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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关于加强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表于:2016-05-05 关注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工作的通知

川人社办发〔2016〕31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级有关部门:

  职业技能竞赛是依据国家职业标准,结合生产和工作实际开展的、以突出操作技能和解决问题能力为重点的、有组织的群众性技术技能比赛活动,是职业培训的重要形式。各级政府应当积极倡导和鼓励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的开展。为进一步促进和规范全省职业技能竞赛活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竞赛类别

  全省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分为省、市(州)、县(市、区)三级。其中,省级和市(州)级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又分为两类,跨行业(系统)、跨地区的竞赛活动为一类竞赛;单一行业(系统)的竞赛活动为二类竞赛。

  省级一类竞赛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或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原则上同类竞赛每两年举办一次;省级二类竞赛由省级有关部门、行业组织或有关省属企业(集团)牵头组织,竞赛周期由主办单位自行确定。市(州)级、县(市、区)级竞赛的竞赛周期由主办单位自行确定。


  二、组赛规则

  (一)竞赛备案立项。凡举办职业技能竞赛,主办单位应在每年3月前向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本年度竞赛活动计划,对符合相关要求的,分别列入省级、市(州)级、县(市、区)级年度竞赛计划,并向社会公布。其中,市(州)级年度竞赛计划须同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行业组织、企业(集团)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可根据其管理层级或工商注册地,向同级或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备。

  对列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年度计划的竞赛活动,主办单位应于竞赛前一个月将填写的《四川省职业技能竞赛备案表》以及竞赛实施方案、竞赛技术文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立项。凡未列入年度计划的竞赛活动,原则上不予备案,不颁发相应职业资格等级证书。

  竞赛实施方案应包括竞赛名称、竞赛职业(工种)和等级、组织机构、参赛人员资格条件、时间场地、竞赛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和裁判员情况、竞赛纪律、激励方案等内容;竞赛技术文件应包括竞赛内容、竞赛方式、技术要求、设备、技术检测手段、评分规则、应急方案等内容。

  主办单位备案后,如需变更竞赛名称和调整竞赛方案等内容的,应于拟定的比赛日前15天向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通知相关部门、合作单位。竞赛通知下发后,主办单位由于特殊原因确需取消竞赛的,应向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情况说明,并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合作单位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二)竞赛主办单位的资格条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各综合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各人民团体以及省属、市(州)属、县(市、区)属企业(集团)等;有与竞赛工作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能够组织与竞赛水平相适应的专家裁判队伍,并能按要求完成相应的赛务工作;有与竞赛规模相适应的经费支持;能够组织提供竞赛所需的场所、设施、设备、竞赛原材料和评定成绩所需的检测、检验手段。

  (三)竞赛职业(工种)的设置。竞赛坚持结合地方产业发展需要的原则,选择技术含量高、通用性强、从业人员较多的职业(工种),或发展较迅速的新职业以及行业特有职业(工种)。

  (四)竞赛规模。省级一、二类竞赛各职业(工种)的同一竞赛组别初始参赛选手原则上不得少于50人;市(州)级竞赛各职业(工种)的同一竞赛组别初始参赛选手原则上不得少于30人;县(市、区)级竞赛各职业(工种)的同一竞赛组别初始参赛选手原则上不得少于15人。

  (五)竞赛标准及内容。省级竞赛原则按照高级工(国家职业标准三级)及以上要求组织实施;市(州)级竞赛原则按照中级工(国家职业标准四级)及以上要求组织实施;县(市、区)级竞赛原则按照初级工(国家职业标准五级)及以上要求组织实施。

  竞赛以实际操作比赛为主,并附加理论知识考试。实际操作成绩一般应占总成绩的70%以上。竞赛试题,可根据实际需要,由主办单位组织技术专家依据相应职业(工种)国家职业标准命制,也可从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中随机抽取。自行命制的竞赛试题,须经备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用于竞赛。

  (六)参赛选手资格。以高级工(国家职业标准三级)标准举办的竞赛,参赛选手一般应具有相应职业(工种)中级工(国家职业标准四级)国家职业资格;未取得中级工(国家职业标准四级)国家职业资格的,原则上应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五年以上,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工作年限要求。

