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新闻资讯 知识产权 2019知识产权南湖论坛召开 与会嘉宾热议“知识产权与竞争政策热点”
如何实现知识产权制度和竞争政策的科学衔接和合理统一,推动整个社会的创新和发展,是互联网理论界与实务界长久以来致力的目标。由腾讯研究院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联合主办的“2019知识产权南湖论坛·互联网分论坛”最近在郑州召开,本届分论坛的主题为“知识产权与竞争政策热点”,与会嘉宾围绕互联网领域的热点知识产权与竞争问题展开研讨。
反垄断法在知识产权和数字内容领域的适用应当保持慎重和谦抑
反垄断法中的“核心设施理论”能不能成为要求互联网企业开放平台和开放数据的理由?对于这个问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王晓晔教授从近期行业纷争入手,引出反垄断法中的核心设施理论,她认为,强制垄断性企业向竞争者开放设施在反垄断法中是例外,因为这需要很多前提条件,包括设施的不可复制性,不可获得性。如果把核心设施理论予以常态性适用,这与通过反垄断制度促进技术发展和经济进步的初衷背道而驰,因为这会遏制潜在的垄断者和竞争者进行投资和创新的动力,因此更要谨慎适用核心设施理论。
腾讯研究院竞争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叶高芬指出,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实际上是殊途同归的,在保护创新和保护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方面目标一致。在处理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的关系时,需要保持反垄断法的谦抑性。尤其在新业态互联网领域里,反垄断法不能被滥用。
深圳大学法学院院长叶卫平教授指出,应努力在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之间找到合适的平衡点,来解决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交叉领域的法律问题。
北京达晓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吴一兴指出,知识产权导致有价值的商品进入市场。竞争法的任务是确保市场运作。没有知识产权,市场的积极影响会急剧下降;没有竞争法,知识产权的价值就无法充分实现。从这个意义上说,知识产权法和竞争法相辅相成。因此,在知识产权领域不能轻易适用反垄断法。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所长宁立志提出,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都意在促进创新与发展,在保护目标上具有一致性,但二者在保护路径上存在差异性。因为反垄断法作为公法受到严格的法定主义约束并由此内含谦抑性品格,其调整效果也具有强干预性和放大效应,故应慎用。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的规制上应当“既不缺位,也不越位”的原则;在适用顺位上,应遵循知识产权法——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的顺位。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薛军教授认为,在互联网快速发展的今天,传统的契约法理论仍然需要坚守,必须形成适应互联网时代的契约观念。私人自治、理性消费者等契约法理念并未过时,法律应采取审慎态度、不应当过度干预,要给企业间的竞争留足契约自由的空间。
应当鼓励和支持著作权专有许可制度在数字内容行业的适用
知识产权许可是否适用反垄断法中禁止垄断协议制度?上海交通大学竞争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主任王先林教授以禁止垄断协议制度为例,对知识产权许可行为进行了反垄断基本框架分析,认为许可协议使得投资人获得回报、创新者赢得奖励、使用者换取便利、不同技术组合利用,其在本质上是有利于竞争的;当要适用反垄断法对其进行规制时,需要考虑协议当事人是否有竞争关系、市场集中度和知识产权本身的特点等因素。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丛立先教授认为,对于著作权专有许可模式的探讨,必须要符合产业发展的基本规律。今天,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专有许可制度就是互联网内容产业与传统的媒体产业博弈的选择,这是一个良性博弈的局面。所以在规则选取上,需要从这种产业发展的大背景中来思考问题。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熊琦教授认为,我国专有许可适用既无任何来自著作权法的专门限制,也难以通过类推适用合同法的方式寻找限制依据。此外,在合同类型上,著作权专有许可主要适用于著作权人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属于B2B类别的合同,缔约主体不包括普通消费者。所以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那种消费者处于事实上弱势地位的预设,在著作权专有许可领域并不成立。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汪涌博士指出,市场竞争中的问题尽量通过竞争解决。一方面,通过市场竞价方式竞争版权作品的专有许可,最为公平。另一方面,资本介入版权市场,也有利于我国文化市场繁荣。
互联网领域新型法律问题的相关规则亟待加以明确
近年来,伴随着中国互联网市场的发展,互联网新兴产业迅速崛起,人工智能领域的专利技术增长迅速。对于这些新兴产业领域的专利技术存在研发成本高、强度大,跟风抄袭成本低等问题,如何加强专利法领域的保护?腾讯公司高级专利顾问王为认为,为了适应数字经济背景下专利保护的需要,当前颁布的《专利法(修正案草案)》在多个方面亟待加以完善。首先,“专利职务发明奖酬”的相关规定不符合当前产业创新实践,增加了单位的创新管理成本,降低了职务发明创造奖酬制度的市场活力。其次,诚实信用原则和不得滥用专利权的相关规定过于模糊和抽象,在司法实践中不具有现实可操作性,且与现行法存在重复规定之处。再次,对于专利侵权法定赔偿最低数额十万元的设定不符合专利侵权的现实状况,专利的实际价值无需通过法定赔偿金额下限来彰显,过高的下限反而不利于完善侵权赔偿举证机制。最后,应当在《专利法》中引入部分外观设计保护制度,有利于满 足我国设计主体的创新需求,进一步提升我国的专利保护水平。
百度公司高级法律顾问李帅以APP Store针对开发者侵权的注意义务为例,指出App Store经营者的较高注意义务司法认定本身值得商榷,特别是针对免费类APP。他认为,平台管理能力强不是要求平台承担较高注意义务的正当理由,那些低于行业公认管理水平的互联网平台,反而应当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因为该等平台发生侵权行为的风险更高,社会危害性更大。
新浪互联网法律研究院秘书长王磊结合“微博诉脉脉案”和“Facebook vs. Power Ventures”指出,第三方应用通过开放平台获取信息必须坚持“用户授权”+“平台授权”+“用户授权”三重模式,保护作为“筑路人”的数据开发者的商业利益。
腾讯公司法务部高级法律顾问徐钢以“腾讯公司诉世纪星辉公司广告屏蔽案”为例,指出广告屏蔽行为短期看似增加了“消费者福利”,但从长期反而会使消费者福利下降,因为广告屏蔽会使内容购买、企业资金投入、视频数量质量均下降。
腾讯竞争政策办公室首席经济学顾问吴绪亮指出,传统法律规则的设立有其各自价值目标,比如公平、正义等等,但是,互联网经济发展带来很多新问题,需要通过设立新的法律规则来治理,比如数据治理、人工智能法律伦理等等。这些规则的设立,一方面要考虑传统的规则设立的价值目标,另一方面更需要考虑通过激励相容来鼓励各方主体贡献力量,促进行业繁荣和国家竞争力提升,从而最终实现包括用户在内的社会整体和长远利
(来源:央广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