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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加快服务业发展支持政策(修订稿)》实施细则

发表于:2017-12-19 关注 

  市商务委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加快服务业发展支持政策(修订稿)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2-19

  

各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为认真实施《成都市加快服务业发展支持政策(修订稿)》,经市商务委、市财政局研究,特配套制定本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你们,从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附件:成都市加快服务业发展支持政策(修订稿)实施细则.doc

  成都市商务委员会 成都市财政局

  2017年12月14日


  《成都市加快服务业发展支持政策(修订稿)》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成都市加快服务业发展支持政策(修订稿)》,经市商务委、市财政局研究,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项目申报总体要求

  (一)支持对象

  申报《成都市加快服务业发展支持政策(修订稿)》的主体应为我市所辖的区(市)县、乡镇人民政府;注册地和税收解缴关系在我市的独立法人企业及行业协会、院校和相关研究咨询机构等。被“成都信用”公众网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不予支持。

  (二)申报材料

  申报项目需提交下列基础材料:

  1、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包括企业简介、项目的主要内容、实施运行情况、申请支持条款及资金金额等内容。

  2、项目资金申请表。

  3、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自评)表。预拨项目提交绩效目标申报表,项目完成后申请补助的项目提交绩效目标自评表。

  4、企业承诺书。包含申报资料、申报项目的真实性,诚信经营、合法纳税,申报项目未享受国家、省级、市级财政其他类似扶持资金等承诺。

  5、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6、区(市)县商务、财政主管部门联合转报文件。

  (三)项目申报时间及方式

  1、项目申报时间

  《成都市加快服务业发展支持政策(修订稿)》项目申报时间为每年的4月1日-4月20日。

  2、项目执行时间

  2018年:2017年7月1日-2018年3月31日;

  2019年:2018年4月1日-2018年12月31日;

  2020年:2019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

  3、申报单位统一通过成都市商务委员会廉政风险防控和专项资金综合管理信息化平台(网址:http://swgl.cdmbc.gov.cn/egrantweb/index)申报项目。


  二、项目申报具体要求

  (一)支持商圈建设

  1、支持零售企业入驻商业中心商圈

  (1)支持标准

  对新入驻我市城市级以上商业中心的国内外零售企业,开业并且经营面积达到10000平方米,择优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2)申报条件

  (2.1)入驻地点在我市现代商贸流通市场体系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城市级以上商业中心(以下简称“规划”)。

  (2.2)新正式开业且经营面积达到10000平方米。

  (3)申报材料

  (3.1)各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入驻本区域城市级商业中心证明。

  (3.2)开业时间及经营面积证明(备案)材料。

  (4)政策咨询

  市商务委流通产业处 联系电话:61886322

  2、支持企业和行业协会开展商贸促进活动

  (1)支持标准

  对企业和行业协会举办具有国内国际影响力的有关促进消费、时尚产品展会或发布推广等商贸活动,择优对活动的宣传推广、场租和展场搭建三项费用给予35%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申报条件

  (2.1)活动主题内容是有关促进消费、时尚产品展会或发布推广等商贸活动。

  (2.2)具有一定的国内国际影响力。

  (3)申报材料

  (3.1)活动方案及审核(备案)材料。

  (3.2)费用投入明细表(备注中须对应注明宣传推广、场租和展场搭建三项费用类别)、费用相关票据扫描件。

  (3.3)活动成效及影响力证明材料。

  (4)政策咨询

  市商务委流通产业处 联系电话:61886322

  3、支持扩大“成都造”名优产品销售

  (1)支持标准

  对零售企业在我市开设离境退税商店内设立“成都造”名优产品专柜区,单店专柜区达到100平米,按照单店专柜区经营面积和销售额,择优给予不超过30万元奖励。

  (2)申报条件

  (2.1)设立“成都造”名优产品专柜区,单店专柜区达到100平米。。

  (2.2)“成都造”名优产品专柜区在离境退税商店内。。

  (3)申报材料

  (3.1)税务部门颁发的离境退税商店认定材料。

  (3.2)“成都造”专柜设置详图(包含专柜面积、具体位置等内容)。

  (3.3)专柜区“成都造”产品清单、销售额相关证明材料。

  (3.4)离境退税金额汇总表及境外旅客离境退税申请单。

  (4)政策咨询

  市商务委流通产业处 联系电话:61886322

  (二)支持特色商业街建设

  1、支持地方特色品牌企业入驻特色街

  (1)支持标准

  对新入驻市级以上特色商业街的地方特色品牌企业(含中华老字号、四川老字号、成都名优特新、非物质文化遗产),且营业面积达到30平方米,择优对装修费用给予20%的补贴,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5万元。

  (2)申请条件

  (2.1)入驻市级以上特色商业街的地方特色品牌企业。

  (2.2)经营面积达到30平米。

  (3)申报材料

  (3.1)由特色街管理机构或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入驻开业证明;

  (3.2)品牌企业证明材料

  (3.3)经营面积证明材料;

  (3.4)装修费用明细表及相关票据扫描件。

  (4)政策咨询

  市商务委流通产业处 联系电话:61886322

  2、支持创建特色商业街

  (1)支持标准

  对新晋市级特色街区按每条20万元予以运营管理单位一次性奖励。

  (2)申报条件

  根据《特色商业街评价指南》,在成都市区域内建成投运并申请命名市级特色街区运营管理单位。

  (3)申报材料

  (3.1)特色街区形态证明材料。包括提供街区的位置和面积图(长度300-800米,宽度20米-30米)和建筑风格照片10张。

  (3.2)特色街区内店铺清单。包括店铺面积、成立时间、主营商品、主要品牌、业态、营业额等指标,其中地方特色、老字号店铺不得少于20%。

  (3.3)特色街区运营管理材料。包括特色街区管理机构名单、安全、环保、质量、卫生等相关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成效的证明材料。

