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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和交通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南沙区建筑和交通工程专业港澳人才职称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穗南人社规字〔2021〕5号
各有关单位:
《广州市南沙区建筑和交通工程专业港澳人才职称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已按程序审批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广州市南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和交通局反映。
广州市南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和交通局
2021年11月1日
广州市南沙区建筑和交通工程专业港澳人才职称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粤港澳大湾区职称评价和职业资格认可,促进粤港澳大湾区人才自由流动,构建开放的粤港澳职称评价机制,进一步畅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澳门或港澳)的建筑和交通工程领域专业人才在广州市南沙区(以下简称“南沙区”)的职称评价渠道,根据国家和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部署以及《关于推进粤港澳大湾区职称评价和职业资格认可的实施方案》《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广东省建筑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改革实施方案》和《广东省交通运输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南沙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沙区从事建筑工程领域专业技术工作和交通工程领域专业技术工作的港澳专业人才申报职称评价。
第三条 南沙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南沙区港澳专业人才的职称评价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南沙区建设和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建筑和交通工程专业的港澳人才职称评价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南沙区政府其他有关职能单位配合实施。
第四条 南沙区建设和交通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建南沙区建筑和交通工程专业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职称评审委员会”),并设立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含港澳专业人才在内的南沙区建筑和交通工程专业人才职称评审的审核、公示、受理举报、核查等职能,组织实施职称评审具体工作,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接受南沙区建设和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和南沙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建筑和交通工程领域职称评审专业范围与职称评审委员会经南沙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的评审专业范围一致。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在南沙区申报建筑或交通工程领域职称评价业务的港澳专业人才,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中等职业学校、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副学士及以上学位;
(二)在南沙区从事建筑工程或交通工程专业的科研、规划、勘察(含测量)、设计、咨询、造价、施工、管理、监理、监督、检测、试验、养护、生产、安全等技术工作;
(三)具有香港或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
第七条 港澳专业人才在南沙区申报建筑工程领域各等级职称,还应符合《广州市南沙区建筑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详见附件1)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港澳专业人才在南沙区申报交通工程领域各等级职称,还应符合《广州市南沙区交通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详见附件2)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评价制度
第九条 港澳专业人才申报职称,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继续教育不作要求。
第十条 港澳专业人才申报职称,其在境外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作为有效工作经历,取得的业绩成果、公开发表的论文著作等,可作为有效业绩成果和学术成果。
第十一条 港澳专业人才提交本专业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研究报告、教学课程、专业学术报告等作为其取得的学术成果,其学术水平价值由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
第十二条 港澳专业人才取得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历后首次申报评审职称,从事本专业对口专业技术工作分别满10年、7年和2年的,符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可直接申报副高级职称;从事本专业对口专业技术工作分别满15年、12年和7年的,符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可直接申报正高级职称。
第十三条 已在港澳地区获得一定执业资格的港澳专业人才,可按照《职称评审直接申报条件(港澳工程专业人才适用)》(详见附件3)申报职称,并提供足以说明自身专业技术工作能力、学术水平的业绩成果材料。申报人按照《职称评审直接申报条件(港澳工程专业人才适用)》申报正高级职称,需有两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或在我国高等院校相关专业院系担任正教授职务人员推荐。
第十四条 香港专业人才按照《职称评审直接申报条件(港澳工程专业人才适用)》申报建筑工程领域职称评审时,可参考《建筑工程专业子项对应的香港工程专业以及所属学会列表》(详见附件4-1)确定专业申请方向。
第十五条 澳门专业人才按照《职称评审直接申报条件(港澳工程专业人才适用)》申报建筑工程领域职称评审时,可参考《建筑工程专业子项对应的澳门工程专业以及所属学会列表》(详见附件4-2)确定专业申请方向。
第十六条 香港专业人才按照《职称评审直接申报条件(港澳工程专业人才适用)》申报交通工程领域职称评审时,可参考《交通工程专业子项对应的香港工程专业以及所属学会列表》(详见附件4-3)确定专业申请方向。
第十七条 澳门专业人才按照《职称评审直接申报条件(港澳工程专业人才适用)》申报交通工程领域职称评审时,可参考《交通工程专业子项对应的澳门工程专业以及所属学会列表》(详见附件4-4)确定专业申请方向。
第十八条 港澳专业人才申报职称,由所在工作单位(优先)或其提供专业技术服务项目实施单位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自由职业者可由人事代理机构或行业性社会组织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审核主体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审核,并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经公示无异议的,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上报。
第十九条 南沙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设立职称申报点,受理本地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由职业港澳专业人才职称申报材料。申报点在权限范围内进行审核,集中报送(或指引报送)相应职称评审委员会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报。
第二十一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可设立港澳专业人才评议组,按照规定的评审权限、范围、程序,依据《广州市南沙区建筑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广州市南沙区交通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等标准,对港澳专业人才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进行评议、认定。
第二十二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可按照专业组成若干港澳专业人才评议组,每个评议组评审专家不少于3人,可结合评审实际设置一定比例的港澳评委或邀请港澳专家参与评议。港澳籍评委(专家)为界内享有公认声誉,在相关领域作出显著贡献的专家,对职称不作要求。
第二十三条 其他职称评价未明确事宜按照《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及配套规定》《广东省建筑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改革实施方案》《广东省交通运输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改革实施方案》以及广州市职称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未经核准备案、有效期届满未重新核准备案或超越职称评审权限、擅自扩大职称评审范围的,南沙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其评审权限或超越权限和范围的评审行为不予认可;必要时依照有关规定暂停其职称评审工作;情节严重的,由南沙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取消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职称评审权,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五条 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或学术成果,或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由南沙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从撤销职称之日起3年。
第二十六条 为港澳专业人才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的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由南沙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七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由南沙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必要时依照有关规定暂停其职称评审工作;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职称评审权,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八条 评审专家和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保密期内不得对外泄露评审内容,不得私自接受评审材料,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评审专家与评审工作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应当申请回避。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发现上述情形的,应当通知评审专家回避。
评审专家违反上述规定的,由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批评教育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由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责令其不得再从事职称评审工作,并进行批评教育;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