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科技项目 成都市促进大数据产业发展专项
发布时间:2021-09-17 浏览量:204 收藏
一、数据服务平台建设补助项目
企业自主投资建设数据服务平台并对外服务企业数达到200家(含)以上,按照企业对该项目投资额的20%,给予企业最高300万元的补助。
二、数据服务平台流通收益奖励项目
企业或机构将高价值数据接入数据服务平台加强应用,按照该数据流通收益的10%给予数据接入企业或机构最高100万元的奖励。
三、产业链网络化协同平台建设补助项目
企业或机构自主投资建设产业链网络化协同平台并对外服务企业数达到200家(含)以上,按照企业对该项目投资额的20%,给予企业最高300万元的补助。
四、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和数字化开源社区运营补助项目
对于由企业或机构自主投资建设的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和数字化开源社区,且服务企业数超过200家(含),按照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和数字化开源社区年度运营成本的10%给予运营企业或机构最高100万元的补助。
五、大数据应用示范工程建设补助项目
对自主投资建设且通过国家部委评选的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按照该项目建设成本的20%给予最高3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六、大数据产业园区专业化运营机构奖励项目
对于获批省级及以上数字经济发展先导示范区的区(市)县,给予其数字经济为主导的产业功能区核心大数据产业园区的专业化运营机构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七、大数据产业标准制定奖励项目
1. 大数据国际标准制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于有多个编制企业或机构的,其中主导编制标准的第一承担企业或机构奖励60万元,第二承担企业或机构奖励40万元。
2. 大数据国家标准制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于有多个编制企业或机构的,其中主导编制标准的第一承担企业或机构奖励30万元,第二承担企业或机构奖励20万元。
3. 大数据行业标准制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于有多个编制企业或机构的,其中主导编制标准的第一承担企业或机构奖励20万元,第二承担企业或机构奖励10万元。
4. 大数据地方标准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于有多个编制企业或机构的,其中主导编制标准的第一承担企业或机构奖励20万元,第二承担企业或机构奖励10万元。
八、大数据产业国际性、专业化活动补助项目
引进、策划、组织一批国际性、专业化的大数据产业展会、专业赛事和学术交流活动,吸引国家省市相关领导、国内外院士、行业专家、知名大数据企业家等超过100人,参会人数达500人以上,按照会议投入的50%,给予承办的社会组织或企业最高150万元的补助。
九、大数据对接、协作项目活动补助项目
支持社会组织和企业开展数据资源供需对接、企业协作等大数据项目活动,活动规模超过100家大数据企业,单场活动宣传流量在1000万人/次以上,按照实际投入的50%,给予自主举办的社会组织或企业单场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一、数据服务平台建设补助项目
1. 注册登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在成都市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成都市大数据产业统计分类(2020年修订)》且在成都市新经济公共管理服务平台上填报大数据有关指标的大数据企业。
2. 企业在所属领域具有领先优势,自身拥有或聚集一定的行业数据资源,并已经对外开展数据流通或应用等服务,主要包括采用市场化方式依法依规开展数据服务,构建多源异构数据融合、隐私安全计算等算法库,提供数据挖掘分析和安全供给服务,推动数据要素流通增值等。
3. 截至2020年底,平台对外服务企业数达到200家(含)以上。
4.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遵守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承担社会责任,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
5. 企业三年内无违纪违法和失信等不良记录。
二、数据服务平台流通收益奖励项目
1. 将自身拥有的行业数据接入第三方数据服务平台的企业或机构,且产生一定的流通收益。
2. 申报单位与数据服务平台建设运营方无三级及以内的股权关系。
3. 本条款所指数据服务平台是指经市新经济委认定并支持的数据服务平台。
4.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遵守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承担社会责任,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
5. 企业三年内无违纪违法和失信等不良记录。
三、产业链网络化协同平台建设补助项目
