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申报通知 惠州市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四季度大亚湾开发区制造业企业提质增效奖励的通知
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四季度大亚湾开发区制造业企业提质增效奖励的通知
区内制造业企业:
根据《关于印发〈大亚湾开发区加快推进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惠湾管函〔2023〕25号),现组织申报2023年四季度大亚湾开发区制造业企业提质增效奖励。请符合条件并有意愿申报的企业提前与我局联系,并按文件要求,在粤财扶助平台管理系统(https://czbt.czt.gd.gov.cn/#/home) 填报,并在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上下载2023年12月份的《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表》,若同时申报了增效奖励,请同时提供2022年12月份的《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表》报表(带水印)并盖公司红章上传至系统,于1月24日前将申报材料(1份纸质)报送至区经统局工业经济组,逾期不予受理。
惠州大亚湾开发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和统计局
2024年1月17日
(联系人:郑清霞,联系电话:5562313,联系邮箱:dywgmjgyk@dayawan.gov.cn)
大亚湾开发区制造业企业提质增效奖励申报指南
一、政策依据
《大亚湾开发区加快推进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试行)》(惠湾管函〔2023〕25 号)
二、奖励对象
工商注册地及税务征管关系在大亚湾开发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
三、奖励标准
(一)提质奖励
1.奖励条件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季度工业增加值累计增速达 10%以上。(备注:季度工业增加值累计增速按 1-3 月、1-6 月、1-9月、1-12 月纳统数据;当年月度纳入统计库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因去年同期数为 0,视为满足工业增加值累计增速 10%以上的标准。)
2.奖励金额
按季度工业产值比上一年同季增量 1%的标准奖励,年度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 2000 万元。(备注:季度工业产值按 1-3 月、4-6 月、7-9 月、10-12 月纳统数据。)
3.奖励方式
当季符合奖励条件可申报,奖励金额按当季申报发放。
(二)增效奖励
1.奖励条件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当季达到提质奖励条件,对上一年度工业增加值增速达 10%以上,且增加值率不低于上一年度或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2.奖励金额
按上一年度工业产值比前年增量 0.5%的标准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
3.奖励方式
当季符合奖励条件可申报,奖励金额 25%按当季申报发放。
四、申报时间
每年一季度:4 月 18 日至 5 月 18 日
每年二季度:7 月 18 日至 8 月 18 日
每年三季度:10 月 18 日至 11 月 18 日
每年四季度:次年 1 月 18 日至 2 月 18 日
五、受理部门
区经济发展和统计局工业经济组受理企业申报,联系电话:5562313。
六、申报要求
企业达到奖励标准,在申报时限内提交申报书(详见附件),同时提供申报材料电子版。
七、审定拨付
(一)区经济发展和统计局工业经济组汇总企业申报书,组织核定后,制定奖励资金安排计划;
(二)奖励资金安排计划征得区财政国资金融局、区审计分局同意后,提交局务会审议;
(三)局务会审议通过后,征得区政法信访办同意,提请区管委会审定;
(四)区管委会审定后,由区经济发展和统计局下达奖励资金安排计划,并函请区财政局国资金融拨付奖励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