  (3.4)特色街区建设及运营投入费用明细表及重要票据扫描件。

  (3.5)特色街区商业、旅游、文化有机融合的佐证材料。

  (4)政策咨询

  市商务委流通产业处 联系电话:61886322

  (三)支持“中优”区域商品市场疏解提升

  1、支持 “中优”区域商品市场疏解调迁

  (1)支持标准

  按照城市发展规划建设需要,对承担“中优”区域商品市场疏解调迁任务的区(市)县政府,每关闭一家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下(含10000平方米)商品批发市场,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每关闭一家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20000平方米(含20000平方米)的商品批发市场,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每关闭一家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品批发市场,给予4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

  (2)申报条件

  完成我市“中优”区域商品市场疏解关闭工作的区(市)县政府。

  (3)申报材料

  (3.1)市场登记证扫描件(如无需说明原因)。

  (3.2)区(市)县政府资金申请报告。

  (3.3)关闭市场的建筑面积证明材料(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盖备案专用章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扫描件或规划、建设、房管等部门出具的有关市场建筑面积的合法性材料);

  (3.4)关闭的商品市场项目需提供所在区(市)县服务业牵头部门关闭拆除证明材料、新闻报道(或信息简讯)、市场关闭前后的现场照片。

  (4)政策咨询

  市商务委市场发展处 联系电话:61883768、61883765

  2、支持新建的二手车市场信息化建设

  (1)支持标准

  对符合《成都市现代商贸流通市场体系建设规划》要求批准新建的二手车市场,完成信息化建设工作给予总费用50%的一次性补贴,单个项目不超过300万元。信息化建设补贴范围包括网络、服务器、终端等硬件设备购置费;集二手车交易管理、决策、运维、安全等功能的软件系统购置费(不含机房建设改造等楼堂馆所建设费用)。

  (2)申报条件

  符合规划要求批准新建,完成了信息化建设工作的二手车市场。

  (3)申报材料

  (3.1)二手车市场建设批准或备案的相关文件。

  (3.2)二手车市场的工商营业执照扫描件。

  (3.3)第三方项目验收报告。

  (3.4)费用投入明细表、相关票据扫描件。

  (4)政策咨询

  市商务委市场发展处 联系电话:61883768、61883765

  (四)支持楼宇经济高端化发展

  1、支持标准

  经成都市楼宇等级评定委员会按照《成都市商务写字楼等级评定实施细则》组织认定的成都市超甲级、甲级商务写字楼,分别给予每栋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创建补贴。

  2、申报条件

  成都市行政区划内建成投入运营的商务写字楼的业主(即写字楼物业的所有权人)、主要产权持有人或其运营机构。具体申请条件:

  (1)位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其土地性质为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2)其建筑、设施设备、服务项目和运行管理应符合办公建筑、安全、消防、卫生、环境保护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

  (3)其建筑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并已正式投入运营满1年以上,未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

  (4)申请成都市超甲级商务写字楼的,其办公及配套服务设施用房建筑面积不低于70000平方米,业权应为单一业权(即写字楼业主持有该商务写字楼100%的物业产权),只租不售,整体运营;

  (5)申请成都市甲级商务写字楼的,其办公及配套服务设施用房建筑面积不低于30000平方米,写字楼业主持该商务写字楼50%以上的物业产权,整体运营;

  (6)申请成都市超甲级、甲级商务写字楼的,其硬件建设包括:建筑设计、建筑装饰、设施设备等,应符合《成都市商务写字楼等级划分》(DB510100/T 082-2012)中与之对应的超甲级、甲级等级要求;

  (7)申请成都市超甲级、甲级商务写字楼的,其物业服务包括:综合服务、房屋共用部位管理与维修养护、共用设施设备管理与维护、装饰装修管理与服务、公共秩序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及绿化管理维护等,应符合《成都市写字楼物业服务等级划分》(DB 510100/T 013—2013)中与之对应的超甲级、甲级服务等级要求。

  3、申报材料

  (1)初审申报材料

  (1.1)成都市楼宇等级评定申请表及承诺函。

  (1.2)按申报条件提供佐证材料,包括企业注册地,房屋竣工验收报告、楼宇建筑规模、产权状态等关键信息佐证材料等。申报主体为楼宇运营机构的,须提供楼宇业主授权书。

  (2)评审环节准备资料

  由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主体按照《成都市商务写字楼等级评定实施细则(试行)》(成楼评委﹝2015﹞4号)文件要求及《成都市楼宇等级评定工作规范》准备等级自评表及书面评测、现场评审资料,由成都市楼宇经济专家现场评审。

  (3)验收材料

  (3.1)成都市商务写字楼等级评定专家评分表(甲级/超甲级)复印件。

  (3.2)成都市楼宇等级评定委员会核发的《成都市商务写字楼等级评定证书》复印件。

  4、政策咨询

  市商务委楼宇经济处 联系电话:61883766

  (五)支持标准化菜市场建设

  1、支持标准

  对从事成都市农产品经营的商贸流通企业,按照《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新建改造标准化菜市场,在申报年度内建成投入运营,并经验收合格后,每个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申报条件

  按照《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完成标准化菜市场建设、改造并投入正常运营的商贸流通企业。

  3、申报材料

  (3.1)产权证或租赁合同。

  (3.2)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

  (3.3)竣工验收相关证明材料。

  4、政策咨询

  市商务委农村市场处 61883683

  (六)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做大做强。

  1、支持电子商务企业提升发展

  (1)支持标准

  按照实物产品在线销售额增量部分的1%、服务产品在线销售额的5%、服务收入的5%,择优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根据实物产品在线销售额、服务产品在线销售额、服务收入的规模择优。优先支持成都市创新型电子商务企业。