1. 注册登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在成都市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成都市大数据产业统计分类(2020年修订)》且在成都市新经济公共管理服务平台上填报大数据有关指标的大数据企业。
2. 企业或机构自主投资建设的产业链网络化协同平台以区域、行业、园区为整体,打通产业链上下游数据通道,促进全渠道、全链条供需调配和精准对接,打造数据供应链引领资源、人才、技术、资金流,能够促进要素资源快速流动优化配置、产业链高效协同。
3. 截至2020年底,产业链网络化协同平台对外服务企业数达到200家(含)以上。
4.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遵守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承担社会责任,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
5. 企业三年内无违纪违法和失信等不良记录。
四、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和数字化开源社区运营补助项目
1. 注册登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在成都市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成都市大数据产业统计分类(2020年修订)》且在成都市新经济公共管理服务平台上填报大数据有关指标的大数据企业。
2. 企业或机构建立的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和数字化开源社区,用于共享技术、数据、人才、市场、渠道、设施、中台等资源,推动基础软件、通用软件、算法开源和数字技术产品、数字化解决方案等整合封装,提供数字化转型服务。
3. 截至2020年底,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和数字化开源社区服务企业数超过200家(含)。
4.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遵守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承担社会责任,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
5. 企业三年内无违纪违法和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大数据应用示范工程建设补助项目
1. 注册登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在成都市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成都市大数据产业统计分类(2020年修订)》且在成都市新经济公共管理服务平台上填报大数据有关指标的大数据企业。
2. 企业自主投资建设且2019年或2020年通过国家部委评选的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且已在工业、农业、金融、医疗健康、教育、文旅、交通、公共安全、政务服务等领域形成行业或区域性可复制可推广的应用示范典型经验。
3. 企业三年内无违纪违法和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大数据产业园区专业化运营机构奖励项目
1. 在成都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大数据产业园区运营机构。
2. 园区所在区(市)县获批省级及以上数字经济发展先导示范区。
3. 园区所在的产业功能区是经市级部门认定的以数字经济为主导的产业功能区,或产业功能区的数字经济产业营收和数字经济企业数占比均超过50%(含)。
4. 园区为所在功能区的大数据产业核心园区,且有专业化的运营机构。
七、大数据产业标准制定奖励项目
1. 注册登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在成都市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成都市大数据产业统计分类(2020年修订)》且在成都市新经济公共管理服务平台上填报大数据有关指标的大数据企业或机构。
2. 2020年企业或机构主导编制大数据产业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
3. 企业三年内无违纪违法和失信等不良记录。
八、大数据产业国际性、专业化活动补助项目
1. 注册登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在成都市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成都市大数据产业统计分类(2020年修订)》且在成都市新经济公共管理服务平台上填报大数据有关指标的大数据企业或依法注册在成都市的社会组织。
2. 该活动包含2020年引进、策划、组织的国际性、专业化的大数据产业展会、专业赛事和学术交流等。
3. 该活动吸引国家省市相关领导、国内外院士、行业专家、知名大数据企业家等超过100人,参会人数达500人以上。
4. 该活动未享受市级财政资金相关支持,且合规合法。
5. 同一活动有多个承办单位的,只能由一个承办单位进行申报。
6. 承办单位三年内无违纪违法和失信等不良记录。
九、大数据对接、协作项目活动补助项目
1. 注册登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在成都市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成都市大数据产业统计分类(2020年修订)》且在成都市新经济公共管理服务平台上填报大数据有关指标的大数据企业或依法注册在成都市的社会组织。
