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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四川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加大金融支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资金申报(财政贴息)

发布时间:2020-02-25 浏览量:54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发改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商务部门,财政部门
  • 申报日期 : 2020-02-24/2020-12-10
  • 项目类型 :
      金融补贴
  • 扶持方式 :
      贷款贴息

扶持领域

(1)国家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贴息。对在全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范围内且获得央行专项再贷款支持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由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2)骨干商贸流通企业贷款贴息。对金融机构在2020年1月1日后疫情防控期内向省确定的承担保供任务的骨干商贸流通企业发放的新增流动资金贷款,省财政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给予获贷企业贴息。

(3)再贷款支持的中小微企业财政贴息。金融机构运用人民银行再贷款,在2020年1月1日后疫情防控期内,向单户授信不超过3000万元的民营企业和普惠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发放的优惠利率贷款,省财政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的再贷款利率的50%向借款人贴息。已享受中央财政贴息的贷款省财政不重复贴息。

(4)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对金融机构展期的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


申报材料

       资金申请报告及资金申报表(详见附件1-1、1-2、1-3)、2020年1月1日之后疫情防控期内新生效的贷款合同复印件以及贷款发放凭证、真实性声明(详见附件2,下同)。

申报流程

上述(1)(2)(3)项贴息由金融机构向所在地市(州)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申报,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并出具意见报送人民银行成都分行,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审核汇总后报送财政厅;财政厅拨付贴息资金至相关市(州)财政局,由相关市(州)财政局直接拨付相关金融机构,金融机构相应冲减企业应付利息。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申报、审核及拨付按照《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9〕96号)执行。

全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由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研究确定,实行动态调整。承担保供任务的骨干商贸流通企业名单由商务部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