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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成都高新区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表于:2019-05-16 关注 

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成都高新区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成都高新区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政策措施》已经管委会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成都高新区管委会

  2019年5月16日


成都高新区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政策措施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也是经济发展的重中之重。为全面落实中央、省、市关于稳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就业创业政策,积极应对宏观经济变化对就业的影响,促进全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办发〔2019〕8号),在执行《成都高新区关于促进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的实施办法》(成高管发〔2018〕5号)基础上,结合成都高新区实际,就促进就业创业工作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降低企业成本稳定和扩大就业

  (一)加大稳岗支持力度。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我市上年度城镇登记失业率的高新区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成都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上述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参保企业的界定,由成都高新区促进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牵头,会同电子信息产业局、生物产业局、新经济局及经济运行局等产业部门根据相关政策研究确定。〔责任单位:社会事业局、经济运行局、生态环境城管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电子信息产业局、生物产业局、新经济局,各街道、各乡(镇)。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鼓励企业加大投入扩大用工规模。对在成都高新区注册的用人规模达100人(含)以上、不断扩产能并扩大用工规模,且参保人员年增长比例超过10%的参保企业,每增加一人给予100元的吸纳用工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所需资金列入区级财政预算。〔责任单位: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各街道、各乡(镇)〕

  (三)鼓励企业纳入用工监测范围。建立用工监测补贴机制,持续扩大成都高新区用工监测范围。对纳入成都高新区用工监测系统且未享受同类用工监测补贴的企业,给予每年不超过1200元的补贴,所需资金纳入区级财政预算。〔责任单位:社会事业局、经济运行局、财政金融局,各街道、各乡(镇)〕


  二、积极鼓励支持创业带动就业

  (四)实施更加积极的贷款政策支持。辖区内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可按照成人社函〔2019〕13号文件享受贷款政策,纳入成都高新区自主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体系管理,担保费用由财政全额承担。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良好的成都高新区户籍自主创业人员及小微企业,可继续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责任单位: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高投集团,各街道、各乡(镇)〕

  (五)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奖补政策支持力度。街道、乡镇按照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2%,奖励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引导其进一步提高服务创业就业的积极性。〔责任单位: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各街道、各乡(镇)〕

  (六)加大新型农业主体创业服务扶持。鼓励创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可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扶持政策。在成都高新区新创建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享受1万元创业补贴,所需资金列入区级财政预算。〔责任单位:统筹城乡局、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各街道、各乡(镇)〕

  (七)不断优化创业服务平台功能。鼓励区内企业、大中专院校、各类民营经济实体组织投资建立创业孵化基地,多层次、全方位鼓励各类创业群体开展创新创业活动。统筹创新创业资源,鼓励社会投资兴建的各类孵化平台与政府投资的创新创业平台建立沟通联系机制,推动创新创业及就业信息交流,实现信息共享共用。对各类就业创业孵化平台入选区级就业创业示范基地(孵化园区)的,给予运营机构10万元补贴,所需资金列入区级财政预算。〔责任单位:社会事业局、党群工作部、财政金融局、科技人才局、高投集团,各街道、各乡(镇)〕

  (八)加强创新创业重点展示品牌打造。加快打造一批示范平台、示范项目、示范企业,培塑宣传典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鼓励街道、乡镇、创业孵化园区和基层孵化平台开展各类创新创业活动,积极参与国家、省、市举办的创新创业比赛。对经成都高新区就业部门推荐参加市级以上创业比赛的项目,给予5000元参赛补贴,所需资金列入区级财政预算。〔责任单位:社会事业局、党群工作部、财政金融局、科技人才局、高投集团,各街道、各乡(镇)〕


  三、积极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

  (九)鼓励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对参加“五类人员”、劳务品牌职业技能培训的人员,给予每人每天50元的生活、交通补贴,最多不超过15天,所需资金列入区级财政预算。〔责任单位:社会事业局、统筹城乡局、财政金融局,各街道、各乡(镇)〕

  (十)深入开展就业创业实训。鼓励成都高新区户籍的失业登记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普通高校毕业生(含毕业年度内毕业生)参加就业创业实训。鼓励企业建立并完善就业创业实训基地。对开展就业创业实训工作的基地,每培训合格1名学员 ,按照1200元/人的标准,享受培训合格学员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发放的就业创业实训基地补贴。实训合格后,在6个月内成功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单位参保)3个月及以上的劳动者,享受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发放的一次性个人补贴和生活补助。〔责任单位: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各街道、各乡(镇)〕


  四、着力做好就业服务

  (十一)扩大就业见习补贴范围。落实国家三年百万青年见习计划,鼓励各类用人单位提供见习岗位、录用见习青年,就业见习补贴范围由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扩展至16—35岁失业青年。就业见习基地组织失业青年参加3—12个月就业见习的,按每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就业见习补贴,超出上级政策补贴范围的资金,全额纳入区级财政预算。〔责任单位: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

  (十二)倡导群众多渠道就业增收。鼓励企业吸纳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等重点群体就业,鼓励重点群体通过从事家庭手工工艺加工、家政服务、养老护理、绿化保洁等方式灵活就业。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用人单位(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吸纳高新区户籍人员就业,享受成都高新区用人单位录用奖励和稳定用工奖励;成都高新区范围内通过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吸纳成都高新区户籍人员就业的用工主体,就业规模达到5人及以上、每年就业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增收安置基地。安置5人的就业增收安置基地可享受5000元每年的奖励,每多安置1人,补贴增加1000元,所需资金列入区级财政预算。〔责任单位:社会事业局、统筹城乡局、财政金融局,各街道、各乡(镇)〕

  (十三)加强企业间用工调剂。支持企业在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前提下,采取企业间、行业间、产业间用工淡旺季余缺调剂等方式,向缺工企业有组织输送职工。对一次性裁员50人以上的企业,所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企业举办专场招聘会,帮助失业人员及时就业。加大服务力度,为企业牵线搭桥,开展职业介绍、余缺调剂的人力资源服务。〔责任单位:社会事业局,各街道、各乡(镇)〕


  五、加强组织实施保障就业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社会事业局要统筹协调促进就业政策制定、督促落实、统计监测等工作。财政部门要保障促进就业政策落实。各街道、乡(镇)要切实承担本辖区促进就业工作的主体责任,建立由街道、乡(镇)主要负责人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机制,因地制宜,多措并举,统筹做好辖区促进就业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立足职能职责,积极出台促进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开展更多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专项活动,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创业工作。

  (十五)抓好政策服务。各街道、乡(镇)、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向社会公布政策清单、申办流程、补贴标准、服务机构及联系方式、监督投诉电话,深入企业宣讲政策、了解困难、做好帮扶。对申请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就业创业服务的困难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要建立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系统。要优化流程,加强监管,确保各项政策资金规范便捷地惠及享受对象。

  (十六)完善落实应急处置机制。社会事业局、各街道、乡(镇)要完善就业风险应对预案、劳动关系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机制。密切关注重点地区和重点企业,加强对企业用工工资支付、社保缴纳和裁员等情况的研判,分析排查风险点,积极防范并妥善应对规模性失业、欠薪逃匿、重大劳动争议等事件,分级预警、分层响应、分类施策。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政策涉及政策条款与高新区其他政策相重叠的事项不重复享受,同类政策就高不就低,在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部门新规定,从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