民融合企业在政策咨询、项目评估、项目引进、技术交易、成果转化、投资融资、产品展示展览展销等业务,促进本地军民融合产业发展的。

  (六)专业技术咨询公共服务平台。为军民融合企业提供专业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工艺开发、设备服务的。

  (七)特色综合性公共服务平台。按照行业特点,创新发展模式,具有集成创新、成果孵化、展示展贸、教育培训等多项功能的特色性、综合性服务的。

  具备以上服务功能之一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组织均可认定为成都市军民融合公共服务平台。

  第三条 成都市军民融合公共服务平台认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提供军民融合公共服务的单位注册地址在成都市范围内,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提供军民融合公共服务的单位无境外(含港澳台)注册资本;

  (三)提供军民融合公共服务的单位已完成平台建设并正式运行,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具有对外提供协作服务的方式、收费标准,至申请认定时累计服务的军民融合企业不少于10家,上一年度提供服务的收入不低于50万元(不含软硬件产品销售);

  (四)涉密项目平台实施主体单位必须符合国家相关保密要求,取得相应等级的保密资质。

  第四条 市经信委负责开展全市军民融合公共服务平台的认定工作。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军民融合公共服务平台的组织筛选、初审和推荐工作,配合市经信委对军民融合公共服务平台开展指导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 符合公共服务平台认定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组织,自愿向所属地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申请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认定申请表及相关申报材料汇总上报市经信委。

  第六条 申请军民融合公共服务平台认定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成都市军民融合公共服务平台认定申请表;

  (二)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组织的法人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三)申请人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以及从事军民融合业务收入汇总表,所服务的军民融合企业清单(打印件加盖公章);

  (四)申请人对生产经营地的情况说明以及佐证材料(自用房屋,需提供房屋产权证的复印件,验原件;租用房屋,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产权证件、租金发票等材料的复印件,验原件);

  (五)市经信委确定其他需报送的材料。

  所有的申报材料均需加盖申请人公章。

  第七条 市经信委对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上报的军民融合公共服务平台认定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会同市级有关部门联合审核,并进行实地考察。对符合条件的认定为成都市军民融合公共服务平台,纳入全市军民融合企业名录管理,依法享受军民融合产业政策支持。

  第八条 申请认定工作实行集中申报审定,每年2月由市经信委统一组织进行申报、审核、认定、公布;必要时,市经信委可根据工作需要,择时组织申报认定。

  第九条 经认定为成都市军民融合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的单位不再提供军民融合公共服务的,可自行向市经信委申请取消对其的认定,取消认定后不再纳入全市军民融合企业名录管理。

  经认定为成都市军民融合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的单位如连续两年统计指标未显示其提供具有军民融合特征服务的,市经信委将取消对其的认定,且不再纳入全市军民融合企业名录。

  取消认定后的单位如达到本办法规定条件后,可按本办法重新申请认定。

  第十条 经认定为成都市军民融合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的单位要不断提高服务能力,组织带动社会资源促进本市军民融合产业发展,积极承担相关部门委托的公共服务任务。

  第十一条 经认定为成都市军民融合公共服务平台的单位有义务向属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相应数据报表。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