  (2)申报条件

  企业只需满足以下其中任一项条件即可申报:

  (2.1)在政策规定的项目执行时间内实现实物产品在线销售额达5000万元且同比增长20%的电子商务企业。

  (2.2)在政策规定的项目执行时间内实现服务产品在线销售额达1000万元且同比增长20%的电子商务企业。

  (2.3)在政策规定的项目执行时间内实现服务收入达500万元且同比增长20%的电子商务企业。

  (3)申报材料

  (3.1)实物产品、服务产品在线销售额须提供政策规定的上一个项目执行时间内和当前项目执行时间内的后台数据、销售额证明材料、相关票据扫描件及产品销售抽样清单;

  (3.2)服务收入须提供政策规定的上一个项目执行时间内和当前项目执行时间内的服务收入明细表、当前项目执行时间内相关票据扫描件、服务收入来源清单等;

  (3.3)成都市创新型电子商务企业须提供其认定证明材料。

  (4)政策咨询

  市商务委电子商务处 联系电话:61889452

  2、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市场拓展

  (1)支持标准

  在省外国内开设的线下体验店,按照实际投入的房租费、装修费、运营推广费(人工成本除外)的30%,择优给予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在省内开设的线下体验店,按照实际投入的房租费、装修费、运营推广费(人工成本除外)的30%,择优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在省外国内开设的线下体验店,根据线下体验店的数量及所覆盖省份的数量择优补助;对在省内开设的线下体验店,根据线下体验店的数量择优补助。

  (2)申报条件

  企业只需满足以下其中任一项条件即可申报:

  (2.1)在省外国内开设线下体验店(须在3个及以上的省份设立5个及以上线下体验店)的成都市创新型电子商务企业。线下体验店须正常运行满1年。

  (2.2)在省内开设线下体验店(须建设10个及以上线下体验店)的成都市创新型电子商务企业。线下体验店须正常运行满1年。

  (3)申报材料

  (3.1)线下体验店的运行时间及运行成效证明材料;

  (3.2)政策规定的项目执行时间内费用投入明细表(备注中须对应注明房租费、装修费、运营推广费三项费用类别)、费用相关票据扫描件。

  (3.3)线下体验店数量及相关图片、证照等佐证材料;

  (3.4)成都市创新型电子商务企业认定证明材料。

  (4)政策咨询

  市商务委电子商务处 联系电话:61889452

  3支持电子商务企业示范创建

  (1)支持标准

  获得国家商务部认定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申报条件

  获得国家商务部认定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

  (3)申报材料

  国家商务部公布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名单。

  (4)政策咨询

  市商务委电子商务处 联系电话:61889452

  (七)支持电子商务生态环境建设

  1、支持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加快发展。

  (1)支持标准

  按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服务对象达100家且同比增长20%,或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公共服务平台服务对象达20家且存活率达80%,给予50万元的奖励。

  (2)申报条件

  在政策规定的项目执行时间内服务对象达100家且同比增长20%(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在政策规定的项目执行时间内服务对象达20家且存活率达80%)的经成都市商务委员会认定的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

  (3)申报材料

  (3.1)服务对象数量及名册(含服务对象的名称、注册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人等);

  (3.2)服务合同、成果等证明材料;

  (3.3)成都市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认定证明材料;

  (3.4)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公共服务平台须提供服务对象的近三个月房租、社保等相关费用缴纳情况。

  (4)政策咨询

  市商务委电子商务处 联系电话:61889452

  2、支持电子商务企业融资。

  (1)支持标准

  按照政策规定的项目执行时间内实际到位投资额的5%(成都市创新型电子商务企业按照8%),择优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根据政策规定的项目执行时间内实际到位投资规模择优。

  (2)申报条件

  获得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的电子商务企业。

  (3)申报材料

  (3.1)投资合同;

  (3.2)实际到位投资额证明材料(投资款到位的银行业务回单、投资款对应的会计记账凭证等);

  (3.3)公司股权变更证明材料(工商部门出具的股权变更通知书,已在工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会决议;新三板挂牌企业须提供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登网”>备案的增资证明材料;VIE架构-可不提供此项证明材料);

  (3.4)投融资双方对资金真实性的承诺书;

  (3.5)投资机构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复印件,私募股权投资须提供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3.6)成都市创新型电子商务企业须提供其认定证明材料。

  (4)政策咨询

  市商务委电子商务处 联系电话:61889452

  3、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开展标准化建设

  (1)支持标准

  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按照完成成果发布分别给予每一个标准60万元、4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团体标准,按照完成成果发布给予每一个标准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一家企业每一个年度累计获得该项支持资金不超过200万元。

  (2)申报条件

  主导制定与主营业务相关联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在政策规定的项目执行时间内完成成果发布的电子商务企业。围绕主营业务主导制定团体标准,并在政策规定的项目执行时间内完成成果发布的电子商务重点企业(国家、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

  (3)申报材料

  (3.1)由市质监部门认定的成果发布证明材料及正式出版(印刷)的标准文本;

  (3.2)申报团体标准的企业须提供国家、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认定证明材料。

  (4)政策咨询

  市商务委电子商务处 联系电话:61889452

  (八)支持开展农村电子商务示范建设

  (1)支持标准

  对我市电子商务企业在我市贫困村和相对贫困村为核心基地,开展电子商务精准扶贫工作,按申报年度企业在贫困村采购金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每个贫困村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单个企业的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2)申报条件