  以中级工(国家职业标准四级)标准举办的竞赛,参赛选手一般应具有相应职业(工种)初级(国家职业标准五级)国家职业资格;未取得初级工(国家职业标准五级)国家职业资格的,原则上应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两年以上,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工作年限要求。

  以初级工(国家职业标准五级)标准举办的竞赛,凡本职业(工种)的从业人员均可参赛。

  参加省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决赛的选手必须经过一定规模的初赛或选拔赛产生。已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和“四川省技术能手”荣誉称号的人员,不得以选手身份参加本工种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三、竞赛实施

  职业技能竞赛实行主办单位负责制。联合举办的竞赛,应明确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及相应职责。

  举办竞赛须成立临时性组织机构,即竞赛组织委员会(或竞赛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竞赛组织管理工作。组委会下设办公室(或秘书处)和竞赛评判委员会。

  竞赛办公室在组委会领导下,具体负责竞赛的组织安排和日常管理,包括制定竞赛具体方案、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与竞赛相关部门沟通和协调,负责竞赛期间的宣传工作,负责竞赛经费的筹措、使用和管理,负责竞赛的总结和统计分析等工作。

  竞赛评判委员会在组委会领导下,全面负责竞赛评判工作。其成员应聘请具有经验的裁判员或具有高级考评员资格的人员担任。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裁判员名单经竞赛组委会审核后,应报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举办竞赛,可根据实际需要成立命题组、竞赛组、裁判组、安全保卫组、仲裁组和宣传组等机构。各竞赛机构应在组委会统一领导下,分工协作,合力办好竞赛。


  四、竞赛激励

  凡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竞赛,可按下列规定予以激励:

  (一)获得省级一类竞赛各职业(工种)前三名和省级二类竞赛各职业(工种)第一名的选手,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可晋升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获得省级一类竞赛各职业(工种)第四至第八名和省级二类竞赛各职业(工种)第二至第四名的选手,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可晋升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二)获得市(州)级一类竞赛各职业(工种)第一名的选手,经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可晋升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获得市(州)级一类竞赛各职业(工种)第二至第四名的选手和市(州)级二类竞赛各职业(工种)第一名的选手,经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可晋升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三)获县(市、区)级竞赛各职业(工种)第一名的选手,经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可晋升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获县(市、区)级竞赛各职业(工种)第二至第四名的选手,经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可晋升中级工(国家职业资格四级)。

  (四)在省级一、二类竞赛中,理论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两项成绩均合格者,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可颁发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在市(州)级竞赛中,理论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两项成绩均合格者,经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可颁发中级工(国家职业资格四级)职业资格证书;在县(市、区)级竞赛中,理论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两项成绩均合格者,经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可颁发初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五级)职业资格证书

  省级一类竞赛各职业(工种)前三名,省级二类竞赛和市(州)级一类竞赛各职业(工种)第一名,可直接推荐参加四川省优秀技能人才评选。

  竞赛获奖者的职业资格证书,由竞赛主办单位在竞赛结束后60天内统一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

  选手参加一项竞赛的全过程中(包括初赛、选拔赛、复赛、决赛等),只能晋升一次职业资格。


  五、竞赛资金保障

  竞赛经费由主办、承办及协办等单位共同出资,政府给予适当经费支持。

  举办竞赛应本着勤俭节约原则,不得以竞赛为名滥收费、滥集资、滥拉赞助,不得通过举办竞赛进行非法赢利活动。

  竞赛承办单位和竞赛集训基地要加强经费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竞赛监督管理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职业技能竞赛的综合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负责本地区年度竞赛计划的统筹安排、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的备案、技术支持和督导检查等工作。对列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年度计划并备案的职业技能竞赛,可按规定为优胜选手晋升职业资格等级。

  举办竞赛应坚持社会效益为主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职业技能竞赛相关规定。可邀请公证部门对竞赛过程及竞赛结果进行公证。

  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竞赛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严格保证竞赛质量,防止竞赛过多过滥。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竞赛工作,并按本通知要求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推动实现竞赛规范化、制度化。


  附件:四川省职业技能竞赛备案表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2016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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