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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硅巷认定和管理实施办法

发表于:2021-07-02 关注 

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硅巷认定和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各类所有制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开发区创新载体扩容增效,打造全域科技创新,根据《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全力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打造国际化创新高地的若干政策措施》(宁开委科字〔2021〕47 号)第六条“推动科创载体高质量发展” 第 16 点“支持孵化载体做大做强”,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硅巷”是指服务开发区科技创新发展,利用开发区除四大科技园(兴智、红枫、龙港和汇智科技园)以外的,以区内企业为主的各类主体所市场化运营的独立法人创新载体。

  第三条 “工业硅巷”的主要功能是引进、孵育科技型企业,壮大开发区“科创企业森林”;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集聚场地、投融资、科技服务等各类要素资源,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通过建设 “工业硅巷”,进一步完善开发区创新创业生态系统、激发全区创新创业活力,培育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

  第四条 “工业硅巷”对象主要为以下三类:

  (一)利用四大科技园以外的区内自有载体建设并运营“工业硅巷”。

  (二) 租用区内除四大科技园以外的载体建设并运营“工业硅巷”。

  (三) 区内民营科技产业园区。支持“工业硅巷”运营单位与专业服务机构合作共同开展“工业硅巷”企业培育工作。

  第五条 科技人才局负责对 “工业硅巷”进行具体服务和工作指导,并负责“工业硅巷”的认定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申请认定“工业硅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在开发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服务机制,拥有专业管理团队。

  (二) 运营单位的注册地址和实际运营地应保持一致。

  (三) 拥有 3 年及以上场地使用权,可自主支配的载体场地面积不低于 1000 平方米,同时须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民营科技产业园区申请“工业硅巷”可不受此条规定限制。

  (四) 运营单位承诺引进、孵化科技型企业。科技型企业是指新引进的属于高新技术支持领域的具有自主研发的企业,企业须在落地当年有参保人员,开展知识产权相关工作。


  第三章 申报与管理

  第七条 申请认定“工业硅巷”程序:

  (一) 科技人才局发布认定申请通知。

  (二) 申报机构按照通知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三) 科技人才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和实地核查,评审结果对外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第八条 按年度对“工业硅巷”进行绩效评估。科技人才局负责拟定年度绩效评估工作方案,具体评估工作原则上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工业硅巷”年度绩效评估以企业孵育成效、知识产权创造运用、资本市场价值等为重要依据,侧重以下方面:

  (一) “工业硅巷”内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研发投入及研发活动开展情况,承担国家和省市科技人才项目情况,研发平台建设情况;

  (二) “工业硅巷”内企业知识产权申请与授权,技术合同交易登记等情况;

  (三) “工业硅巷”孵化引进科技型企业,培育高新技术企业、规上企业、瞪羚、独角兽、上市企业等高质量企业的情况;

  (四) “工业硅巷”内企业引进投融资情况。

  第九条 “工业硅巷”须积极配合做好统计调查,按要求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材料。

  第十条 “工业硅巷”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需在 1 个月内向科技人才局递交变更申请。经科技人才局审核并实地核查后,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同意变更。

  第十一条 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工业硅巷”资格:

  (一) 已注销或终止运行的;

  (二) 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工业硅巷”认定条件的;

  (三) 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有严重社会信用问题和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

  (四) 其他严重影响“工业硅巷”建设发展的事项。

  “工业硅巷”被取消区级资格之日起,“工业硅巷”运营单位和“工业硅巷”内企业不再享受区级“工业硅巷”扶持政策。


  第四章 政策奖励

  第十二条 “工业硅巷”运营单位可享受以下政策:

  (一) 绩效奖励。每年对“工业硅巷”进行工作成效评估,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根据评价结果给予绩效奖励,每年最高给予每家“工业硅巷”300 万元绩效奖励。

  (二) 支持“工业硅巷”运营单位申报市级及以上众创空间和孵化器。

  第十三条 “工业硅巷”内企业可享受以下政策:

  (一) 租金奖励。对租用“工业硅巷”场地的科技型企业,按上一年办公面积实际支付租金的 50%进行补贴,每家企业每年租金补贴不超过 50 万元,最多连续补贴三年。

  (二) 引进股权投资奖励。按创投、天使资金对企业实际投资规模的 2%给予创业企业奖励,每家企业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三)产学研合作奖励。按上一年与高校、科研院所签订并实施的产学研合作项目实际支付费用的 50%进行补贴,每家企业累计一年最高不超过 3 万元奖励。

  (四) 人才录用奖励。对录用本科以上学历的人才签订1 年以上(含 1 年)劳动合同并缴纳五险的企业,按上一年企业净增加人数给予 1000 元每人的奖励。

  (五) 企业成长奖励。对新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1 万元奖励;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高企的企业给予 5 万元奖励;对首次被认定为规模以上的企业给予 3 万元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申请本办法奖补资金的单位,应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对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扶持资金的,一经查实,追回已拨付资金,依法纳入个人及企业征信系统并向社会发布,同时按有关法律和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试行一年。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开发区科技人才局负责解释和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