  电子商务企业签约贫困村合作农户数占全村总户数的比例超过70%,并配套建立了农产品收购点,申报年度采购贫困村农产品的金额超过50万元以上。

  (3)申报材料

  (3.1)贫困村和相对贫困村证明文件及总农户数证明。

  (3.2)企业与农户签订的采购合同。

  (3.3)申报年度内企业采购贫困村农产品总金额的证明材料。

  (4)政策咨询

  市商务委农村市场处 联系电话:61883727

  (九)支持川菜企业加工配送体系建设

  1、支持标准

  对新建或改造中央厨房,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投资总额150万元以上,择优给予每个项目不高于50万元的资金补贴。对新建或改造加工配送中心,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投资总额300万元以上,择优给予每个项目不高于100万元的资金补贴。

  2、申报条件

  总部在成都市注册、税收解缴级次在成都市、年销售额在3000万以上的品牌川菜餐饮企业。

  3、申报材料

  (3.1)产权证或租赁合同、纳税证明。

  (3.2)建设改造合同。

  (3.3)年销售额证明材料。

  (3.4)投入费用明细表及相关票据扫描件。

  4、政策咨询

  市商务委社区服务处 联系电话:61883690

  (十)传承弘扬餐饮“老字号”

  1、支持标准

  对新建或改造的“中华老字号”、“四川老字号”旗舰店和形象店,建筑面积800平方米以上,投资总额300万元以上,每店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补贴;新开连锁门店,每店给予5万元的资金补贴。

  2、申报条件

  总部在成都市注册、税收解缴级次在成都市的“中华老字号”、“四川老字号”餐饮企业。

  3、申报材料

  (3.1)产权证或租赁合同、纳税证明。

  (3.2)建设改造合同。

  (3.3)投入费用明细表及相关票据扫描件。

  4、政策咨询

  市商务委社区服务处 联系电话:61883690

  (十一)支持餐饮企业连锁经营

  1、支持标准

  开设在境内市外直营连锁门店,经营面积500平方米以上,投资总额200万元以上,每店给予20万元补贴;开设在境外直营连锁门店,经营面积500平方米以上,投资总额300万元以上,每店给予50万元补贴。

  2、申报条件

  总部在成都市注册且年销售额3000万以上的川菜餐饮连锁企业。

  3、申报材料

  (3.1)产权证或租赁合同、纳税证明。

  (3.2)建设改造合同。

  (3.3)年销售额证明材料。

  (3.4)投入费用明细表及相关票据扫描件。

  4、政策咨询

  市商务委社区服务处 联系电话:61883623

  (十二)支持全国餐饮行业百强企业

  1、支持标准

  在成都注册设立的川菜餐饮企业,年度首次认定为全国餐饮行业百强企业,给予每家企业不高于20万元支持。

  2、申报条件

  总部在成都市注册、税收解缴级次在成都市的川菜餐饮连锁企业,被国家级行业协会、组织认定为当年度全国百强餐饮企业。

  3、申报材料

  国家级行业协会(组织)的百强企业认定文件。

  4、政策咨询

  市商务委社区服务处 联系电话:61883690

  (十三)支持川菜国际文化交流

  1、支持标准

  在成都注册设立的川菜餐饮企业,参加海外美食营销推广及烹饪交流活动,对企业海外展示、展位费给予90%的补贴及人员费(每个企业人员补贴不超过5人)45%补贴。

  2、申报条件

  在成都市注册设立、税收解缴级次在成都市的川菜餐饮企业,参加了当年度海外美食营销推广及烹饪交流活动。经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评审择优给予企业补贴。

  3、申报材料

  (3.1)海外美食营销推广及烹饪交流活动的邀请函(通知书)或执行合同等证明材料。

  (3.2)费用明细表及相关票据扫描件。

  4、政策咨询

  市商务委社区服务处 联系电话:61883623

  (十四)社区再生资源处置能力提档升级项目

  1、支持标准

  对购买设备、应用先进技术或建立回收运输物流的再生资源分拣市场、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按照实际投入的30%给予资金补贴,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申报条件

  再生资源企业通过购买新设备、增加环保设施设备、应用先进技术进行再生资源分拣、加工利用,建立现代回收运输物流,提升社区再生资源回收处置能力,并达到以下条件的。

  (2.1)建立回收(加工)台账,年回收量达到500吨以上(含);

  (2.2)资源利用率到达70%以上(含);

  (2.3)分拣、回收处理能力得到明显提高,回收处理量同比增长达到5%以上(含);

  (2.4)增加环保设施设备的,污染治理能力明显提升且通过属地环保部门的确认。

  3、申报材料

  (3.1)项目投入明细表及相关票据扫描件、有关协议或合同等佐证材料。

  (3.2)再生资源企业回收(加工)、运输再生资源物资经营台账等有效证明材料。

  (3.3)环保部门对申报企业有关环境方面的证明材料。

  4、政策咨询

  市商务委社区服务处 联系电话:61883738

  (十五)支持农商对接扩大鲜活农产品经营

  (1)支持标准

  经评审合格后,按总购进额、四川民族地区产品购进额、设立四川民族地区专柜情况排序,择优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支持。

  (2)申报条件

  正常经营三年以上,从事农产品经营的商业零售企业。在每个申报政策年度内购进鲜活农产品(蔬菜、水果、猪肉、水产品、禽蛋)在3000万元以上。

  (3)申报材料

  (3.1)购进鲜活农产品合同;、四川民族地区产品购进合同。

  (3.2)设立四川民族地区专柜(数量)情况。

  (3.3)采购费用明细表及有关票据扫描件。

  (十六)支持“成都造”市场拓展活动

  支持企业参加市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成都造中国行”、“川货全国行”市场拓展。

  (1)支持标准

  对于参展企业的展位费给予90%、展品运输费用给予全额支持;对参展企业特装展位装修费按每平方米不超过人民币2000元的标准给予50%的支持(标准展位数不超过4个,特殊大型货物不超过6个);对活动组织机构按照每组织一户企业给予人民币2000元的组织奖励。

