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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营科技促进会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奖励办法(2019年修订)

发表于:2019-06-10 关注 

  中国民营科技促进会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奖励办法(2019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表彰民营科技企业、企业家和科技人员在推动我国科技进步、科技创新与科技成果转化,以及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方面所取得的卓越成就,奖励为民营科技事业发展做出积极努力和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激发民营科技企业科技人员的创新热情,同时,表彰为我国特色产业集群和区域经济发展做出杰出贡献的优秀民营科技企业和园区管理服务团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民营科技促进会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于 2002 年经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批准登记(国科奖社证字第 0080 号),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2013 年 7 月 18 日修正版)、《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科技部令〔2006〕10 号)和《科技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国科发奖〔2017〕196 号)等相关规定开展评选活动。

  第三条 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采取推荐制。评审过程遵循“科学、独立、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由中国民营科技促进会主办,下设科技奖励委员会、终审委员会、专家评审委员会和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

 

  第二章 奖项设置与奖励范围

  第五条 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下设五类奖项:(一)科技进步奖;(二)优秀民营科技企业奖;(三)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奖;(四)钟南山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奖;(五)专利奖。

  第六条 科技进步奖:主要奖励在科学技术领域取得重大创新科技成果、对促进行业科技进步有突出作用,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民营科技企业和科技人员。

  第七条 优秀民营科技企业奖:奖励依靠自主创新、产学研合作和科技成果转化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在所属行业及市场竞争中优势明显的民营科技企业。

  第八条 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奖:奖励拥有稳定的科研团队和科研投入、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强,在国家新兴战略产业和行业发展中具有引领、带动和示范作用的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九条 钟南山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奖:主要奖励在技术上取得重大发明,并且该项发明通过科技成果转化,使研究成果在民营科技企业成功实现产业化,或对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储备、产品升级换代和技术进步起到重大作用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研发团队和民营科技企业。

  第十条 专利奖:主要奖励通过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为促进行业和领域技术创新、产业升级做出贡献并产生重大经济效益和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企业。

 

  第三章 推荐与评审

  第十一条 推荐渠道: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营科技促进会及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

  (二)与中国民营科技促进会密切合作的国家级、省级社团组织和相关机构;(三)专家联名推荐;(四)中国民营科技促进会会员单位可直接申报。

  第十二条 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各类奖项采用会议评审,以评分方式确定建议授奖名单和等级。

  第十三条 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每年评审一次,同一申报单位每年只能申报一类奖项。

  第十四条 终审委员会最终审定获奖名单和奖励等级。

 

  第四章 公示与结果

  第十五条 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接受社会监督,拟奖励名单等相关信息在中促会网站提前 15 天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拟奖励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向我会奖励办署名书面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逾期且无正当理由或匿名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提出异议者需要保密的,应在异议申诉材料中注明。奖励办公室负责对异议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公示无异议的,由中促会向获奖单位和个人颁发获奖证书和奖状。其中,钟南山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奖由中促会与北京钟南山创新公益基金会联合颁发获奖证书(获奖证书将由中国工程院钟南山院士签发)。第五章 附则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民营科技促进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于 2019 年 6 月 10 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