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成都市鼓励技能培训国际交流合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成都市鼓励技能培训国际交流合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表于:2021-06-29 关注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鼓励技能培训国际交流合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川天府新区社区治理和社事局、财政金融局,成都东部新区党群工作部、财政金融局,成都高新区社治保障局、财政金融局,各区(市)县人社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幸福美好生活十大工程的意见》(成委发〔2021〕1号)精神,为进一步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推进技能培训国际交流合作,实现全周期人力资源高效协同,现将《成都市鼓励技能培训国际交流合作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成都市鼓励技能培训国际交流合作实施细则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财政局

  2021年6月28日


成都市鼓励技能培训国际交流合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幸福美好生活十大工程和全民技能提升计划工作部署,进一步推进技能培训国际交流合作,提升市民技能水平,促进市民高质量就业、城市高质量发展和全周期人力资源高效协同,结合成都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的补贴项目是依据《成都市全民技能提升计划实施方案》(成委厅〔2019〕111号),围绕成都“5+5+1”重点产业布局,与国际知名职业技术院校、跨国企业、知名企业和知名权威职业技能学会(协会)等合作开展的各类国际交流合作项目。项目申报单位是在蓉企业、职业(技工)院校和各类职业技能学会(协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5+5+1”重点产业细分领域分别是指以电子信息、装备制造、医药健康、新型材料和绿色食品产业为重点的先进制造业,以会展经济、金融服务业、现代物流业、文旅产业和生活服务业为重点的新兴服务业,以及发展新经济培育新动能。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在蓉企业是指在成都市登记注册并在成都辖区开展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在蓉职业(技工)院校指在成都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办学的各级各类高职高专、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院校。在蓉职业技能学会(协会)指通过省、市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并在成都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开展业务的各类职业技能学会(协会)。

  

第二章 补贴项目及标准


  第五条 职业技术院校建设补贴。在蓉企业、职业(技工)院校围绕成都“5+5+1”重点产业布局,与国际知名职业技术院校、跨国企业、知名企业等合作投资建设专业化新型职业技术学院,实际投资规模1亿元以上的,采取“一事一议”报市政府同意后,按实际投资规模的10%给予建设补贴支持,补贴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第六条 高技能人才境外培训补贴。在蓉企业、各类职业技能学会(协会)组织本企业、本行业生产一线岗位工作的高级技师、高技能领军人才和产业紧缺高技能人才,市级及以上技能大师和首席技师工作室领衔人、工艺美术大师等高技能人才,到国外知名企业、院校、教育(实训)基地开展培训的,参照国家境外培训经费标准,按照高技能人才境外培训人数,给予每个培训项目最高50万元的补贴。

  第七条 国际技能交流活动补贴。在蓉企业、职业(技工)院校和各类职业技能学会(协会)邀请国内外知名权威职业技能学会(协会)来蓉组织或授权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和竞赛等交流活动的,参照成都同类培训项目补贴标准,按照活动实际参与人数,给予最高200万元补贴支持。

  第八条 国际技能标准开发补贴。在蓉职业技能学会(协会)引进国际先进、新兴职业技能培训认证(鉴定)标准或创新建立国内外认可的新型职业技能培训认证标准体系并在本市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参照成都同类培训项目补贴标准,按照实际培训人数,给予最高500万元补贴支持。

  

第三章 项目申报及流程


  第九条 各类补贴项目按年度进行申报。由市人社局根据年度资金预算,制定年度国际交流合作补贴项目计划,明确补贴项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和申报流程等具体要求,印发通知后进行组织。

  第十条 项目申报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为合法经营的独立法人主体;

  (二)申报项目应符合“5+5+1”重点产业布局;

  (三)申报项目应属于国际技能培训的前沿与高端,具有国际先进水平;

  (四)申报单位应制定详细的项目实施计划与方案,能够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条件与要求,自愿向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地区(市)县人社部门提交申报材料进行申报,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地区(市)县人社部门对申报单位的条件、申报材料真实性等进行初查,审查通过后择优向市人社局进行推荐。

  第十二条 市人社局在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后,按要求组织专家成立评审组进行项目评审。评审组通过资料查阅、现场考察和综合评议等方式进行评审,根据年度计划确定补贴项目建议名单。评审专家确定和项目评审过程受纪检监察部门人员监督。

  第十三条 市人社局对项目建议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市人社局局长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由市人社局向社会进行公布。补贴资金超过1000万元的重大项目报市政府研究决定。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需资金按照相关规定从就业创业资金或技能提升专账资金中统筹安排。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报市政府研究同意后由市财政部门安排。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建立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金管理等制度,明确资金使用计划与项目实施进度,做到单独建账、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市人社局、项目申报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区(市)县人社部门要会同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建立专项监督检查制度。对项目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按要求进行绩效评估。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发放补贴资金,若已经发放的,要及时进行追回。

  (一)发现申报单位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申报单位或与申报单位联合开展国际交流合作的机构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黑名单的。

  (三)其它因素变化导致申报单位不再符合申报条件或补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