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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山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支持实施细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鼓励和支持企业利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新模式对现有生产设施、技术工艺、管理服务进行改造提升,推动制造业企业进行自动化、智能化、绿色化改造,实现材料升级、装备升级、工艺升级、应用升级,提高我区制造业的供给水平和质量,根据《上海市技术改造专项支持实施细则》(沪经信规范〔2018〕1号)、《金山区关于深化建设打响“上海制造”品牌的重要承载区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金府发〔2019〕8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定义)
本实施细则的技术改造是指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现有设施、工艺条件及生产服务等进行改造提升,淘汰落后产能,实现内涵式发展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使用原则)
专项支持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本市和本区产业发展的政策导向,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聚焦重点产业项目,创新支持方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管理职责)
金山区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经委)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组织项目评审,编制项目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负责项目的验收。
金山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负责专项支持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镇(工业区)负责组织、受理专项支持资金的项目申报及初审,做好项目的跟踪管理,配合区经委开展项目验收工作。
第五条(支持对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在本区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同时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有发展前景的盈利企业;
(三)信用记录良好;
(四)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的相应能力。
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工业企业绩效评估A、B类企业,有条件支持C类企业。
第六条(支持范围)
专项支持资金支持以下技术改造项目:
(一)产业智能化改造。支持利用先进自动化生产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升级;支持开展“机器换人”、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升级改造。
(二)技术高端化提升。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高新技术企业等创新载体的改造提升,鼓励开展质量技术攻关,改进工艺流程,加快产品升级换代、推进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的改造提升项目;支持新技术、新产品应用,鼓励淘汰老旧设备,购置先进适用设备,提高装备水平,提升产品质量的改造项目。
(三)产业集群化建设。支持制造业产业链补链、延伸、转型,支持在高端智能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生命健康、新材料等重点领域的上下游产业配套改造项目。
(四)制造服务化发展。支持信息技术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物流仓储等环节应用;支持生产制造企业的研发设计、质量认证、检验检测、信息服务等升级改造项目。
(五)制造绿色化转型。支持应用清洁高效的先进工艺技术、装备的改造项目;支持开发绿色产品、建设绿色工厂、打造绿色供应链过程中的改造项目。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国家、市、区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支持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七条(支持标准)
对列入年度专项资金计划的项目,按照核定的固定资产投资和软性投入(固定资产投资按设备投资计入、软性投资按不高于设备投资的20%计入)的10%给予资金支持,单个项目的支持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第八条(申报条件)
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技术改造项目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区产业政策和规划,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
(二)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其中设备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比例不低于80%。
(三)项目建设所必需的立项、资金、规划、土地、环保等手续已经办理完成,项目已经正式开工建设。
第九条(申报通知)
区经委根据本区产业发展相关规划和政策导向,编制发布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申报通知,明确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公布申报时间、受理地点等具体要求。
第十条(申报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二)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
(三)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四)项目用地证明材料。项目涉及新增用地的,提供国土
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项目不涉及新增土地,提供房地产权证;非自有房产的,需提供租房证明;
(五)项目的资金来源证明,包括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企业的银行存款证明等,提供的资金证明材料金额必须大于或等于项目总投入金额。
(六)项目开工进度证明材料,项目已投入资金的汇总表及清单;
(七)设备清单。
(八)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项目单位财务审计报告。
(九)产品成果鉴定、技术检测报告、专利证书、用户使用意见等证明文件;
(十)对项目申请报告和附件内容真实性的声明;
(十一)项目尚未获得本市其他专项支持的声明。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按照年度项目申报通知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镇(工业区)申报项目。各镇(工业区)负责项目的受理、初审并将申报材料报送区经委。
第十一条(项目评审)
区经委组织实施项目评审,初审合格的项目由区经委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开展评审,并联合区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会审,经综合平衡后提出拟给予支持的项目名单。
第十二条(项目公示)
拟给予支持的项目,由区经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由区经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第十三条(项目立项)
区经委根据公示情况,确定给予支持的项目,由区经委会同区财政局下达专项项目计划。项目计划下达后,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申请报告中的建设内容实施项目。
第十四条(项目协议)
区经委应当与项目单位签订项目协议。项目协议应当明确项目总投入、具体建设内容、实施期限、资金支持额度、资金支持方式、项目建设目标、违约责任等内容。
未经区经委书面同意,项目单位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协议内容。
第十五条(资金拨付)
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的方式安排使用,资金拨付采取后补助方式,项目完成后由区经委根据验收结果,一次性拨付专项支持资金。
第十六条(项目管理)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单位应当定期向所在镇(工业区)报送项目进展情况。
各镇(工业区)定期将项目进展情况报送区经委,区经委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不定期核查。
第十七条(项目验收)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一般要求在项目计划下达后两年内完成竣工验收。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备齐验收申请材料,向区经委提出验收申请。区经委按照项目协议中明确的建设内容和指标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项目变更)
项目发生以下重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及时向所在镇(工业区)说明变更事项和理由,镇(工业区)及时将材料报区经委审核。
(一)项目主体发生变更;
(二)建设地点发生变更;
(三)主要建设内容、建设性质发生变化;
(四)建设期发生重大变化(一般指延期一年及以上);
(五)固定资产投资额减少10%及以上。
第十九条(项目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镇(工业区)报请区经委做出撤销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决定,区经委也可以直接做出撤销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决定,被撤销的项目将不再拨付专项资金。
(一)项目单位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导致实际完成的投资指标与资金计划有明显差距,固定资产投资额减少超过30%;
(二)项目实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三)因项目管理不善造成阶段性任务不能完成的;
(四)项目在延期两年后仍不能按时竣工的;
(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予以撤销项目的情形。
第二十条(信用管理)
项目单位在项目申报阶段实行守信承诺制度。区经委对项目单位开展信用管理,记录项目单位在项目立项、实施、验收等不同阶段的失信行为,并按相关规定报送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金山子平台;对于情节严重的失信行为,取消项目单位三年内申报国家、市、区各类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资格。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支持资金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纪律的行为,按照规定追究项目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信息公开)
区经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做好专项支持资金信息公开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应用解释)
本实施细则由金山区经济委员会、金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实施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