2. 社会组织和企业2020年自主举办的数据资源供需对接、企业协作等大数据项目活动。
3. 该活动规模超过100家大数据企业,单场活动宣传流量在1000万人/次以上。
4. 该活动未享受市级财政资金相关支持,且合规合法。
5. 同一活动有多个承办单位的,只能由一个承办单位进行申报。
6. 承办单位三年内无违纪违法和失信等不良记录。
十、其他事项
(一)项目申报材料请按顺序装订成册,相关附件可在市新经济委门户网站(http://cdxjj.chengdu.gov.cn)下载。
(二)所有申报材料需真实有效,提供的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企业)公章,全套申报材料加盖骑缝章,并准备好原件以备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三)获得政策支持的数据服务平台、产业链网络化协同平台,原则上应面向我市中小微企业提供至少一年期的免费服务,并按年度至少提交一年的免费服务情况报告。
(四)本申报指南所述“项目投资额”、“项目运营成本”、“项目建设成本”包括与本项目直接相关的软硬件投入(含系统集成、系统软件及工具软件购置费用)、研发投入(含系统设计、软件开发、硬件开发、技术服务、委托他人开发的软件费用)和开展研发的人力成本(含工资、社保、公积金,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50%),一般纳税人不含增值税(进项税)。
(五)本申报指南所述“活动实际投入”包括策划费、场地费、专家费、物料费、劳务费等相关投入,一般纳税人不含增值税(进项税)。
(六)本申报指南所述“数据流通收益”是指企业将自身拥有的行业数据接入第三方数据服务平台的企业或机构产生的收入。
(七)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只能享受一次,同一企业同一政策条款三年内只能享受一次。
(八)本政策支持项目数量根据今年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规模和项目申报情况择优选定,未能当年享受到政策支持的项目纳入新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库,在后续年度的政策支持中予以优先考虑。
一、数据服务平台建设补助项目
1. 数据服务平台建设补助项目申报表;
2. 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 项目对外服务企业的清单,10家企业服务证明材料(如合同、协议、契约文件,企业服务时间、金额、成效等服务情况),系统用户列表截图等证明材料;
4. 该平台项目专项审计报告(由第三方机构出具,报告必须带二维码,包含2020年度该项目实际投资额及明细、截至2020年底对外服务企业数等核心内容);
5. 该平台情况报告(包含项目建设背景、建设主要内容、重点方向、服务领域、系统功能、服务成效等);
6. 企业2020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由第三方机构出具,报告必须带二维码);
7. 含大数据业务收入指标的报表截图(登录成都市新经济公共管理服务平台(链接:https://www.cdxjj.net/),截图2020年12月、2021年3月、2021年6月报表中含有“大数据业务收入”指标的页面);
8. 其他需要补充的有关证明材料。
二、数据服务平台流通收益奖励项目
1. 数据服务平台流通收益补助项目申报表;
2. 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 将数据接入服务平台的证明材料(如数据接入合同、数据接入平台的系统记录、接入数据量记录等);
4. 2020年度企业数据流通收益专项审计报告(由第三方机构出具,报告必须带二维码,包含发票清单等核心内容);
5. 企业2020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由第三方机构出具,报告必须带二维码);
6. 含大数据业务收入指标的报表截图(登录成都市新经济公共管理服务平台(链接:https://www.cdxjj.net/),截图2020年12月、2021年3月、2021年6月报表中含有“大数据业务收入”指标的页面);
7.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产业链网络化协同平台建设补助项目
1. 产业链网络化协同平台建设补助项目申报表;
2. 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 项目对外服务企业的清单,10家企业服务证明材料(如合同、协议、契约文件,企业服务时间、金额、成效等服务情况),系统用户列表截图等证明材料;
4. 该平台项目专项审计报告(由第三方机构出具,报告必须带二维码,包含2020年度该项目实际投资额及明细、截至2020年底对外服务企业数、发票清单等核心内容);
5. 该平台情况报告(包含项目建设背景、建设主要内容、重点方向、服务领域、服务成效等);
6. 企业2020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由第三方机构出具,报告必须带二维码);
7. 反映企业或平台产业链带动能力的证明材料(如国家级/省级权威机构/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排名榜单、国家级/省级权威机构/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领先示范认定名单等);
8. 含大数据业务收入指标的报表截图(登录成都市新经济公共管理服务平台(链接:https://www.cdxjj.net/),截图2020年12月、2021年3月、2021年6月报表中含有“大数据业务收入”指标的页面);