  (2)申报条件

  申报年度内由市以上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成都造中国行”、“川货全国行”活动的承办机构。

  (3)申报材料

  (3.1)活动计划、方案、总结等材料;

  (3.2)组织开展相关活动清单、图片等佐证材料;

  (3.3)费用投入明细表、相关票据及合同扫描件。

  (4)政策咨询

  市商务委对外经济合作处 联系电话:61883649

  2、支持区(市)县开展“成都造”市场拓展

  (1)支持标准

  对各区(市)县组织开展的“成都造”专场对接活动给予50%的经费支持,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

  (2)申报条件

  组织开展的“成都造”专场活动的各区(市)县政府。

  (3)申报材料

  (3.1)活动计划、方案、总结等材料;

  (3.2)活动现场资料(签到册、嘉宾情况、发言材料、图片等);

  (3.3)参与企业名录及人员;

  (3.4)费用投入明细表、相关费用及合同扫描件。

  (4)政策咨询

  市商务委对外经济合作处 联系电话:61883649

  (十七)支持“成都服务”开拓境外市场

  1、支持市场品牌推广项目

  (1)支持标准

  对签订服务外包业务专项合同或签订有包括服务外包业务内容的总项目合同(须有明确的服务外包业务内容及金额)的企业,参照"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系统中审核通过的服务外包执行金额,按项目所属企业在项目执行期内累计完成的服务外包实绩给予市场品牌推广支持,服务外包累计完成金额达50-200万美元(含50万美元)、200-400万美元(含200万美元)、400-800万美元(含400万美元)、800-2000万美元(含800万美元)、2000万美元(含2000万美元)以上,分别给予不超过5万元、8万元、10万元、20万元和30万元支持。对服务贸易输出业务参照服务外包项目的标准予以支持,相关支持政策不能叠加享受。经市商务委认定的服务贸易重点培育企业(机构)和重点项目的所在单位,获得的支持上浮一个档次,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申报条件

  (2.1)申报主体应为在成都市行政区内注册登记且税收解缴关系在成都市的开展服务贸易与服务外包相关业务的独立核算企业以及相关机构;

  (2.2)申请的项目单位应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或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业务应用)如实填报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印发的《服务外包统计报表制度》、《服务贸易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报表,如实提交相应材料,切实履行数据报送义务。

  (2.3)服务外包业务额50-500 万美元(含500万美元)以内的企业,其中向境外最终客户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占本企业服务外包业务额50%以上;服务外包业务额500-1000 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以内的企业,其中向境外最终客户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占本企业服务外包业务额35%以上;服务外包业务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其中向境外最终客户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占本企业服务外包业务额20%以上。

  (3)申报材料

  (3.1)合同执行情况汇总表、加盖公司鲜章的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外文合同或协议应附中文翻译件)。

  (3.2)外汇收入申报单、银行结汇水单扫描件(离岸业务)或银行入帐单扫描件(在岸业务)。

  2、支持以跨境交付等形式购买服务

  (1)支持标准

  鼓励向境外服务提供者以跨境交付等形式购买管理培训、咨询服务,每个项目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培训费、咨询费)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支持,每家单位每年不超过2个项目。

  (2)申报条件

  申请的项目单位应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或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业务应用)如实填报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印发的《服务外包统计报表制度》、《服务贸易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报表,如实提交相应材料,切实履行数据报送义务。

  (3)申报材料

  (3.1)购买服务相关合同复印件(外文应附翻译件)。

  (3.2)有关付费凭证、银行往来凭证等(外文发票应附翻译件)。

  3、支持企业参加国际设计大奖赛

  (1)支持标准

  鼓励相关单位参与国际设计大奖赛,对获得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的奖励,每家企业或机构每年不超过2个项目。

  (2)申报条件

  获得德国红点奖、德国IF设计奖 、意大利 Compasso d`Oro 设计奖、美国IDEA奖、 日本G-Mark设计奖 等知名国际设计奖项的单位。

  (3)申报材料

  获奖证书复印件(外文应附翻译件);

  4、政策咨询

  市商务委服务贸易处 联系电话61883743

  (十八)支持企业开展对外投资、承包工程和“走出去”经贸促进活动

  1、支持开展对外投资

  1.1支持国家级境外经贸合作区项目

  (1)支持标准

  对通过商务部、财政部确认考核的我市企业主导建设的境外经贸合作区,按加工制造型、商贸物流型、资源利用型、农业产业型分别一次性给予4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奖励。

  (2)申报条件

  已通过商务部、财政部境外经贸合作区确认考核的企业。

  (3)申报材料

  通过商务部、财政部确认考核的《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确认函》。

  (4)政策咨询

  市商务委国际处 联系电话:61883750

  1.2支持对外投资前期工作

  (1)支持标准

  对我市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前期工作费用(包括:评估审计费、咨询费、勘测调查费、编制费、投标费、翻译费)给予30%支持。“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以国家《“一带一路”愿景与行动》为准)开展对外投资前期工作,每户企业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年度,其他国家或地区开展对外投资前期工作,每户企业支持金额不超过80万元/年度。

  (2)申报条件

  开展了对外投资的前期工作的企业。

  (3)申报材料

  (3.1)投入费用明细表及相关票据扫描件。

  (3.2)相关合同扫描件(合同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译本)。

  (4)申报说明

  评估审计费指委托专业机构为项目提供评估、审计等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咨询费指委托专业机构为项目提供法律、技术、商务和投融资等咨询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勘测调查费指项目勘察、论证、市场调查和规划费用。

