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管理办法   成都市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基地和示范单位评选管理办法

成都市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基地和示范单位评选管理办法

发表于:2012-08-09 关注 

关于印发《成都市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基地和示范单位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基地和示范单位评选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评选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2012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

  成都市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基地和示范单位评选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引进国外智力成果在推进成都现代化、国际化进程中的重要作用,更好地服务于我市“五大兴市战略”、奋力打造西部经济核心增长极,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家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和国家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单位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智成果是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的简称,指通过开展引进国外智力工作,引进、消化、吸收和创新所形成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或先进的管理方法等;示范基地是指在引智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果,单位的工作模式或经验可以示范、推广,或者其引智成果(主要是新产品、新技术)适合推广应用,创造出更大效益的企事业单位;示范单位是指其引智工作取得显著成果,其成功经验值得示范、借鉴和宣传,以引导更多的单位开展引智工作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成都市外国专家局负责成都市引智成果示范基地和示范单位(以下简称“引智示范基地(单位)”)的组织评审、日常管理、成果上报等项工作。

  第四条 申报引智示范基地(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成都行政区域内设立的法人单位。

  (二)有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队伍。

  (三)在引智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果,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愿意提供其工作模式或经验在全市示范、推广;

  2.其引智成果(新产品、新技术)在同行业具有领先优势,适合推广应用,且拥有规范的示范推广场地;

  3.愿意提供其成功经验作为全市示范、宣传内容。

  第五条 区(市)县的引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引智示范基地(单位)的申报工作。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工作安排和我市工作实际,每年申报一次,申报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所在区(市)县的引智归口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申报引智示范基地(单位)的公函;

  (二)填报《成都市引智成果示范基地(单位)申报表》;

  (三)申报单位情况介绍和引智成果介绍影像。

  第六条 成都市外国专家局评选引智示范基地(单位)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初审:对申报单位的资格、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完备性进行审核,确定候选名单。

  (二)实地考察:组织相关专家,会同所在区(市)县的引智归口管理部门,组成考察小组,对候选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形成考察报告。

  (三)评审:组织专家评审小组根据申报材料、初审意见和实地考察报告,进行综合评估,必要时可安排申报单位进行答辩。

  (四)审定:评审结果报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定。

  (五)公示:对审定的引智示范基地(单位)相关情况公示7天。

  第七条 成都市外国专家局根据审定结果,批准命名“成都市引智成果示范基地(单位)”并予以公布。

  第八条 对批准命名的成都市引智成果示范基地(单位)给予下列政策支持:

  (一)对命名的引智示范基地(单位),每年给予10万元的资金支持,连续支持两年。

  (二)对成功申报并命名为国家级引智示范基地(单位)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资金支持。

  (三)所支持资金作为该引智示范基地(单位)开展引智工作专项经费使用。

  (四)对引智示范基地(单位)申报的引智项目予以优先安排,重点扶持。

  (五)推荐参加国家、省、市有关引智成果示范活动。

  (六)所在区(市)县的引智归口管理部门可在政策、资金等方面对引智示范基地(单位)给予支持。

  (七)引智示范基地(单位)可用“成都市引智成果示范基地(单位)”的名义对被命名的引智成果产品或技术进行宣传。

  第九条 引智示范基地(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承担引智成果示范推广的法律责任。

  (二)积极推广已取得的引智成果或工作经验,宣传引智工作在成果形成中的作用。

  (三)接受引智归口管理部门对本单位引智工作和成果示范推广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 引智示范基地(单位)管理工作职责:

  (一)被命名引智示范基地(单位)的法人单位是引智示范基地(单位)的管理主体,具体负责引智示范基地(单位)的建设和发展。

  (二)所在区(市)县的引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申报市级引智示范基地(单位),为引智示范基地(单位)的发展提供服务和支持,督促、收集和审核相关资料并汇总上报成都市外国专家局。

  (三)成都市外国专家局负责建立引智示范基地(单位)的管理和服务平台,发布相关政策和信息。

  (四)成都市外国专家局会同所在区(市)县的引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引智示范基地(单位)实行年度审查,总结年度工作,检查履行规定义务的情况。引智示范基地(单位)于每年底填报年审表,参加年度审查。

  (五)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引智示范基地(单位),撤销其命名,并取消政策支持:

  1.通过提供虚假材料或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引智示范基地(单位)命名的;

  2.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在引智成果示范、推广工作中进行虚假宣传的;

  3.年度审查不合格,经复审后认为不适合继续作为引智示范基地(单位)的;

  4.存在其它不宜继续作为引智示范基地(单位)的情形。

  第十一条 批准命名引智示范基地(单位)的有效期为五年。若有较大示范推广价值和前景的,有效期满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申报,经评审后可重新批准命名。

  第十二条 对引智示范基地(单位)支持政策所涉及经费,由市级财政列支。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外国专家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