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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与资助管理办法

发表于:2019-06-13 关注 

  成都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 成都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与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成科字〔2019〕52号

  签发时间:2019-06-13

  生效时间:2019-06-13

  

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及各区(市)县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成都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与资助管理办法》已经市科技局2019年第12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成都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与资助管理办法

  成都市科学技术局

  2019年6月13日


  附件


  成都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与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成都市委关于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决定》(成委发〔2018〕22号)、《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要素供给培育产业生态提升国家中心城市产业能级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成委发〔2017〕23号)等文件部署,支持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推动以产业功能区为载体构建我市科技创新平台体系,促进产业功能区创新能力提升,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平台,是指围绕产业功能区创新发展,提升科技型企业创新能力,推进产业技术创新研发,促进创新资源开放共享,吸聚人才团队在蓉创新创造,依托科技型企业组建或面向中小企业服务的功能性平台,包括市级产学研联合实验室、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市级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

  围绕争创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支持国家科技创新基地等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在蓉布局建设,将其纳入全市科技创新平台体系统筹支持。

  第三条 平台支持经费纳入市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预算管理,按照财政专项资金有关规定规范使用。


  第二章 重大科技创新平台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科技创新平台,是指国家科技创新基地、国家部委批准建设的国家级创新平台以及我市围绕争创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布局建设的其他重大创新平台。

  第五条 采取后补助支持方式,对以下新获批建设的重大科技创新平台,一次性给予300万元配套资助:

  (一)科技部、财政部批准建设的国家重点实验室;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建设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含国家地方联合);

  (三)科技部会同有关国家部委批准建设的其它国家级创新平台。

  申请配套资助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在蓉注册并纳税的科技型企业或在蓉高校、科研机构,且为平台第一依托建设单位;

  (二)配套资助申请须在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获批后一年内提出。

  第六条 遵循“成熟一个,支持一个”原则,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对以下新获批建设的重大科技创新平台,按经市委市政府决策程序确定的相关政策予以综合性支持:

  (一)国家统筹组建的国家实验室;

  (二)科技部批准建设的国家技术创新中心;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建设的国家产业创新中心;

  (四)依托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布局建设的配套研究平台;

  (五)我市围绕争创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布局建设的从事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及产业创新的其他创新平台。

  第七条 近三年在同一细分领域获批建设多类国家级平台的,不重复支持;对已获其他市级部门配套资助过的同一平台,不重复支持。


  第三章 市级产学研联合实验室

  第八条 产学研联合实验室是指由科技型中小企业联合国内高校、科研院所共建,引导高校院所优势创新资源为企业技术创新和产品开发提供技术支撑服务的研发平台。

  第九条 对符合条件的市级产学研联合实验室,采取后补助支持方式,一次性给予30万元资助。

  统一命名为“XX(企业简称)—XX(高校院所简称)产学研联合实验室”。

  第十条 申请认定市级产学研联合实验室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托单位为具有较好成长性的入库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具备固定的实验场所和仪器装备等基础设施条件,具有相应的科技人员队伍;

  (三)依托单位与合作高校、科研院所签署产学研合作协议,明确有技术攻关、成果转化、人才培养、知识产权归属、资金投入方式等实质合作内容,合作期限在3年(含)以上。

  (四)依托单位具有一定的科技投入能力,上年度企业研发投入不低于200万元。


  第四章 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十一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是指依托行业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组建,开展行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推动成果熟化和工程化,并为行业发展提供综合性技术服务的研发平台。

  第十二条 对符合条件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采取后补助支持方式,一次性给予50万元资助。

  统一命名为“成都XX(技术领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十三条 申请认定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托单位为我市行业中综合实力强、技术研发水平一流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该中心为企业内部独立的研发部门(机构)或与外单位合建,有健全的管理章程和组织结构,有专门从事技术研发和科研管理的人员;

  (三)具备工艺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具备承担综合性工艺试验任务的能力;

  (四)研发场地不少于300平方米,上年度研发投入不低于500万元,研发团队总人数不少于15人;

  (五)近三年承担过国家或省、市科技项目2项(含)以上;拥有所在行业领域5项(含)以上自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动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新兽药、国家新药等);标准化建设水平处于同行业领先。


  第五章 市级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

  第十四条 围绕产业功能区科技型企业急需的创新服务需求,支持建设一批市级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推动在蓉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优质科研资源有机整合,为企业开展创新创造活动,提供公益性、共享性、开放性基础支撑和科技资源共享服务。

  第十五条 对符合条件的市级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采取后补助支持方式,按近三个年度平台建设投入30%给予最高200万元补贴。其中,平台建设投入范围包括:用于与提高平台整体创新服务水平有关的关键仪器设备、软件、数据库、试验材料等购置,仪器设备维修、数据库更新,弥补必要的创新服务运行成本等。

  统一命名为“成都市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XX服务领域)”。

  第十六条 申请认定市级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托单位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在蓉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二)平台运营一年及以上,在本服务领域有良好的声誉和影响力,服务特色鲜明,重点提供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技术标准、共享实验室、小试中试车间、共享生产线等产业技术服务,科学数据、科技文献、实验材料等专业数据服务。

  (三)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年度服务目标、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支撑平台运行的专业人才队伍。

  (四)线下具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等;有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拥有服务资源网络体系。

  (五)平台对外服务率达80%以上,服务的科技型企业数应达平台服务客户总数50%以上,且服务对象为非关联企业。


  第六章 平台管理

  第十七条 建立科技创新平台报告制度,平台依托单位每年一季度前应将上年度平台建设和运行情况报市科技局。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对市级科技创新平台进行定期评估和动态管理,每三年评估一次,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其依托单位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同等优先支持;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类的,取消市级科技创新平台资格;无故不参加评估的,按照不合格处理。

  第十九条 将各类科技创新平台纳入我市科技创新资源服务网络,鼓励面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提供科研仪器、科技文献、科学数据、检验检测、产品设计等开放共享服务,根据服务绩效按照“科技创新券”有关政策予以支持。


  第七章 平台资助申报和立项

  第二十条 市科技局结合我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需求,编制项目申报指南,并对外发布申报通知,明确具体申报要求、申报材料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申报单位登录“成都市科技项目申报系统”,完成系统注册之后按要求填报项目申报资料,网上审核通过后经所在区(市)县科技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将纸质申报材料报送至市科技局政务服务窗口。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局受理项目材料后,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项目进行评审或组织开展申报材料审核,并根据需要进行现场考察。

  第二十三条 市科技局研究确定拟立项项目名单并进行社会公示,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正式立项。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资助经费的单位,一经查实,撤销立项,追回已拨付项目经费,向社会公开,终身不得承担成都市各类科技项目;无故拒报、瞒报相关信息的,3年内不得承担成都市各类科技项目,同时以上情形其依托单位(含法定代表人)纳入科研诚信记录。涉嫌违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