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管理办法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方案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方案

发表于:2017-05-15 关注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方案

 

  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主要支持开展耕地地力保护、农机购置补贴、农业结构调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绿色高效技术推广服务等方面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支持耕地地力保护。继续按照《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26号)有关要求执行。及时将补贴资金兑现发放到位,严肃依法查处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等行为。鼓励各地创新方式方法,以绿色生态为导向,将补贴资金发放与耕地地力提升挂钩,引导农民自觉提升耕地地力。2017年,在黑龙江省选择部分县,结合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等政策实施,探索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与耕地保护责任落实挂钩的机制。

  二、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一是继续按照《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26号)有关要求执行,鼓励各地创新支持方式,采取贷款贴息、重大技术推广与服务等方式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不鼓励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予以现金直补。继续安排资金支持建立完善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二是大力推进农业生产托管、机械化烘干等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化农业服务组织、服务型农民合作社等具有一定能力、可提供有效稳定服务的主体,针对粮食等主导产业和农民急需的关键环节,为从事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的农户提供社会化服务,集中连片推广绿色生态高效现代农业生产方式,把小农户生产引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鼓励各地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或先服务后补助等方式,提升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的专业化、规模化水平。三是支持家庭农场发展,引导规范流转土地、健全管理制度、应用先进技术、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开展标准化生产等,继续做好典型家庭农场发展监测工作。

  三、支持开展农机购置补贴。继续按照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联合印发的《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5〕6号)和《关于做好2016年部分财政支农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6〕22号)有关要求执行。深入贯彻“缩范围、控定额、促敞开”的工作思路,强化绿色生态导向,着力推行补贴范围内全部机具敞开补贴,对粮食烘干仓储、深松整地、免耕播种、高效植保、节水灌溉、高效施肥机具和秸秆还田离田、残膜回收、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支持绿色发展的机具率先全面敞开补贴。要把年度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测算因素,强化省域内资金余缺动态调剂,切实加快执行进度,避免出现资金大量结余。要建立省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内部控制规程,加快补贴申报操作流程去经销商化,推进县级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建设,实现年底前全部到位。要细化完善补贴机具核验流程办法,加强异常申请补贴情形的监管。要建立健全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制度,严处失信违规产销企业。继续推进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适当扩大农机新产品补贴试点。

  四、支持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按照中央支持、地方负责、市场主导的发展思路,农业部、财政部创建一批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中央财政通过以奖代补方式对创建的产业园给予适当支持。具体要求按照《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开展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工作的通知》(农计发〔2017〕40号)执行。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名单及任务清单另行通知。

  五、支持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发展。以促进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为目标,围绕具有区域优势、地方特色等条件的农业主导产业,聚焦发展中的瓶颈问题和薄弱环节,推进集约化、标准化和规模化生产,着力发展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带和重点生产区域,培育打造一批有影响力的区域和产品品牌,带动发展一批与农民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高现代农业生产的示范引导效应。

  六、支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开展两项工作:一是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继续按照《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6〕38号)有关要求,大力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轮训计划和现代青年农场主培养计划,在江苏、安徽、山东、重庆等省市试点开展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培训,加快培育一批“爱农业、懂技术、善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各地要精选培育对象,建立培育对象数据库,加强师资队伍建设,遴选一批培育示范基地、实训基地和田间学校,分类型、分产业、分层次开展培训。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在线培训和服务,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发展。积极探索政府购买培训服务方式,支持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主体参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二是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重点支持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带动力强的国家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适当兼顾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发展绿色生态农业,开展标准化生产,突出农产品初加工、产品包装、市场营销等关键环节,积极发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进一步提升自身管理能力、市场竞争能力和服务带动能力。2013年以来已享受中央财政农民合作社补助资金的合作社原则上不纳入政策范围。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将财政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量化到合作社成员。

