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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表于:2019-08-28 关注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财规[2019] 10号


各市(州)、扩权县财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省级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四川省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川府发〔2017〕5号)、《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川财预〔2017〕41号)等规定,结合我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实际,财政厅、科技厅制定了《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2019年8月28日


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四川省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川府发〔2017〕5号)、《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川财预〔2017〕41号)等规定,结合我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财政厅、科技厅共同管理,用于支持我省各类科技创新主体开展科技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科技能力建设、科技示范推广、科技服务、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科学技术普及、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等科技活动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根据国家和我省制定的中长期科技规划纲要、科技创新规划、年度科技重点工作部署和绩效评价及监督检查结果安排。

  第三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是在四川省境内注册或位于四川省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具备科研开发、科技服务和决策咨询研究能力的单位,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科技事项承担或合作的省内外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四条  财政厅主要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资金下达等工作。科技厅主要负责拟订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组织项目验收、绩效评价和监督等工作。

  第五条  专项资金按照“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分类支持,合理配置;公开透明,科学规范”的原则管理和使用。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

  (一)应用基础研究计划。突出原始创新,聚焦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重大科学问题,鼓励自由探索,支持科研人员开展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创新理论和方法,强化前期应用技术开发和原创成果储备,培养优秀科技人才,提升原始创新能力。

  (二)重点研发计划(重大科技专项)。突出技术支撑,聚焦全省产业发展和公益民生等重点领域的技术需求,开展重大关键技术攻关和国际科技合作,着力解决制约产业创新、民生改善与社会进步的技术问题,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力科技支撑。突出引领产业发展,针对我省现代产业、优势特色产业、高端成长型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等产业发展重大需求,注重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衔接,聚焦产业化目标,集聚资源,在设定时限内进行集成式协同攻关,培育形成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创新产品和高端产业。

  (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引导计划。突出产业化导向,充分发挥政府财政资金的杠杆撬动作用,引导企业真正成为技术创新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转化的主体,支持企业研发投入、牵头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培育创新产品,开展产业化示范和科技金融支持,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资本化、产业化。支持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加强科技扶贫,重点支持贫困地区科技创新示范、成果推广和科技服务体系建设。

  (四)科技创新基地(平台)和人才培育计划。突出能力提升,重点支持科研基础条件、科学研究、工程化开发、转移转化、企业孵化、产业园区、科学技术普及、国际科技合作、引才引智等科技创新基地(平台)建设和能力提升,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提升科技创新的条件保障能力和产业化服务能力。重点培育杰出青年科技人才和创新团队,支持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青年大学生等开展创新创业,发展壮大高水平创新创业人才队伍,支持引进国(境)外高端人才。支持省属科研院所稳定发展。加强创新决策等软科学研究。

  (五)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科技工作。

  

第二章 分配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和因素法两种分配方式。

  第八条  项目法适用于聚焦全省重大战略、重点领域、重点布局的项目,由科技厅牵头组织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和指南,明确申报要求。项目单位申报项目,经推荐单位推荐审核后报科技厅。科技厅通过评审咨询拟订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与财政厅会商后,联合上报省政府审批确定。其中,市(州)、县(市)项目应由当地科技部门初步形成推荐意见后商财政部门,联合上报科技厅和财政厅。科技厅应根据国家和省制定的中长期科技规划纲要、科技创新规划、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科技创新重点工作建立项目库。

  第九条  因素法分配资金着眼支持地方政府围绕全省科技发展战略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改善科研基础条件、优化科技创新环境、支持基层科技创新发展,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等组织实施项目,每年度由科技厅会同财政厅选取因素计算额度报省政府审批后,由市(州)自主确定项目并负责组织实施、验收检查、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市(州)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项目和资金管理细则,建立项目库,择优选择确定项目,并将项目任务合同书报科技厅备案,作为省级抽查评价的依据。

  (一)因素法分配主要因素

  体现地方科技创新综合水平与能力的因素,主要包括:科技创新环境、科技活动投入、科技活动产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等;绩效评价因素,主要根据绩效评价、审计、专项检查等情况以及地方落实国家和省级科技改革与发展重大政策等情况;地区财力因素;厅市(州)会商事项落实、区域创新平衡发展等其它因素。

