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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发表于:2017-02-27 关注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四川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十二五”科技创新规划》,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扎实抓好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我省医学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提升医学科技和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科技厅、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中医药局决定开展四川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临床研究中心”)建设工作。根据《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临床研究中心是面向我省疾病防治需求,以临床应用为导向,以医院为主体,以协同网络为支撑,开展联合攻关、学术交流、人才培养、成果转化、推广应用的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类省级科研基地。

  第三条 临床研究中心的任务是加强临床研究平台建设,打造协同创新网络,建设研究性临床诊疗信息系统,开展高水平科技攻关和国际合作,培养领军人才和团队,促进研究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整体提升本领域疾病诊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四条 根据我省疾病防治需求,在主要疾病领域和临床专业布局临床研究中心。每个领域建立若干个临床研究中心。各临床研究中心按照本领域疾病防治研究重点和实际需要搭建疾病研究协同网络(以下简称H研究网络”),联合二、三级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等?协同开展疾病防控研究。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科技厅、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中医药局是四川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根据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临床研究中心的布局规划;组建临床研究中心专家咨询委员会;批准临床研究中心的建立、调整和撤销;组织开展对临床研究中心绩效评估和检查等工作;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支持临床研究中心建设和运行。

  第六条省级有关部门和市州科技、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作为临床研究中心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F’),主要职责是:组织推荐本部门或本地区临床研究中J心的申报;推进本部门或本地区临床研究中心的建设与发展,提供相关政策和财政支持;协助管理本部门或所在地区临床研究中心所承担的省级医学科技研究任务。

  第七条临床研究中心专家咨询委员会由省内外临床医学、公共卫生、医学科技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为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布局规划、运行管理和评审评估等工作提供咨询;对临床研究中心提出的临床研究重点方向、任务及战略规划等提供咨询;承担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临床研究中心与临床研究中心依托的法人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的隶属关系不变,临床研究中心所在法人单位是临床研究中心和协同网络建设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有:负责临床研究中心建设的实施,为临床研究中心建设提供人、财、物等相应的条件保障;建立健全临床研究中心管理规章制度,建立有利于临床研究中心发展的管理和运行机制;做好临床研究中心开展临床研究的条件保障工作;针对临床研究中心管理过程中的问题,及时向管理部门汇报,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三章 申报和评审

  第九条申报临床研究中心的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我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院;

  (二)在某一学科或领域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承担并出色完成了一批省级以上的重点医学临床研究任务,在学术影响和医疗技术方面位居省内前列。

  (三)拥有学术水平高、临床经验丰富,在省内具有较大影响的学科带头人;拥有一定数量和较高水平的医学临床研究、试验、诊疗和护理等方面人才队伍,以保证相关工作的有效开展。

  (四)具备医学临床研究的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一定数量的病床和病例数;有必要的研究试验设备和分析检测仪器。

  (五)拥有较强的科研资产和经济实力,在组建过程中能承担必要的匹配资金。

  (六)拥有创新意识强、高效能干、管理科学的领导班子,组织机构及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已初步形成自我良性循环的发展机制。

  第十条临床研究中心的申报:

  符合条件的医院根据管理部门的通知要求,组织填写《四川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经主管部门推荐申报。

  第十一条临床研究中心评审程序:

  (一)形式审查。管理部门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根据申报条件核定申报医院是否满足要求。

  (二)综合评审。管理部门组织省内外的多方面专家进行综合评审,重点从申报医院临床研究的能力、水平和条件等工作基础情况,研究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以及临床研究中心和研究网络建设的组织构架和运行机制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判定。

  (三)社会公示。管理部门根据综合评审结果,综合考虑我省临床研究发展需求、医学科技发展整体布局以及地域分布等因素择优选择临床研究中心的依托单位后,向社会进行公示。

  (囚)发文确认。管理部门对通过社会公示的临床研究中心的依托单位发文正式予以确认。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临床研究中心实行中心主任负责制?中心主任受依托单位委托,负责中心的日常管理和科研工作,具体落实临床研究中心的建设和研究工作。

  第十三条 临床研究中心要科学规范地组织开展临床研究,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

  第十四条 管理部门对新确定的临床研究中心在科技项目、平台建设、人才培养、国际合作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十五条 鼓励各临床研究中心根据宏观战略和自身实际情况,积极探索适合自身特点的组织模式和运行机制,建立有效的资源整合、协同创新、利益分享机制和高效管理模式,同领域的临床研究中心之间应建立有效的协同机制。

         第十六条 通过确认的临床研究中心根据申报书中的建设任务,提交经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的中心建设任务书,由管理部门审定后进入组织实施和建设阶段。

  第十七条 临床研究中心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每年对工作情况进行总结,编写《四川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年度工作总结报告》,经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签章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送管理部门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同行监督和评价。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管理部门对临床研究中心实施绩效管理,每三年开展一次运行评估。评估方式包括中心自评价、专家评议、现场考核和综合评价等,评估内容重点是临床研究中心的基础建设(包括组织管理、条件保障、网络建设等)、资源整合、协同研究、临床转化、诊疗指南和技术规范制定和推广服务等方面。

  第十九条评估结果分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档。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管理部门依据运行绩效评估结果,对评估结果优秀的临床研究中心予以重点支持,包括在省级科技计划中予以重点支持,优先推荐申报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l心等;对评估结果不合格的临床研究中心,予以通报并责成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临床研究中心予以撤销,被撤销的临床研究中心五年内不得再次申报临床研究中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临床研究中心统一命名为“四川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

  第二十二条本管理办法(试行)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第二十三条本管理办法由四川省科技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