  七、支持农业结构调整。主要开展两项工作:一是扩大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继续在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省(区)开展粮改豆(粮豆轮作)试点,实施面积1000万亩,支持以玉米与大豆轮作为主,兼顾与杂粮杂豆、马铃薯、油料、饲草等作物轮作,鼓励各地优先选择规模种植、相对集中连片的地区开展试点;继续在河北黑龙港地下水超采区、湖南长株潭重金属耕地污染区、西南石漠化区(贵州、云南)及西北生态严重退化地区(甘肃)开展耕地休耕试点,实施面积200万亩。中央财政对承担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任务的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适当补助(河北、湖南省休耕试点补助资金分别从地下水超采区农业种植结构调整和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及种植结构调整补助资金中统筹安排),具体要求按照农业部印发的《2017年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工作方案》(农农发〔2017〕1号)执行。二是扩大粮改饲试点。继续在“镰刀弯”地区和黄淮海玉米主产区开展试点,实施面积1000万亩以上。补助对象为规模化草食家畜养殖场户或专业青贮饲料收贮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选择玉米种植面积大、牛羊饲养基础好、种植结构调整意愿强的县整体推进,采取以养带种的方式推动种植结构调整。

  八、支持绿色高效技术推广服务。主要开展六项工作:一是开展绿色高产高效创建。突出水稻、小麦、玉米三大谷物,兼顾薯类大豆、杂粮杂豆、棉油糖、菜果茶等品种,选择一批生产基础好、优势突出、产业带动能力强的县,开展整建制创建,通过物化投入、开展社会化服务和技术指导服务等措施,示范推广绿色高产高效技术模式,推进规模化种植、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增加优质绿色农产品供给。二是深化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支持各地健全县乡村公益性农技推广服务网络,创新服务方式,提升农技推广人员能力素质,建设长期稳定的农业科技试验示范基地,大力培育农业科技示范主体,加强农业主推技术示范推广,加快农技推广信息化建设,建设农科教产学研一体化农技推广联盟,完善绩效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强化绿色高效技术推广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乡土专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校毕业生等承担公益性农技推广服务任务。支持农技推广人员与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开展技术合作。支持江西、安徽、浙江等省开展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创新试点,探索农技推广人员通过提供增值服务获取合理报酬的新机制,加强绩效考评和队伍建设的新举措,有效集聚农技推广资源的新途径。三是重大农业技术推广。突出农业绿色生产发展,科学确定适用当地农业主导产业发展的主推技术,着力解决生产环节应用主推技术的制约因素,调动农民使用先进适用技术的积极性,切实将农业技术转化为实际生产能力。主推技术要确保安全环保,并能有效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四是开展农机深松整地。根据《全国农机深松整地作业实施规划(2016—2020年)》,支持适宜地区开展农机深松整地作业,作业面积1.4亿亩以上,作业深度一般要求达到或超过25厘米,打破犁底层。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先作业后补助的方式实施,充分发挥农机合作社等社会化服务组织作用。充分利用信息化监测手段保证深松作业质量,提高监管工作效率。要科学确定补助标准,不宜过高。五是推广旱作农业和地膜清洁生产技术。根据《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旱作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4〕23号)有关要求,支持西北、华北等旱作区,以棉花、玉米、马铃薯为重点作物,示范推广地膜覆盖、水肥一体化等技术,以加厚地膜应用、机械化捡拾、专业化回收、资源化利用为主攻方向,推广地膜清洁生产技术模式,实施区地膜厚度不得低于0.01毫米。在内蒙古、甘肃和新疆选择部分地区开展整县推进试点,探索建立健全废旧地膜回收利用体系,推动建立经营主体上交、专业化组织回收、以旧换新等多种方式的回收利用机制,并试点地膜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探索“谁生产、谁回收”机制,率先实现地膜基本资源化利用。六是启动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试点。选择果菜茶种植优势突出、有机肥资源有保障、有机肥施用技术模式成熟、产业发展有一定基础、地方有积极性的重点县开展有机肥替代化肥试点,支持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使用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产生的有机肥,集中推广堆肥还田、商品有机肥施用、沼渣沼液还田、自然生草覆盖等技术模式。试点区域要集中连片,有条件的地方可实施整乡(镇)推进。试点工作以种植大户、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组织为承担主体,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有机肥统供统施等社会化服务,探索一批“果沼畜”“菜沼畜”“茶沼畜”等生产运营模式,推进资源循环利用。