9.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和数字化开源社区运营补助项目
1. 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和数字化开源社区运营补助项目申报表;
2. 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 项目对外服务企业的清单,10家企业服务证明材料(如合同、协议、契约文件,企业服务时间、金额、成效等服务情况),系统用户列表截图等证明材料;
4. 项目推动行业数字化转型的共性方案、成功案例、技术产品及经验做法;
5. 项目建设情况报告(包含项目建设背景、建设主要内容、重点方向、服务领域、服务成效等);
6. 项目的场地设施、管理团队、专业技术、知识产权等资质证明;
7. 该项目投资运营专项审计报告(由第三方机构出具,报告必须带二维码,包含2020年度该项目实际运营成本及明细、截至2020年底对外服务企业数、发票清单等核心内容);
8. 企业2020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由第三方机构出具,报告必须带二维码);
9. 含大数据业务收入指标的报表截图(登录成都市新经济公共管理服务平台(链接:https://www.cdxjj.net/),截图2020年12月、2021年3月、2021年6月报表中含有“大数据业务收入”指标的页面);
10.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五、大数据应用示范工程建设补助项目
1. 大数据应用示范工程建设补助项目申报表;
2. 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 企业2020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由第三方机构出具,报告必须带二维码);
4. 该项目情况报告(包含项目建设背景、建设主要内容、重点方向、服务领域、项目成效等);
5. 项目建设成本专项审计报告(由第三方机构出具,报告必须带二维码,包含各项成本明细);
6. 2019年或2020年入选国家部委评选的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的证明材料;
7. 向国家部委申报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的原始申报材料;
8. 含大数据业务收入指标的报表截图(登录成都市新经济公共管理服务平台(链接:https://www.cdxjj.net/),截图2020年12月、2021年3月、2021年6月报表中含有“大数据业务收入”指标的页面);
9. 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六、大数据产业园区专业化运营机构奖励项目
1. 大数据产业园区专业化运营机构奖励项目申报表;
2. 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
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 机构的场地设施、管理团队、专业技术、运营服务能力等情况证明材料;
4. 机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由第三方机构出具,报告必须带二维码);
5. 园区所在区(市)县获批省级及以上数字经济发展先导示范区的证明材料;
6. 产业功能区以数字经济为主导的证明材料,或产业功能区数字经济产业营收占比、数字经济企业数占比均超过50%(含)证明材料;
7. 园区为所在功能区的大数据产业核心园区的证明材料;
8. 园区建设推进情况报告;
9. 园区所在区(市)县出台的围绕支持大数据产业发展的规划、政策、方案等文件材料;
10. 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七、大数据产业标准制定奖励项目
1. 大数据产业标准制定奖励项目申报表;
2. 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 企业2020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由第三方机构出具,报告必须带二维码);
4. 标准发布机构批准发布的标准文本、公告等证明材料;
5. 含大数据业务收入指标的报表截图(登录成都市新经济公共管理服务平台(链接:https://www.cdxjj.net/),截图2020年12月、2021年3月、2021年6月报表中含有“大数据业务收入”指标的页面);
6. 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八、大数据产业国际性、专业化活动补助项目
1. 大数据产业国际性、专业化活动补助项目申报表;
2. 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 企业或社会组织2020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由第三方机构出具,报告必须带二维码);
4. 该活动项目专项审计报告(由第三方机构出具,报告必须带二维码,包含活动实际投入额及明细、活动收入额(如参会费、展位费)等核心内容);
5. 活动情况报告(包含活动背景、活动目的及意义、活动开展情况、活动成效等);
6. 该活动邀请的重点嘉宾名单及参会照片、获得政府有关部门支持的批复文件、媒体报道文字照片、活动宣传流量证明文件等;
7. 含大数据业务收入指标的报表截图(登录成都市新经济公共管理服务平台(链接:https://www.cdxjj.net/),截图2020年12月、2021年3月、2021年6月报表中含有“大数据业务收入”指标的页面,社会组织无须提供);
