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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鼓励科技型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发表于:2019-06-06 关注  成都市科学技术局

  成都市鼓励科技型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各区(市)县财政、科技、发改、经信、统计、税务主管部门,市级相关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成都市委关于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决定》(成委发〔2018〕22号)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打造“双创”升级版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府发〔2018〕11号)精神,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推动我市科技型企业普遍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有计划、持续地增加研发投入,助力产业功能区建设,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统计局、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制定了《成都市鼓励科技型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科学技术局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成都市统计局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

  2019年4月28日


  成都市鼓励科技型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

  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四川省委关于全面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决定》(川委发〔2018〕17号)、《中共成都市委关于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决定》(成委发〔2018〕22号)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成都市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打造“双创”升级版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府发〔2018〕11号)精神,强化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推动在蓉企业普遍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有计划、持续地增加研发投入,助力产业功能区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研发准备金是指企业为保障研发项目的资金需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或企业内部权力机构的决议,在研发项目实际开展研发活动前或研发过程中提前储备的专门用于研发项目支出的资金。

  研发准备金制度是指企业规范研发准备金的形成、使用、核算、信息披露等事项的管理措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研发准备金制度财政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引导和激励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有计划、持续地增加研发投入的财政补助资金。

  第四条 对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的企业,奖补资金采取企业事前备案、政府事后补助的方式,实行企业申报、部门核准的管理,由企业统筹安排使用,主要用于开展后续研发活动。

  第五条 申报奖补资金的企业须在申报前向市科技主管部门报备研发准备金制度,并提供相关制度性文件。

  第二章 支持条件、标准及要件

  第六条 申报奖补资金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入库科技型企业。

  入库科技型企业指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拥有有效期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拥有有效期内国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

  3.取得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有效登记编号的入库企业(以下简称“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企业已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并已在科技部门备案。

  (三)企业先行投入自筹资金开展研发活动。

  (四)企业在产业功能区围绕国家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领域和我市五大先进制造业、五大新兴服务业以及新经济领域开展研究开发活动。

  (五)按规定完成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已自行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规模以上企业应同时完成统计部门研发报统及核准;高新技术企业应同时完成科技部门火炬报统及核准。

  (六)企业无财政资金使用违纪、违规、违法行为,未纳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

  第七条 奖补资金按企业上一会计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实际研发投入新增部分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助,其中:

  (一)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按研发投入新增部分的5%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

  (二)对非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规模以上企业按研发投入新增部分的3%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规模以下企业按研发投入新增部分的5%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

  (三)对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研发投入新增部分的10%给予最高20万元补助。

  上述政策不同类型企业当年不重复支持。

  第八条 申报奖补资金的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科技型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财政奖补资金申报表》。

  (二)《企业研发准备金及研发项目备案登记表》及相关文件、实际投入、年度预算决议等相关佐证材料。

  (三)《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四)规模以上企业研发报统证明材料复印件,即《企业科技项目情况表》《企业科技活动及相关情况表》;高新技术企业火炬报统证明材料,即《国家高新区企业统计报表(区外高企适用)》《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情况报表》。

  (五)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登记证(照)复印件。

  (六)企业出具的对所提供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的信用承诺函。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九条 奖补资金申请企业为项目申报的责任主体,负责履行申报义务并承担主体责任,对所提供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 建立跨部门会审制度。由市科技部门牵头,市财政、发改、经信、统计、税务等部门参与,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

  (一)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1.市财政局负责奖补资金预算管理,牵头制定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组织并指导各级财政部门落实奖补资金政策;配合市科技局发布奖补资金申报通知;对奖补资金安排进行程序性审核,会同市科技局按预算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相关规定下达或拨付资金;负责按职责组织实施重点绩效评价工作。

  2.区(市)县财政部门参与本行政区域内申请材料的初审及汇总上报工作;按规定及时拨付奖补资金;会同同级科技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奖补资金的监督管理。

  (二)科技部门主要职责:

  1.市科技局负责奖补资金工作的牵头组织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并组织备案工作,督促企业按政策规定使用奖补资金;会同市财政局发布奖补资金申报通知,组织奖补资金申报、审核、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等;提出奖补资金预算建议和分配方案;负责相关系统平台建设、管理及信息共享等其它相关工作。

  2.区(市)县科技部门负责牵头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申报工作,开展企业申报资料完整性、合规性审核,负责核实高新技术企业是否完成火炬报统,将审核结论推荐上报市科技局,并对推荐单位申报材料的合规性负责。

  (三)税务部门主要职责:

  1.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参与奖补资金申请材料审核工作;负责对区(市)县税务部门提供的研发费用比对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反馈市科技局。

  2.区(市)县税务部门参与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奖补资金申请材料审核,负责对申报企业依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的研发费用与税务系统的申报记录进行一致性比对,并将比对结果书面反馈同级科技部门。

  (四)统计部门主要职责:

  1.市统计局参与规模以上企业奖补资金申请材料审核工作;负责对区(市)县统计部门提供的报统核实情况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反馈市科技局。

  2.区(市)县统计部门参与本行政区域内规模以上企业奖补资金申请材料审核,配合行业主管部门核实规模以上企业是否完成研发报统,并将核实情况书面反馈同级科技部门。

  (五)经信部门主要职责:

  1.市经信局参与奖补资金申请材料审核工作;负责对区(市)县经信部门提供的是否已获研发费用支持比对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反馈市科技局。

  2.区(市)县经信部门参与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奖补资金申请材料审核,负责对申报企业是否获取经信口财政资金支持进行比对,并将比对结果书面反馈同级科技部门。

  (六)发改部门主要职责:

  市发改委和区(市)县发改部门参与奖补资金申请材料审核工作。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发布通知。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发布奖补资金申报指南,并在市科技局门户网站上公开。

  第十二条 企业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申报指南要求和属地原则,进行网上申报。

  第十三条 初审推荐。区(市)县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统计、经信、发改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对企业申报材料、拟补助企业名单及补助额度进行初审,并按程序推荐上报市科技局。

  第十四条 汇总会审。市科技局对区(市)县科技部门上报材料数据进行汇总,并与市财政、发改、经信、统计、税务等部门进行会审。依据会审结果拟定奖补资金分配方案,在市科技局门户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资金下达。奖补资金分配方案公示无异议后,经市科技局报请市财政局审批同意,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按程序下达奖补资金,各区(市)县财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会同科技部门负责奖补资金的绩效管理。市科技局应对奖补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报市财政局备案。市财政局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和工作需要,适时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奖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今后安排奖补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套取、骗取奖补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处罚。套取、骗取资金的企业三年内不得申报财政专项资金,并按规定列入企业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科技、财政、发改、经信、统计、税务等部门工作人员在奖补资金管理中,对存在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违纪违规的,按规定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获得奖补资金的企业要切实加强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统计局、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