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深化产业培育实现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修订)》的通知

关于印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深化产业培育实现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修订)》的通知

发表于:2020-04-08 关注 

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深化产业培育实现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修订)》的通知

成高管发〔2020〕5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深化产业培育实现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修订)》已经党工委管委会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高新区管委会

2020年4月5日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深化产业培育实现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修订)


  为进一步深化产业培育机制,打造一批梯次递进、成长有序、生态良好的企业群落,构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现代产业体系,加快建设高质量发展示范区,提出以下政策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来川视察重要指示精神,把产业培育作为“生命线工程”,加快构建以种子期雏鹰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平台生态型龙头企业为重点的企业梯度培育体系,努力实现从产业规模扩张向产业生态培育转型、从要素资源集聚高地向创新资源转化高地转型、从招大引强外延式发展向外引内培内涵式发展转型、从注重比拼优惠政策向注重比拼营商环境转型。

  力争到2021年,培育种子期雏鹰企业1000家、瞪羚企业350家、独角兽(潜在独角兽)企业10家、平台生态型龙头企业5家,以本土企业培育发展塑造高新名片,挺起高质量发展“脊梁”。


  二、支持企业梯度发展

  按照企业全生命周期给予针对性扶持,重点对种子期雏鹰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平台生态型龙头企业四个梯度进行培育。

  (一)种子期雏鹰企业指成立4年内,营业收入和现金流入均超过200万元,或获得过股权融资的科技型企业。对首次认定为种子期雏鹰企业的,给予企业管理团队5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瞪羚企业指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一年爆发式增长: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或利润1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500%以上;纳税保持增长。三年复合高增长: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或利润100万元以上,且三年复合增长20%以上;纳税保持增长。对首次认定为瞪羚企业的,给予企业管理团队3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独角兽(潜在独角兽)企业指成立时间10年(不含)内、未上市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估值5亿美元以上的为潜在独角兽企业;估值10亿美元以上的为独角兽企业。对首次认定为潜在独角兽企业、独角兽企业的,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平台生态型龙头企业指在行业细分领域排名前五,带动30家以上区内关联企业生态发展,纳税1亿元以上,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工业企业营业收入30亿元以上;或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或市(估)值100亿美元以上。对首次认定为平台生态型龙头企业的,给予企业管理团队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支持瞪羚企业持续增长

  参照瞪羚企业首次认定条件连续被认定为瞪羚企业的,按上年度企业对地方实际贡献增量部分的20%,给予企业最高500万元奖励,主要用于支持企业技术研发。


  四、支持独角兽企业提升效益

  潜在独角兽企业、独角兽企业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10亿元,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1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纳税首次超过1000万元,按当年企业对地方实际贡献增量部分的15%、30%分别给予企业补贴,主要用于支持企业市场拓展。


  五、支持平台生态型龙头企业行业整合

  (一)支持平台生态型龙头企业并购重组。平台生态型龙头企业并购重组境内外企业并将被并购重组企业工商税务关系迁移入成都高新区的,按被并购重组企业当年对地方实际贡献的50%给予补贴。

  (二)支持平台生态型龙头企业购买创新产品。对平台生态型龙头企业购买非关联企业产品或服务的,按交易额的2%给予区内平台生态型龙头企业每年累计不超过100万元补贴,按交易额的3%给予区内非关联企业每年累计不超过50万元补贴。


  六、支持建设公共技术平台

  (一)对新认定的公共技术平台,按照投资额1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补贴,每年按照区内企业使用平台费用总和、平台收入、荣誉资质等进行综合评价,对排名前五名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支持。

  (二)企业使用经认定的公共技术平台,按照技术服务使用费用的20%,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补贴;按照企业使用平台金额的20%,给予公共技术平台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补贴。


  七、支持楼宇聚集优质企业

  (一)对经认定的重点商务、商业楼宇,按规定开展楼宇经济监测管理、商贸和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培育的,根据楼栋管理实际情况,原则上给予楼宇运营方每年5万元补贴。其中,楼宇信息统计监测人员补贴应不低于50%。

  (二)支持商务楼宇招引优质企业、商业楼宇聚集品牌企业,对新引进的年度纳税(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100万元以上的独立法人企业,按企业对地方实际贡献的40%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

  (三)根据楼宇在招商引资、税收转引、改造升级、数据统计、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实际贡献和配合程度进行年度综合评价排名,对十佳楼宇进行表彰鼓励,对排名靠后的楼宇加强引导和服务。


  八、每年设立5000万元业界共治专项资金

  按照产业生态圈理念,构建多方参与、共同治理的产业发展新模式,促进市场主体从被管理、被服务转变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丰富企业培育手段。对围绕成都高新区主导产业设立的业界共治理事会给予每家每年最高1000万元支持,用于一次性启动资金支持,以及经成都高新区主导产业主管部门备案后开展的规划编制、企业服务、生态营造等重点工作,支持企业集群发展。


  九、每年设立2亿元新经济应用场景专项资金

  鼓励成都高新区新经济应用场景建设,进一步发展新经济、培育新动能,加快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新经济策源地和活力区。


  十、设立100亿元新经济创投基金

  重点对潜在独角兽企业、独角兽企业、平台生态型龙头企业进行市场化投融资扶持。新经济创投基金所投股权的一定比例份额可按固定收益由创始团队、战略投资机构(人)回购。


  十一、政策实施保障

  (一)建立政策实施绩效评价机制,设置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和标准,强化支出责任,合理分配资源,提升政策实施的经济性、有效性,增强财政支出效益。

  (二)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2年。《成都高新区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深化产业培育实现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成高管发〔2018〕12号)同时废止。

  (三)本意见涉及政策条款与其他政策实质相重叠的事项不重复享受,在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部门新规定,从其规定执行。除有特别规定外,意见所称“以上”“以下”“以内”“不超过”均包含本数。本意见涉及政策条款由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细则由成都高新区新经济发展局商相关部门制定。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