  编制费指委托专业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预可研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安全评估报告等所发生的费用。

  投标费指购买招标文件、制作投标文件的费用。

  翻译费指委托专业机构或人员翻译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所发生的费用。

  (5)政策咨询

  市商务委国际处 联系电话:61883750

  1.3支持在境外设立控股企业或并购境外企业

  (1)支持标准

  对我市企业控股的新设境外企业或并购境外企业,对项目初期(注册成立或并购完成之后3年内)的场地租赁费、设备购置费、大型营销推广活动给予30%支持,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或地区新设境外企业,每户企业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年度,其他国家或地区,每户企业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年度。

  (2)申报条件

  具备《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在境外投资设立控股企业或并购境外企业。

  (3)申报材料

  (3.1)费用明细表及相关票据扫描件。

  (3.2)相关合同扫描件(材料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译本);

  (3.3)注册成立境外企业或并购境外企业凭证、境外企业股权证明材料;

  (3.4)境外企业正常运营证明材料;

  (3.5)境外企业在当地我国驻外使领馆报到登记凭证;《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4)政策咨询

  市商务委国际处 联系电话:61883750

  1.4支持主导建设境外产业合作园区

  (1)支持标准

  对我市企业主导建成并投入运营的境外产业合作园区,对项目初期场地租赁费、设备购置费、大型营销推广活动给予30%支持,每户企业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年度,“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连续支持不超过4年,其他国家和地区连续支持不超过3年。

  (2)申报条件

  具备《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在境外主导建成产业合作园区。

  (3)申报材料

  (3.1)费用明细表及相关票据扫描件。

  (3.2)相关合同扫描件(材料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译本)。

  (3.3)境外产业合作园区注册成立凭证、股权证明材料。

  (3.4)境外产业合作园区正常运营证明材料。

  (3.5)境外企业在当地我国驻外使领馆报到登记凭证、《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4)政策咨询

  市商务委国际处 联系电话:61883750

  1.5支持行业协会在境外新成立办事机构

  (1)支持标准

  对成都市行业协会在境外新成立办事机构的办公场地租赁费、设备购置费等给予30%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2)申报条件

  在境外新成立办事机构的行业协会

  (3)申报材料

  (3.1)费用明细表及相关票据扫描件。

  (3.2)相关合同扫描件(材料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译本)。

  (3.3)境外办事机构的注册登记凭证。

  (3.4)境外办事机构在当地我国驻外使领馆报到登记凭证。

  (3.5)境外办事机构开展工作的计划及已开展工作情况的总结材料。

  (4)政策咨询

  市商务委国际处 联系电话:61883750

  2、支持开展对外承包工程

  (1)支持标准

  对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前期工作费用(包括:评估审计费、咨询费、勘测调查费、编制费、投标费、翻译费)给予30%支持。“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以国家《“一带一路”愿景与行动》为准)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前期工作,每户企业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年度,其他国家或地区开展对外投资前期工作,每户企业支持金额不超过30万元/年度。

  (2)申报条件

  开展了对外承包工程前期工作的企业。

  (3)申报材料

  (3.1)费用明细表及相关票据扫描件。

  (3.2)相关合同扫描件(材料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译本)。

  (4)申报说明

  评估审计费指委托专业机构为项目提供评估、审计等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咨询费指委托专业机构为项目提供法律、技术、商务和投融资等咨询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勘测调查费指项目勘察、论证、市场调查和规划费用。

  编制费指委托专业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预可研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安全评估报告等所发生的费用。

  投标费指购买招标文件、制作投标文件的费用。

  翻译费指委托专业机构或人员翻译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所发生的费用。

  (5)政策咨询

  市商务委国际处 联系电话:61883750

  3、支持开展“走出去”经贸促进活动

  3.1支持行业协会在蓉开展“走出去”经贸促进活动

  (1)支持标准

  对行业协会在成都组织开展并列入市级“走出去”重大经贸促进活动给予支持,主要包括围绕“走出去”发展,推动我市企业与央企、市外大型民企、境外重点企业、境外经贸机构、外国使领馆等的交流对接活动。经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评审择优给予场地租赁、材料印制、人员邀请等相关费用给予50%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申报条件

  在成都组织开展并列入市级“走出去”重大经贸促进活动的行业协会。

  (3)申报材料

  (3.1)活动计划、方案、总结等材料。

  (3.2)活动现场资料(签到册、嘉宾情况、发言材料、图片等)。

  (3.3)参与企业名录及人员。

  (3.4)费用明细表及相关票据扫描件。

  (3.5)相关合同扫描件(材料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译本)。

  (4)政策咨询

  市商务委国际处 联系电话:61883750

  3.2支持行业协会组织企业赴境外开展“走出去”经贸促进活动,以及企业参加市商务委组织的境外经贸促进活动。

  (1)支持标准

  对列入当年重点支持对外经贸促进活动计划和市商务委组织的境外经贸促进活动,对参加企业及组织机构给予人员费用补贴,每家企业、组织机构补贴人员不超过2人;对活动的组织机构给予商务活动费用补贴。

  (2)申报条件

  组织企业参加申报年度内的重点对外投资合作促进活动(以市商务委下发的文件为准)的行业协会;申报年度内市商务委组织的境外经贸促进活动的承办机构。

  (3)申报材料

  (3.1)活动计划、方案、总结等材料。

  (3.2)境外经贸促进活动参与企业名录、人员名录、人员隶属证明等材料(在职证明、劳动合同、社保证明)。

  (3.3)参与境外经贸促进活动人员的机票、护照签证页和出入境记录等;

  (3.4)开展境外经贸促进活动前与境外机构沟通衔接的来往函件、邮件,以及境外机构简介、联系方式等佐证材料;

