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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

发表于:2018-11-14 关注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11-14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精神,构建“5+1”现代产业体系,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为中小企业加快发展提供有力支撑,现将《四川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应结合实际制定出台本地区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

  附件:四川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18年11月14日


  附件

  四川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精神,构建“5+1”现代产业体系,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引导我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不断提高集聚服务资源的能力、完善服务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根据《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7〕156号)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四川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经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认定,围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以需求为导向,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云服务、技术、市场、融资、创业、培训、管理咨询等公共服务,管理规范、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

  第三条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示范平台的认定和动态管理工作,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协助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对辖区内示范平台进行认定管理。

  第四条 示范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原则,对认定的示范平台实行动态管理。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对符合条件的示范平台给予重点支持。


  第二章 主要功能

  第五条 示范平台具有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特征,具有多种服务功能的综合性平台或某一方面服务功能突出的专业性平台。

  (一)信息服务功能。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质量、标准、人才、市场、物流、管理、等信息服务。

  (二)技术服务功能。提供工业设计、解决方案、检验检测、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技术开发、技术转移、信息化应用、设备共享、知识产权、品牌建设、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创新资源共享、技术成果转化、创新成果推广、企业上云等服务。

  (三)市场服务功能。提供组织开展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广、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等活动。

  (四)融资服务功能。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信用征集与评价等服务。

  (五)创业服务功能。为创业者和创办3年内的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项目策划、政务代理、创业场地等服务。

  (六)培训服务功能。提供经营管理、市场营销、风险防范、技术和创业等培训服务。

  (七)管理咨询服务功能。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服务。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示范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两年以上,资产总额不低于200万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技术服务机构、科研院所,以及基于互联网等面向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创新服务的企业。

  (二)服务业绩突出,年服务中小企业不少于120家,服务业绩突出,用户满意度在80%以上;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稳步增长,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

  (三)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有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集聚服务机构10家以上。

  (四)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主要负责人要诚信、守法,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从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不低于80%。

  (五)经市(州)经信委认定的市(州)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六)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服务收费须有相应的优惠规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不少于总服务量的20%;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年度服务目标。

  (七)对公共服务延伸至乡村和建设在乡 (镇、村)的服务平台,对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贫困地区的服务平台,上述(一)、(二)、(三)、(四)的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七条 示范平台应满足以下至少一项功能要求:

  (一)信息服务。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形成便于中小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数量120家以上;年度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8次以上。

  (二)技术服务。具有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建立良好的协同服务机制;具有专家库和新产品、新技术项目库等;具备条件的应开放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与中小企业共享;年度开展技术洽谈、项目推介和知识产权等服务活动6次以上。

  (三)市场开拓。具有组织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广、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等活动能力,年度组织各类活动6次以上。

  (四)融资服务。年组织开展投融资对接、企业融资策划、推荐和融资代理等服务活动10次以上,帮助中小企业融资总额5亿元以上的服务机构;或向中小企业提供年新增担保额30亿元以上的融资担保机构。

  (五)创业服务。具有较强的创业辅导能力,建有创业项目库、《创业指南》、创业服务热线等;开展相关政务代理服务;年度开展创业项目洽谈、推介活动8次以上。

  (六)培训服务。具有培训资质或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备案,拥有线上、线下培训能力,有完善的培训服务评价机制,年度培训1500人次以上。

  (七)管理咨询。具有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诊断服务能力,年度开展管理咨询服务及培训活动6次以上。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条件和要求,负责本地区示范平台的推荐工作。按照属地化原则,符合申报条件的服务平台向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提出申请,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对申报主体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出具正式文件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推荐。符合申报条件的省级服务平台可直接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提出申请。

  第九条 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对推荐的示范平台运营情况、服务业绩、满意度等进行测评,填写《四川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见附件1),并附被推荐示范平台的申请材料,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第十条 被推荐为示范平台的单位需提供以下资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2份,附电子文档):

  (一)《四川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见附件2)(主要包括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表、主要服务设备、仪器及软件清单、服务的中小企业名单及服务评价表等和包含申请单位基本情况、平台管理运营情况、平台服务特色等相关情况说明)。

  (二)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及服务收支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或上一年度包含服务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

  (四)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证明复印件(房产证、租赁合同)。

  (五)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如通知、总结、图片等)。

  (六)市(州)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认定文件(复印件)。

  (七)国家颁发的从业资格(资质)、网站备案、许可证等证明(复印件);

  (八)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和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第十一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按照相关评定程序,组织专家评审,并对初选合格的示范平台进行实地考察。结合专家评审和实地考察的结果,确定示范平台名单,并向社会公示一周。对公示无异议的公告为“四川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第五章 认定管理

  第十二条 示范平台要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主动为中小企业开展公益性服务,积极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各项任务,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工作总结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每次认定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满当年可再次申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对示范平台实行动态管理,示范平台应每半年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提供平台建设和运营的相关情况,如未能按规定报送服务动态数据,服务活动不满足示范平台要求,予以警告处理。示范平台在有效期内如有违法违规等行为,一经查实,予以撤销示范平台称号。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本地区示范平台的认定工作,并对示范平台给予相应的扶持。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经信创服﹝2011﹞98号)同时废止,已认定的示范平台按新办法执行。

  附件 1.四川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

  2.四川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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