8. 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九、大数据对接、协作项目活动补助项目
1. 大数据对接、协作项目活动补助项目申报表;
2. 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 企业2020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由第三方机构出具,报告必须带二维码);
4. 该项目活动专项审计报告(由第三方机构出具,报告必须带二维码,包含活动实际投入额及明细、活动收入额(如会务参会费、布展展位费)等核心内容);
5. 活动情况报告(包含活动背景、活动目的及意义、活动开展情况、活动成效等);
6. 该活动邀请的重点嘉宾名单及参会照片、获得政府有关部门支持的批复文件、媒体报道文字照片、活动宣传流量证明文件等;
7. 含大数据业务收入指标的报表截图(登录成都市新经济公共管理服务平台(链接:https://www.cdxjj.net/),截图2020年12月、2021年3月、2021年6月报表中含有“大数据业务收入”指标的页面;社会组织无须提供);
8. 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企业申报项目(申报系统或纸质材料)截止时间为10月8日17:00。
(一)项目申报。企业或机构根据自身情况的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并按时提交各区(市)县新经济主管部门。
(二)项目初审。各区(市)县新经济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核,新经济主管部门要通过资料审查、现场核查等形式确保项目的真实性,财政部门要对申报单位的税收解缴关系进行核实,筛选出符合条件的项目后,联合行文将项目联合推荐文件和企业申报资料(一式两份,含电子文档)上报市新经济委。
政策咨询联系方式:
| 单位 | 处室 | 政策类别 | 电话 |
市级部门联系方式 | 市新经济委 | 产业促进处 | 1.应用场景示范区项目 | 028-61884589 |
企业服务处 | 成都新经济“双千”发布会策划传播和执行费用补助项目 | 028-61884657 | ||
大数据和平台合作处 | 1.促进大数据产业发展项目 | 028-61884670 |
| 区(市)县 | 单位 | 科(处)室 | 政策类别 | 电话 |
区(市)县部门联系方式 | 四川天府新区 | 科技创新和新经济局 | 新经济处 |
| 028-68773395 |
成都东部新区 | 投资促进局 | 新经济处 |
| 028-86360057 | |
成都高新区 | 新经济发展局 |
|
| 028-69760850 | |
锦江区 | 新经济和科技局 | 产业促进科 |
| 028-86959078 | |
青羊区 | 新经济和科技局 | 新经济发展科 |
| 028-86241613 | |
金牛区 | 新经济和科技局 | 新经济发展科 |
| 028-87519668 | |
武侯区 | 新经济和科技局 | 新经济发展科 |
| 028-85067391 | |
成华区 | 新经济和科技局 | 新经济发展科 |
| 028-84302400 | |
龙泉驿区 | 新经济和科技局 | 新经济产业促进科 |
| 028-84891138 | |
青白江区 | 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新经济工作局) | 新经济发展科 |
| 028-69609906 | |
新都区 | 新经济和科技局 | 新经济科 |
| 028-83069250 | |
温江区 | 新经济和科技局 | 企业服务科 |
| 028-82632798 | |
双流区 | 新经济和科技局 | 新经济发展科 |
| 028-85753569 | |
郫都区 | 新经济和科技局 | 新经济产业科 |
| 13666250325 | |
新津区 | 新经济和科技局 | 新经济发展科 |
| 028-82420330 | |
简阳市 | 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新经济工作局) | 新经济科 |
| 028-27028561 | |
都江堰市 | 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新经济工作局) | 新经济工作科 |
| 028-89730345 | |
彭州市 | 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新经济工作局) | 新经济科 |
| 028-86230973 | |
邛崃市 | 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新经济工作局) | 新经济发展科 |
| 028-88779655 | |
崇州市 | 新经济和科技局(经信局) | 新经济发展科 |
| 028-82201123 | |
金堂县 | 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新经济局) | 新经济科 |
| 028-84956888 | |
大邑县 | 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新经济工作局) | 新经济科 |
| 028-88353737 | |
蒲江县 | 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新经济工作局) | 新经济科 |
| 028-6057288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