  (3.5)在境外组织开展相关活动清单、图片等佐证材料;

  (3.5)费用明细表及相关票据扫描件。

  (3.6)相关合同扫描件(材料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译本)。

  (4)政策咨询

  市商务委国际处 联系电话:61883750

  (十九)支持外贸企业参加境外专业展会

  1、支持标准

  (1.1)展位费补贴。对参展企业的展位费给予90%支持(每家企业不超过4个标准展位,特殊大型货物不超过6个标准展位)。

  (1.2)人员补贴。对每家企业参展人员,按照展位数给予1个标准展位2人的人员补贴,每增加1个标准展位增加1个补贴名额,每家企业最多给予6人的人员补贴。观展企业限1人、按补贴标准的50%给予人员补贴。

  (1.3)展品运输费用、通关及检验检疫费用补贴。对境外参展企业需要从国内运输至参展地区的展品,对期间来回发生的运输费用、通关及检验检疫费用等,按照实际发生额给予全额补贴。

  (1.4)活动组织机构补贴。对活动组织机构按照每组织一户企业给予2000元的组织费用补贴。

  以上支持资金以展会绩效和企业年度进出口额增长水平等指标择优予以安排。

  2、申报条件

  (2.1)组织企业参加境外展会的协会为四川省、成都市或区(市)县民政部门进行社团登记的商、协会;

  (2.2)由商协会向市商务委报备,经市商务委、市财政局联合审核列入成都市年度展会支持计划的展会项目;

  (2.3)商协会委托第三方执行的展会,具体执行机构须由招标或比选等程序产生;

  (2.4)参加境外展会企业须是在成都市注册、税收解缴级次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具备对外贸易经营主体资格。

  (2.5)申请自行参加境外展会支持项目的企业,农产品出口企业上年度出口额要达到300万美元;医药、鞋类、家俱、服装、化工企业出口额要达到500万美元,其它产业企业出口额要达到2000万美元;

  (2.6)出访国家数原则上不超过1个;

  (2.7)展会展位和人员数原则上不得突破年度重点展会支持计划批准的规模;

  (2.8)观展人员数不得超过展位数量

  (2.9)无展位展会项目原则上不予支持。

  3、申报材料

  (3.1)参展参会通知、邀请函或委托通知;

  (3.2)参展参会费用明细表及相关票据扫描件(如外文发票应附翻译件)(加盖单位鲜章);

  (3.3)参展参会人员出国批复件、出国护照(含签证页)、进出境记录;

  (3.4)企业参展参会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或社保缴费证明;

  (3.5)参展参会照片(不超过5张)

  (3.6)行业商协会组织的活动交由第三方执行的,需提供经招标或比选方式确定的执行机构相关证明材料。

  4、政策咨询

  市商务委外贸处 联系电话:61883755

  (二十)支持企业在境外举办品牌推广活动

  1、支持标准

  (1.1)对企业在境外开展的出口自主品牌推广活动场租费用给予90%补贴,并给予不超过5人的人员费补贴,每个企业年度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1.2)支持资金按照竞争立项资金使用原则,以活动绩效和企业年度进出口额增长水平等指标择优予以安排。

  2、申报条件

  (2.1)申请自主出口品牌推广活动支持项目的企业须是在成都市注册、税收解缴级次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具备对外贸易经营主体资格;

  (2.2)服从市商务委工作安排

  3、申报材料

  (3.1)费用明细表及相关票据扫描件(如外文发票应附翻译件)(加盖单位鲜章);

  (3.2)活动参加人员出国护照(含签证页)复印件;

  (3.3)参加活动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或社保缴费证明;

  (3.4)品牌推广活动项目照片(2张)或视频资料;

  (3.5)其它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4、政策咨询

  市商务委外贸处 联系电话:61883755

  (二十一)支持服务贸易企业参加境外专业展会

  1、支持标准

  (1.1)支持行业协会和平台企业组织相关企业和机构在境外策展和参展,对展场费、展位费给予90%的支持,展品运输费、通关及检疫费用给予全额支持,对境外媒体宣传推广费给予不超过50%的支持,并给予不超过8个人的人员补贴。

  (1.2)支持企业自行参加境外展会,对参展企业的展位费给予90%的支持,展品运输费、通关及检疫费用给予全额支持,每家企业不超过4个标准展位,对每家企业参展人员,按照展位数给予1个标准展位2人的人员补贴,每增加1个标准展位增加1个补贴名额,每家企业最多给予4人的人员补贴;每家企业年度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

  (1.3)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企业、服务外包培训机构参加市商务委统一组织的境外展会及产业推广活动,给予每家企业或机构不超过2人的人员补贴。

  2、申报条件

  (2.1)行业协会和平台企业组织相关企业和人员在境外策展和参展,申报主体为行业协会和平台企业;市商务委统一组织的境外展会及产业推广活动,申报主体为承办单位;企业自行参展参会,申报主体为企业。

  (2.2)申请的项目单位应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或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业务应用)如实填报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印发的《服务外包统计报表制度》、《服务贸易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报表,如实提交相应材料,切实履行数据报送义务。

  (2.3)行业协会和平台企业组织相关企业和人员在境外的策展和参展,以及企业自行参加境外展会,需列入成都市商务委服务贸易年度活动支持计划。

  (2.4)无展位展会项目不予支持。

  3、申报材料

  (3.1)参展参会通知、邀请函或委托通知;

  (3.2)参展参会费用明细表及相关票据扫描件(如外文发票应附翻译件)(加盖单位鲜章);

  (3.3)出国护照(含签证页)、出入境记录;

  (3.4)企业参展参会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或社保缴费证明;

  (3.5)参展参会照片(不超过3张);

