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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2021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对外投资合作事项)项目库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不含深圳,下同)商务局,省属有关企业(集团):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中央财政2021年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粤财工[2020] 208号)、《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5 年修订) >的通知》(粤财外[2015] 120号)等文件要求,为做好中央财政2021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对外投资合作事项)申报工作,现印发申报指南,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审核遴选申报项目
各地级以上市商务局、省属有关企业(集团)应根据粤财外[2015] 120号文、粤财工[2020] 208号文和本申报指南要求,按照依法依规、绩效导向、风险防控的原则,切实履行审核把关职责,重点对企业申报材料是否齐全、项目是否履行合规手续、项目实施进展和实际投入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对初审符合申报条件和支持方向的项目予以上报,并对本地区、本集团单位的项目资金使用进度、使用情况、项目实施、区域绩效和监督跟进等工作负责。
二、严格执行申报程序和时间要求
各地级以上市商务局、省属有关企业(集团)应严格按照本申报指南的支持范围、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等要求,按时于2021年4月30日(省级经贸合作区建设项目可延后至5月31日)前审核并汇总.上报申报资料,逾期不予受理。为加强对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和项目全面、实时、动态监管,各地级以上市商务局、省属有关企业(集团)应将所属企业或单位的资金申请,同步通过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 zxzj. mofcom. gov.cn)上报。系统申报情况将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三、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和绩效管理
各地级以上市商务局、省属有关企业(集团)应加强对所辖企业或单位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做好项目绩效自评工作,并自觉接受商务部、财政部,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和各级审计部门等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项目资金要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各地级以上市商务局在汇总上报申报材料时,需按照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报送绩效目标表(附件7)。
各地级以上市商务局、省属有关企业(集团)在收到专项资金项目计划下达明细后,应每月向省商务厅报送资金拨付到位情况。
广东省商务厅
2021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