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管理办法   成都市制造业创新示范中心认定办法

成都市制造业创新示范中心认定办法

发表于:2019-05-16 关注 

成都市制造业创新示范中心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以《中国制造2025》为指导,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市场导向、企业主体、政府推动,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在产业领域增强创新驱动能力,加快构建现代化制造业体系。为了鼓励制造业技术类、产业升级类、体制机制类等领域的创新示范应用,做好制造业创新示范中心认定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成都市制造业创新示范中心是指,依法在我市范围内登记注册,在研发、制造、应用等环节体现“协同、示范、应用”效应,以制造业或服务制造企业为主的独立法人(对于2018年已获批省级及以上制造业创新中心的(需提供证明文件),可在提交市级认定材料后,在终审环节自动视为成都市制造业创新示范中心)。

  第二条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市制造业创新示范中心认定。

  第三条 符合认定条件的制造业创新示范机构(企业),自愿向所属地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四条 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机构(企业)的申请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认定申报书及相关申报材料上报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并配合市级部门对制造业创新示范中心建设开展指导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认定依据

  第五条 成都市制造业创新示范中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

  (一)技术创新示范类。致力于解决制约行业发展的共性关键技术瓶颈、开展共性关键技术和跨行业融合性技术研发、转化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和标准、牵头制定行业标准、带动产业转型升级,拥有国家级核心技术知识产权并取得相应成果的。

  (二)产业升级创新示范类。

  1. 智能化创新示范。积极推动两化融合,主动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参加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应用试点示范,全员劳动生产率、产品质量、品牌影响力明显提高,在重点领域取得明显进展、具有示范效应的。

  2. 服务型创新示范。由提供设备向提供系统集成总承包服务转变;由提供产品向提供整体解决方案转变;基于自身平台对外提供技术委托研发、标准研制和试验验证、知识产权协同运用、检验检测、企业孵化、人员培训、市场信息服务、可行性研究、项目评价等服务,取得创新并具有示范效应的。

  3. 绿色化创新示范。实施生产线绿色改造升级,使用先进清洁、低碳技术和高效节能设备,工业增加值能耗、物耗及污染物排放明显下降,形成示范效应的。

  (三)体制机制创新示范类。

  1. 政产学研协同创新示范。自主搭建创新应用促进中心、建设新型产业技术研究院、实施产业集群协同创新重大项目、打造众创空间引领区、构建省级以上协同创新平台的;在科技成果“三权”(即:科技成果的处置权、收益权、使用权)改革等全面创新改革试验中形成省级及其以上改革经验的;促进了创新资源开放共享,推动了重大技术成果在蓉产业化的。

  2. 军民融合机制创新示范。建立搭建国家级军民融合创新试验示范平台、军民融合开放平台的;参与了军工成果处置权、收益权管理改革试点的;形成“强核心、大配套、小核心、大协作”等产业集群发展模式等省级以上改革经验的。

  3. 开放合作模式创新示范。参与区域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搭建海外人才工作站,建成国际合作产业园区,在打通技术、组织、人才、商业、资本的分割与壁垒,推动机制、模式和管理创新方面取得实效并具有示范效应的。

  第六条 成都市制造业创新示范中心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在我市范围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位于我市产业功能区内,创新示范产业领域须符合功能区产业定位;

  (二)建立了高效协同的运行机制、市场化的知识产权与技术成果转化机制和现代企业制度,项目已投运或机构(企业)正常运营;

  (三)具备了自我可持续发展能力,拥有独立的技术研发团队;

  (四)代表了本领域先进水平,具有行业引领作用。

  第三章 认定流程

  第七条 成都市制造业创新示范中心认定流程:

  (一)申报机构(企业)向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成都市制造业创新示范中心建设方案》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二)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通过后,将申报单位的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加盖鲜章、一式三份,含电子版)上报至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三)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若有必要将组织现场核查;

  (四)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依据专家评审意见及现场核查情况(如有),确定市级创新示范中心名单;

  (五)获批为市级制造业创新示范中心的,由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授予“成都市制造业创新示范中心”牌子。

  第四章 激励与管理

  第八条 市工业发展资金每年安排专项对市级创新示范中心建设项目予以支持(需另行申报)。

  第九条 积极推荐运行良好的市级创新示范中心争取国家和省支持。

  第十条 各市级创新示范中心应及时将名称变更、股东(成员单位)变更等重大事项,通过原申报渠道报送至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备案。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情况采取通报批评、收回财政支持资金、撤销市级创新示范中心等措施:

  (一)逾期未报送相关材料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或数据的;

  (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创新示范中心所在机构(企业)依法终止的;

  (五)其他违反市级创新示范中心建设要求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每年6月前由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统一组织开展申报、审核、认定、公布工作;必要时,可根据需要,择时组织申报认定工作。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经信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