  (3.6)展会或活动总结。

  4、政策咨询

  市商务委服务贸易处 联系电话61883743

  (二十二)支持企业参加广交会

  1、支持标准

  对参展企业每个品牌展位装修费给予50%支持,最高不超过15万元;对参展企业特装展位的装修费给予50%的支持,2个标准展位特装的不超过5万元;3个标准展位特装的不超过8万元;4个标准展位特装的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申报条件

  (2.1)参加广交会成都交易团、在成都市注册、税收解缴级次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具有对外贸易经营主体资格;

  (2.2)无违反广交会展位使用纪律的行为;

  (2.3)展位装修达到广交会绿色展位标准;

  (2.4)服从广交会组委会和成都交易团统一管理。

  3、申报材料

  (3.1)广交会展位使用责任书;

  (3.2)展位装修合同及有效支出费用复印件(加盖单位鲜章);

  (3.3)绿色展位装修达标材料;

  4、政策咨询

  市商务委外贸处 联系电话:61883755

  (二十三)支持商务行业协会发展

  (十)支持商务行业协会发展

  1、支持商务行业协会做优做强。

  (1)支持标准

  对首次评定为成都市民政局3A、4A、5A等级的商务行业协会,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申报条件

  被评定为成都市民政局3A、4A、5A等级,且上年度年检合格的商务行业协会。

  (3)申报材料

  行业协会等级评定证书扫描件。

  (4)政策咨询

  市商务委市场秩序处 联系电话:61883772

  2、支持商务行业协会开展各类行业服务专项活动。

  (1)支持标准

  对协会举办和参与境内人才培训,开展行业诚信信用体系建设、行业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开展行业统计监测、编制行业报告,从事课题研究等给予支持。每个专项服务经组织项目评审合格后择优给予不超过15万元的支持,同一协会每年申报项目不超过2个,支持金额不超过25万元。

  (2)申报条件

  (2.1)商务行业协会上年度年检合格;

  (2.2)申报的项目符合市商务委确定的当年度商务行业服务专项活动名单支持范围(以市商务委公示的文件为准)

  (3)申报材料

  (3.1)商务行业协会开展培训活动。提供培训通知、方案、授课老师和参训人员签到册、现场照片、培训总结;

  (3.2)商务行业协会开展其他行业服务专项活动。 提供活动方案、成果(报告)等相关资料;

  (3.3)项目资金支出明细表

  (3.4)上年度《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

  (4)政策咨询

  市商务委市场秩序处 联系电话:61883772

  3、支持商务行业协会开展各类行业活动

  (1)支持标准

  对3A及以上的商务行业协会举办,且未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创意活动、技能大赛、行业沙龙、特色节会、年会等择优给予资金支持。单个项目经组织评审合格后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补贴。同一协会申报项目不得超过2个,支持金额最高不得超过35万元。

  (2)申报条件

  (2.1)上年度年检合格的3A及以上等级的商务行业协会;

  (2.2)申报的项目符合市商务委确定的当年度商务行业服务专项活动名单支持范围(以市商务委公示的文件为准)

  (3)申报材料

  (3.1)行业协会等级评定证书扫描件;

  (3.2)活动方案、活动通知、活动现场照片、总结报告;

  (3.3)项目资金支出明细表

  (3.4)上年度《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

  (4)政策咨询

  市商务委市场秩序处 联系电话:61883772

  4、有关说明

  第(二十三)项的“支持商务行业协会发展”政策所称商务行业协会是指在市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市商务委作为业务主管单位,或其他市级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受商务部门委托承担行业协调服务职能的协会组织。单个商务行业协会依本政策在一年内所获资金支持最高不得超过60万元。

  (二十四)支持中介服务和“走出去”服务保障

  1、大力引进国际化中介服务机构

  (1)支持标准

  大力引进会计评估、法律服务、高端商务、调查咨询、文化创意、碳排放交易等国际化中介服务机构,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需求、国内外知名的中介服务机构,根据其对成都产业发展的支撑力度,择优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支持。

  (2)申报条件

  新落户我市的国际化中介服务机构。

  (3)申报材料

  相关中介资质佐证材料。

  (4)政策咨询

  市商务委服务贸易处 联系电话61883743

  2、加强涉外中介服务

  (1)支持标准

  加强涉外中介服务,对行业协(商)会、中介机构为企业提供涉外金融、法律、管理咨询、检测认证、人员培训等服务,按其涉外服务业务规模给予每年5%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支持。

  (2)申报条件

  (2.1)申报主体应为在成都市行政区内注册登记且税收解缴关系在成都市的独立核算企业以及行业协(商)会、相关机构;

  (2.2)申请的项目单位应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或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业务应用)上注册登记,并切实履行数据报送义务。

  (3)申报材料

  (3.1)行业协(商)会、中介机构与企业的合同复印件(加盖单位鲜章);

  (3.2)有关发票、往来银行凭证等复印件(加盖单位鲜章);

  (3.3)行业协(商)会、中介机构开展相关业务资质证明;

  (3.4)服务接收方提供涉外服务证明。

  (4)政策咨询

  市商务委服务贸易处 联系电话61883743


  三、其他要求

  (一)本实施细则所述“申报材料” 为申报单位申报支持政策时所需要提供的基本材料,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要求申报单位提供进一步佐证材料时,申报单位有义务配合提供。

  (二)本实施细则及相关申报表格均可在成都市商务委员会廉政风险防控和专项资金综合管理信息化平台(网址:http://swgl.cdmbc.gov.cn/egrantweb/index)中下载。

  (三)符合上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优先使用上级资金予以支持。

  (四)本实施细则由成都市商务委员会会同成都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五)细则施行时间。本政策从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