  (二)因素法计算分配公式

  某地专项资金预算数=某地分配因素得分/∑各地分配因素得分×因素法专项资金总额。其中:某地分配因素得分=∑(某地分配因素值/全省该项分配因素总值×相应权重)×某地财政困难程度系数。

  第十条  项目和资金分配结果由各级科技、财政部门向社会公示(涉密项目除外)。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备案或审批。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分配应聚集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科技工作,集中财力,突出重点,避免资金安排分散重复。专项资金的50%以上应用于支持重大和重点项目。

  

第三章 支持方式和开支范围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采取前补助和后补助两种支持方式。具体支持方式按照《四川省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川府发〔2017〕5号)相关要求,在项目申报通知或指南中予以明确。前补助是指项目立项后核定预算的财政支持方式。后补助是指对项目单位先行投入的研发资金或取得的成果、绩效和提供的服务等给予相应补助的财政支持方式,包括贷款贴息、以奖代补、奖励性补助、风险补偿等。后补助支持范围和力度应逐步加大。

  第十三条   各级科技部门发布项目指南应设定绩效目标。前补助项目任务合同书应具备科学、合理、具体可考核的项目绩效目标,作为验收检查和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绩效目标的科学性、合理性和细化程度应作为项目评审的重要内容。后补助项目应将绩效目标已实现情况作为主要评审评估、立项依据。

  第十四条  前补助专项资金开支范围

  前补助项目资金开支范围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其中,应用基础研究计划,重点研发计划(重大科技专项),杰出青年科技人才和创新团队、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青年大学生苗子、软科学、研发类平台项目以及参与成果转化示范项目并承担再研发任务的高校、院所、医疗机构可开支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其他项目只能开支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财政科技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在保障有关参与单位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开放共享,避免重复购置,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元器件、试剂、实验动物、部件、外购件、包装物等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进行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委托测试化验加工需签订合同或协议等。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使用的相关仪器设备、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

  5.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会议费和国际合作交流费。在编制预算时,本科目支出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预算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超过10%的,按照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分类提供必要的测算依据,无需对每次会议、差旅做单独的测算和说明。

  6.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及印刷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7.劳务费:指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中列支。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单位和科研人员结合当地实际,以及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承担任务等因素据实编制。

  8.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含柔性引进境外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及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按照国家或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9.其他费用: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

  10.创新基地(平台)、成果转化示范项目可在直接费用现有科目中(不包括“其他费用”)列支部分试生产、建设、运行等费用,应当单独列示,单独审核。

  11.高校、科研院所要根据科研工作实际需要,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研究制定内部差旅费、会议费、劳务费管理办法,确定开支范围和标准;对野外考察、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以及邀请国(境)外专家来华参加学术交流、开展技术指导发生的费用等的报销问题,可制定符合科研实际需要的内部报销规定。

  (二)间接费用是指项目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单位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项目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技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1.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500万元(含)以下的部分为20%;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的部分为1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

  2.软科学、应用基础研究、软件开发、集成电路设计等智力密集型项目,可按项目专项资金总额核定,500万元(含)以下的部分为不超过40%,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的部分为不超过3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不超过30%。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可由科技厅根据实际情况按不超过项目专项资金总额的60%核定。

  3.项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绩效支出主要用于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应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不设比例限制。项目单位在统筹安排间接费用时,要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

  4.项目有多个项目单位的,间接费用在总额范围内由项目牵头单位与参与单位协商分配。

  第十五条  后补助项目由科技厅在本办法原则下根据不同补助方式制定实施细则,项目单位自主安排用于与科技创新相关的活动,但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十六条  应用基础研究计划、重点研发计划、软科学、研发类平台项目经批准可开展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改革试点,试点办法由科技厅商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科技扶贫专项行动、省属科研院所改革发展、天府高端引智计划支持方式和开支范围按照相关实施细则或办法执行。

  

第四章 预算编制和资金下达


  第十八条   前补助项目应按照政策相关性、目标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根据资金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资金来源,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预算。

  第十九条   根据《预算法》规定的预算审查和批准相关时间要求,科技厅分部门、分地区、分项目编制专项资金预算,财政厅分别通知部门和市(州)编入省级部门预算或市(州)预算。财政厅、科技厅根据经批准后的专项资金预算,按照财政预算、国库集中支付和项目管理的规定一并下达项目预算和专项资金总体绩效目标,科技厅在签订项目任务合同书时下达具体项目绩效目标。各级财政和科技部门在收到省级文件后,应在30日内将资金下达到项目单位。

