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管理办法   成都市青羊区专利资助与专利转化补助管理办法(试行)

成都市青羊区专利资助与专利转化补助管理办法(试行)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青羊区专利资助与专利转化补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鼓励我区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个人的专利申请和已有专利成果尽快实现产业化,提高我区科技自主创新水平,经区政府第五届第4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成都市青羊区专利资助与专利转化补助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五日

  成都市青羊区专利资助与专利转化补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营造我区创新环境,鼓励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和个人发明创造,加强知识产权运用与保护,加快专利成果转化进程,推动我区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成都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专利资助、转化补助资金的来源和用途

  第二条 专利资助、转化补助资金在区科技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条 专利资助原则上是政府对授权专利的经费补助。专利转化补助是对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专利成果转化后的资金补贴。

  第四条 专利资助与专利转化补助实行部份资助、重点资助、不重复资助和定额资助的原则。

  第五条 成都市青羊区知识产权局(设在区科技局)负责办理专利资助、转化补助资金的具体事宜。

  第六条 专利资助、转化补助资金由区财政局、区科技局共同管理,接受区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 专利资助

  第七条 资助条件

  申请专利资助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第一专利权人为工商、税务注册关系在青羊区地域内的企事业单位、登记地在青羊区地域内的社团组织或居住在青羊区地域内的个人;

  (二)专利申请地址和第一权利人地址在青羊区;

  (三)自专利授权公告之日(申请PCT国际资助的应自国际检索报告签署之日)起12个月以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八条 资助标准

  (一)涉外专利

  1.申请PCT专利进入国际阶段且国际初步检索报告具有新颖性:职务发明 10000元/件,非职务发明5000元/件。

  2.国外发达国家(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发明专利:30000元/件(同一专利最多资助两个国家)。

  (二)国内专利

  1.发明专利

  职务发明5000元/件,非职务发明3000元/件。

  2.实用新型专利

  职务发明1000元/件,非职务发明800元/件。

  3.外观设计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500元/件。

  第九条 专利资助的申请应由第一专利权人提出。同一专利只能申请一次区内资助。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的若干规定》第三条所列行为的专利申请不予资助。

  第十条 申请专利资助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成都市青羊区专利资助申请表》(可在青羊科技网www.qyst.gov.cn下载);

  (二)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

  (三)授权专利证书、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四)职务发明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登记证、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企事业单位还应提供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五)非职务发明需提供第一专利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或暂住证复印件,代办的需提供代办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申请PCT专利资助需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检索报告。

  以上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需出示相应原件,涉外专利应提供相应中文译本。

  第十一条 审核批准

  专利资助实行常年受理,每半年一次集中审批。由区知识产权局对受理项目进行审核后送财政局批准。

  经审核批准获得资助的授权专利项目,在青羊科技网上进行为期一周的对外集中公告,接受监督。对公告期间无异议的项目给予区专利资助。

  第十二条 拨付方式

  (一)获得专利资助的申请人于专利资助项目公告期满后,到区知识产权局办理拨款手续。

  (二)职务专利资助资金以转账支票支付;非职务专利资助资金以现金或现金支票支付。

  (三)办理专利资助资金拨付时,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申请人应出具单位的账户名称、开户银行、账号和非经营性收据以及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示原件);个人申请人应提供第一专利权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示原件),委托他人代办还需提供委托书和代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示原件)。

  (四)经审核批准的专利资助项目,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未领取资助资金的,视为自动放弃该专利资助。

  第四章 专利转化补助

  第十三条 补助条件

  (一)申请专利转化补助的项目应符合青羊区产业技术政策,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原则上应是科技含量高、授权有效的发明专利,没有专利纠纷,具有产业化条件,并已在青羊区进行转化。

  (二)专利转化实施单位在青羊区纳税,并具有开发、实施专利项目的基础和能力,注重自主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其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年纳税在30万元以上。

  (三)属国家、省、市重大科技专项,高新技术领域核心专利技术,区支柱产业、重点领域、重大产业化项目或重点骨干企事业单位的专利转化,将予以优先补助。

  第十四条 补助标准

  视专利成果转化情况及发展前景予以一定的转化资金补助。

  第十五条 申请材料

  (一)《成都市青羊区专利成果转化补助申请书》(可在青羊科技网下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有效专利证书、能说明该专利权归属及授权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

  (四)产品生产许可证明材料和产品的质量检测报告复印件;

  (五)专利项目转化经费明细表;

  (六)税务机关出具的上一年度企业纳税证明材料。

  提供材料为复印件的,须出示相应的有效原件以供核对。

  第十六条 审核批准

  (一)区知识产权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并组织专家或委托评估机构对项目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二)区知识产权局根据评审意见提出补助项目和资金建议方案,区财政局对建议方案进行审核批准。

  经审核批准获得补助的专利成果转化项目, 在青羊科技网上进行为期一周的对外集中公告,接受监督。对公告期间无异议的项目给予区专利转化补助。

  第十七条 拨付方式

  获得专利转化补助资金的单位,由区知识产权局通知,办理拨款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申请专利资助、转化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对提供虚假材料、重复申请资助、采取非正常专利申请等行为骗取或套取资助资金的,一经发现和核实,对已领取的资助资金全额追回,其以后的资助申请不予受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11月15日起施行,原《成都市青羊区专利资助、转化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