  九、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一是全面推开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根据《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5〕62号)、《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现代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6〕40号)等有关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分别突出不同方向和重点,延伸农业产业链,提升价值链,拓展多功能性,发展休闲农业、农业文化产业,支持农业产业化,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突出构建与农民的利益联结机制,整县制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鼓励各地探索将财政补助资金以股份形式量化到农民合作社成员或农户,使其参与全产业链和价值链利益分配。获得财政资金奖补的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以通过股份合作制、合作制、股份制、 “保底收益+按股分红”、订单农业等形式与农户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原则上不得补助未与农户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农民不能分享二三产业增值收益的经营主体。二是继续实施农产品初加工补助政策。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主要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重点支持种植大户、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集中连片建设一批贮藏、烘干、净化、分等分级等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设施。三是继续开展马铃薯主食开发试点。继续在北京、河北、内蒙古、江西、湖北、四川、贵州、甘肃、宁夏开展试点,将上海、黑龙江、浙江、广东、陕西纳入试点范围,支持研发马铃薯全粉(泥)不同配比的主食产品。四是实施信息进村入户整省推进示范。支持辽宁、江苏、江西、河南、四川5省按照“政府引导、市场主体”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益农信息社予以适当支持。示范省要在行政村高标准建设益农信息社,到2017年底益农信息社覆盖率要达到80%以上。要不断集聚公益性和经营性服务资源,将益农信息社打造成为农服务的一站式窗口。要进一步完善商业化的可持续运营机制,加快组建运营主体;要进一步研究明确公益服务职责、商业服务内容及标准、法律责任,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防护能力建设,有效防控技术风险、经营风险和法律风险。

  十、支持畜牧业转型升级。主要开展五项工作:一是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按照中央支持、地方为主、市场运营的原则,选择部分生猪、奶牛、肉牛养殖重点县,开展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试点。试点内容和任务清单另行通知。二是畜禽健康养殖。在部分地区选择年出栏500头以上的生猪规模养殖场,兼顾奶牛、肉牛规模养殖场,支持建设和升级改造畜禽粪污收集、贮存、处理设施。三是高产优质苜蓿示范基地建设。在苜蓿优势产区和奶牛主产区实施,支持饲草生产合作社、饲草生产加工企业、奶牛养殖企业(场)和奶农合作社开展高产优质苜蓿示范建设。示范基地原则上集中连片3000亩以上。四是发展南方现代草地畜牧业。支持部分南方省份实施南方现代草地畜牧业推进行动,保护草地生态环境,发展现代草地畜牧业。以农牧业合作社和相关涉牧企业为实施主体,重点建设一批草地规模较大、养殖基础较好、发展优势较明显、示范带动能力强的牛羊肉生产基地。实施主体需与周边农户签订草产品、畜产品购销合同或劳动合同,建立完整的草地、牛羊及辐射带动农户的基础信息档案,草产品生产和牛羊养殖加工销售管理档案。五是支持牧区畜牧良种推广。在内蒙古、四川、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8省(区)实施,对项目区内使用良种精液开展人工授精的肉牛养殖场(小区、户),以及存栏能繁母羊30只以上、牦牛能繁母牛25头以上的养殖户进行适当补助。

  十一、支持开展地下水超采区农业种植结构调整。以河北省黑龙港流域为重点,开展地下水超采区种植结构调整,推广水肥一体化、设施棚面集雨、测墒灌溉、小麦春灌一水、抗旱节水品种等农艺节水措施,建立旱作雨养种植的半休耕制度。探索建立耕地休耕制度。

  十二、支持开展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及种植结构调整。以湖南省长株潭地区为重点,加强产地与产品重金属监测,推广VIP(品种替代、灌溉水源净化、pH值调节)等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模式,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模式。加强重污染耕地风险管控,开展食用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划定,推行种植结构调整,实施退耕休耕,种植花卉苗木、饲草和绿肥等非食用农产品,形成新的产业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