  

第五章 预算执行及调整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一经批复下达,各级财政部门不得滞留、截留、挪用。各级科技部门、财政部门及省级推荐单位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应及时组织项目实施,并承担监督等管理职责。项目单位要强化法人主体责任,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负责项目实施的具体日常管理,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日常监督制约机制。专项资金应当纳入项目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并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予以公开。

  第二十一条  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公务卡结算和政府采购事项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技和教育资金预算执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库〔2019〕1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项目资金需调整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项目资金变动,由科技厅审查后报财政厅进行调整。项目牵头单位因股权变更、单位名称变更、集团内部业务调整等涉及项目牵头单位变更的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经推荐单位审核后报科技厅调整。

  (二)项目资金不变,项目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项目合作单位的资金调整,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经推荐单位审核后报科技厅批准。

  (三)项目资金不变,直接费用中设备费预算总额一般不予调增,确需调增的应报科技厅审批;设备费预算总额调减、设备费内部预算结构调整、拟购置设备的明细发生变化,以及其他科目的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单位。项目单位应完善管理制度,及时为项目人员办理调剂手续。相关管理制度由项目单位报推荐单位备案。

  (四)应用基础研究计划,重点研发计划(重大科技专项),杰出青年科技人才和创新团队、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青年大学生苗子、软科学、研发类平台项目直接费用实行分类总额控制,其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等四个科目在实施中按同一类管理;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其他支出等四个科目在实施中按同一类管理。两类之间的预算调剂应履行项目单位内部审批程序;同一类预算额度内,项目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审批或授权项目负责人自行调剂使用。项目单位应完善管理制度,及时为科研人员办理预算调剂手续。

  (五)间接费用预算原则上一般不予调增。经项目单位与项目负责人协商一致后,可以调减用于直接费用。

  (六)由于项目资金调整,绩效目标发生变动的,项目单位按照项目管理有关程序申请调整绩效目标。

  第二十三条  前补助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单位使用,在两年内由项目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技活动的直接支出;两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退回。终止实施、撤消变更等项目,相关资金按原渠道退回。

  

第六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各级科技、财政部门和省级推荐单位应当建立覆盖资金管理使用全过程的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机制,加强统筹协调,推进信息共享。

  第二十五条  各级科技部门、省级推荐单位是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责任主体。科技厅应制定项目绩效评价办法,分类构建核心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各级科技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开展预算执行情况及政策、项目实施效果的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财政厅对资金绩效评价和项目实施情况适时进行抽查,抽查结果与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挂钩。

  第二十七条  前补助项目在项目期满后要及时组织验收和绩效评价,可同时开展工作,分别出具意见。对应用基础研究计划,重点研发计划(重大科技专项),杰出青年科技人才和创新团队、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青年大学生苗子、软科学、研发类平台项目精简过程检查,合并技术验收与财务验收,实施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凡验收或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不合格的项目以及项目单位信用评价差的,科技厅根据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对项目负责人或项目单位进行阶段性限制申报项目。

  第二十八条   前补助项目的项目单位按任务合同书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项目绩效自评。科技厅对实施周期三年(含)以上且财政支持资金100万以上的前补助项目组织中期评估。前补助项目实施进度严重滞后、未完成任务、资金使用存在严重问题或难以达到预期绩效目标的,项目单位应及时予以调整、结题或终止,经报推荐单位审核汇总后报科技厅审批,相关资金按原渠道退回。

  第二十九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机构或个人不得虚报、套取、冒领、贪污、挪用、截留。依法主动接受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对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各级科技、财政部门和省级推荐单位要督促整改。对以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骗取专项资金以及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并追回专项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各级科技、财政以及相关省级推荐单位、项目单位、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专项资金用于省级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出资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科技事项的,按照省级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有关办法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此前发布的相关管理办法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三条   已立项但项目资金尚未使用的项目,除涉及项目资金变动的调整按《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川财教〔2017〕40号)相关规定执行外,其余按本办法执行;已立项且项目资金已使用的,按《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川财教〔2017〕40号)和《关于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的补充通知》(川财教〔2019〕28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