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科技项目 四川省开放发展示范
发布时间:2021-11-12 浏览量:126 收藏
省委、省政府审定同意后,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对四川省开放发展示范市(州)、四川省开放发展领军企业、四川省开放发展示范平台公布并命名授牌,同时按照《四川省开放发展工作激励办法(试行)》有关规定进行激励。
(一)开放发展示范市(州)
1.开放发展成效好、水平高。以市(州)近两年货物进出口规模和增速、外商直接投资(FDI)规模和增速、本地区服务贸易额占全省比重、开放环境评价、引进重大项目情况、融入“一带一路”建设为考评指标,进行综合评分,评分结果在全省靠前。
2.切实履行环境监管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近两年未因环境监管不力和重大安全生产责任被上级政府、有关部门约谈或通报批评。
(二)开放发展领军企业
1.共性条件
(1)坚持以诚信为本,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守法经营,无行贿等违纪违法行为,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具有良好的企业信用。
(2)经营管理行为规范,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生产、安全、环保、卫生、劳动保护等责任制度、计量保证体系和全面质量管理体系。
(3)坚持以人为本,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的机制比较健全,支持工会工作,推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制度,劳动关系和谐。
2.个性条件
(1)对外贸易企业
①货物贸易企业以近两年货物进出口额和增速为考评指标进行评分,评分结果在同类企业中靠前。
②服务贸易企业以近两年服务进出口额为考评指标进行评分,评分结果在同类企业中靠前。
(2)外商投资企业以近两年外商直接投资额(FDI)、营业收入、税收为考评指标进行评分,评分结果在同类企业中靠前。
(3)对外经济合作企业
①对外承包工程企业以近两年对外承包工程完成营业额和增速、完成营业额占公司总营收比例为考评指标进行评分,评分结果在同类企业中靠前。
②对外投资企业以近两年对外直接投资额、境外企业营收、境外企业利润为考评指标进行评分,评分结果在同类企业中靠前。
3.否决条件
企业在近3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参加评选。
(1)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有行政处罚记录。
(3)有重大税收违法。
(4)发生重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企业。
(5)环境信用评价为不良,或因环境问题被约谈,或发生重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故。
(6)拖欠劳动者报酬等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7)有行贿违纪违法行为。
(8)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三)开放发展示范平台
1.共性条件
(1)规划目标清晰,发展重点明确,政策措施到位,成效明显。
(2)切实履行环境监管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近两年未因环境监管不力和重大安全生产责任被上级政府、有关部门约谈或通报批评。
2.个性条件
(1)国家级开发区:国家级经开区、国家级高新区在近两年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省级有关主管部门对同类园区平台的综合考核评价中排名靠前。
(2)自贸试验区:自贸试验区片区、自贸试验区协同改革先行区在近两年省级有关主管部门对同类园区平台的综合考核评价中排名靠前。
(3)国家级外贸发展载体: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在海关总署发布的年度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发展绩效评估结果中排名靠前。国家级外贸转型升级基地以近两年园区平台特色产品年进出口额为主要考评指标进行评分,评分结果在同类平台中靠前。
(4)省级开发区:省级开发区应在近两年省级有关主管部门对同类园区平台的综合考核评价中排名靠前。
请各推荐单位确定1名分管负责同志和1名联系人,于11月12日前填报四川省开放发展示范创建工作联系表。
(一)申报推荐。推荐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自下而上、逐级审核的方式,由各市(州)党委、政府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评选条件组织推荐。除示范市(州)外,领军企业和示范平台须在推荐单位门户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务必于11月19日前向四川省开放发展示范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商务厅)报送自荐审批表、推荐审批表、征求意见表。
1.开放发展示范市(州)由各地市(州)党委、政府根据创建标准条件进行自荐。
2.开放发展领军企业由所在市(州)党委、政府根据创建标准条件推荐。中央在川企业、省属企业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推荐。
3.开放发展示范平台由所在市(州)党委、政府根据创建标准条件推荐。
(二)初评审核。省开放发展示范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省直有关部门开展初评,并委托第三方对初评结果进行评估。对通过初审的推荐对象,在全省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三)报审确定。省开放发展示范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对正式推荐对象进行审核,研究提出建议名单,报省委、省政府审定。
(四)命名授牌。省委、省政府审定同意后,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对四川省开放发展示范市(州)、四川省开放发展领军企业、四川省开放发展示范平台公布并命名授牌,同时按照《四川省开放发展工作激励办法(试行)》有关规定进行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