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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科研机构创新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发表于:2009-06-23 关注  贵州省科学技术厅

  贵州省科研机构创新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科研机构创新能力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提升科研机构创新能力,根据《贵州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黔府发[2006]26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来源于省财政的科研创新能力建设专项和科研专项经费拨款,由省科技厅归口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专项资金”用于科研机构的创新能力提升,引导科研机构凝练目标任务,整合创新资源,搭建研发平台,支撑产业发展

  第四条“专项资金”支持的对象是省内自然科学领域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及技术服务机构。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示范带动、扶优扶强、持续培育的原则。

 

  第二章资助和使用范围

  第六条“专项资金”重点资助科研机构创新人才团队、研究实验能力、应用技术开发能力、科技公共服务能力、科技创新服务能力等方面的建设

  (一)创新人才团队建设。主要资助科研机构凝聚一批高水平的研究开发人才队伍,培育和引进重点领域急需的高层次人才,提升科研团队的创新能力。

  “专项资金”对省属科研院所引进高层次人才给予资助,其经费资助额度每人为:博士9万元,硕士6万元,分三年拨付资助的经费主要用于科研院所科研基本条件建设和改善高层次人才工作条件

  (二)研究实验能力建设。主要资助研究实验必须引进的先进适用仪器、设备、软件和水电气等运行配套条件建设

  (三)应用技术开发能力建设。主要资助应用技术开发必须引进的试验仪器、设备、装置及安装、调试和水电气等配套条件

  (四)科技公共服务能力建设。主要资助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科技文献共享、科学数据共享、自然科技资源共享、科技成果转化公共服务、科技信息公共服务等平合的建设和运行

  (五)创新服务能力建设。主要资助为创新活动提供技术转移、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检测的服务平台建设,引导科研机构主动服务企业,促进先进技术向企业转移,推动产业的高新技术化

  第七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项目支出和管理支出

  (一)项目支出是科研机构在创新能力提升方面发生的相关支出,主要包括:人员费、材料费、仪器设备费、水电气配套条件、研发业务费、运行费等方面

  (二)管理支出是由省科技厅管理和使用的为开展“专项资金”项目评审和管理等发生的支出,支出总额不超过当年专项资金预算总额的2%。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八条申报单位应具备较强的创新意识和较好的实施条件

  (一)制定符合自身职能、职责定位和发展方向的创新能力提升发展规划,并经过充分的可行性论证

  (二)结合自身发展方向凝练创新目标和任务

  (三)组织结构合理,具有较好的运行机制。

  (四)具有科研积累和组织实施条件,有一定的资金筹措及管理发展能力

  第九条项目实施团队中博士或副高级职称以上人员比例不低于20%,本科或中级职称以上人员不低于75%.团队核心人员应具有承担或参加省级以上重大科技项目的经验

 

  第四章立项程序

  第十条申报单位须向省科技厅提交《贵州省科研机构创新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申报书》、创新能力提升规划、可行性报告及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省科技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将拟资助项目商省财政厅确定并予以公示,无异议后下达立项通知书并签订任务书

  第十二条省科技厅与申报单位签订任务书后10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

 

  第五章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省科技厅根据当年“专项资金”预算,对项目进行合理安排,成熟一个,实施一个

  第十四条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中实行法人负责制,法人代表全面负责项目实施中的各项工作。承担单位应按照任务书的要求,提供实施条件和保障

  第十五条承担单位严格按照任务书内容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确因特殊原因需进行较大调整时,必须提交调整内容告,经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论证、批准后调整

  第十六条承担单位根据任务书要求,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省科技厅报送项目上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第十七条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应向省科技厅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及相关材料申请验收。省科技厅会同财政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考核验收

  第十八条未按任务书要求完成项目任务的,责成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通过验收的,取消其3年内“专项资金”的申报资格。

  第十九条项目实施期内的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验收后的结余资金,可用于“专项资金”承担单位创新能力继续提升。

 

  第六章管理监督

  第二十条项目资金纳入承担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省科技厅会同财政厅对项目资金的使用实行追踪问效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后续资金拨付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应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购置仪器设备,优先采购被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

  第二十三条项目资金购置的科研仪器设备,应按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管理。项目形成的成果及无形资产的产权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接受相关部门对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科技厅将缓拨、停拨及追回项目资金,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擅自变更任务书内容。

  (二)实施进度慢、效果不显著,无正当理由超期半年以上而不能按计划验收

  (三)截留、挪用、挤占项目资金

  (四)违背政府采购政策。

  (五)因管理不当,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和浪费

  (六)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贵州省省级科研机构创新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黔科通〔2007]106号)同时废止。

贵州省科学技术厅

贵州省财政厅

2009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