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管理办法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等五部门印发《四川省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等五部门印发《四川省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表于:2021-07-28 关注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等五部门印发《四川省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科技局、党委宣传部、网信办、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等相关管理部门:

  为贯彻落实科技部、中宣部等部委联合印发的《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促进文化和科技深度融合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推进文化和科技应用创新示范能力,加快文化和科技融合,着力培育一批带动作用明显的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现将《四川省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四川省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中共四川省委宣传部

                        中共四川省委网信办  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

                    四川省广播电视局

                   2021年7月26日


四川省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文化和科技深度融合,增强文化领域自主创新和科技应用能力,着力培育一批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根据科技部、中宣部等五部委《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国科发高〔2018〕72号),科技厅、省委宣传部等六部门《关于推动文化和科技深度融合的实施意见》(川科高〔2020〕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分为两类:

  1.聚集类基地,指依托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文化产业示范园区,以及市级及以上部门认定的文化类园区等,聚集一批文化科技融合创新要素和企业,并为文化和科技融合发展提供相应基础设施保障和公共服务的特定区域。

  2.单体类基地,指在文化和科技融合发展领域拥有较强业绩、取得突出成绩,一般具有一定国际竞争力或行业引领性、先进示范性的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科技厅、省委宣传部会同省委网信办、文化和旅游厅、省广播电视局,统筹基地的战略发展、认定管理及政策制定等工作。基地管理办公室设在科技厅,承担具体认定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州)科技主管部门、市(州)党委宣传部是基地的推荐和建设管理部门,负责会同市(州)网信、文旅、广播电视等管理部门统筹资源,制定适应本地区的基地激励举措,协调和推动基地建设发展,对已认定的基地开展监督指导。

  第五条 园区管委会、基地依托单位分别是集聚类、单体类基地建设运行的具体责任单位,负责基地的申报、建设、运营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申请集聚类基地须是在四川境内行政管辖区域,具备以下条件:

  1.定位准确。应符合国家和我省关于文化和科技融合发展方向,有明确的发展定位、目标和规划,对解决文化和科技融合“最后一公里”或补短板具有一定的探索性,在文化科技创新价值链的技术研发与集成应用、技术标准制定、技术转移、产业技术联盟等方面在全省或本区域内具有代表性和示范性。

  2.示范性强。文化科技融合企业数量达到一定规模,年度营业收入总额不低于3亿元,其中为文化行业提供技术服务所取得的营业收入占比不低于20%的企业数量达到5家以上。

  3.管理规范。具有明确的边界范围,有专业化管理及运营机构,并设有专职部门和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推进文化和科技融合等工作。

  4.配套完善。搭建有较为完善的专业公共服务平台,能为文化和科技融合领域各类市场主体提供创业孵化、融资推介、信息交流、人才培养、市场推广、管理咨询、知识产权保护等多方面的服务。

  第七条 申请单体类基地须是在四川境内注册或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成立运营2年及以上,具备以下条件:

  1. 特色鲜明。应符合国家和我省关于文化和科技融合发展方向,在文化和科技融合领域科技成果转化业绩突出,新技术产业化推广应用成效明显且具有带动示范性,采用新技术改造提升文化服务水平效果明显且在本行业产生一定影响力。

  2. 主业突出。主营业务应聚焦文化和科技融合,科技企业为文化行业提供科技支撑的相关产品收入总和占总收入的50%以上;文化企事业单位采用新技术开发文化服务新业态或新业务占其业务种类或数量的10%以上。

  3. 创新能力强。研究开发以及购买技术服务的费用之和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3%以上,拥有一定数量的专利、商标、著作权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占申报当年职工总数的50%以上,其中从事文化和科技融合工作人员占比不低于20%。

  4. 管理规范。设有专职部门和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推进文化和科技融合等工作。

  

第四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八条 申报推荐。基地按照“成熟一家、认定一家”的原则,分别由园区管委会、依托单位填写申报材料,由市(州)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受理,经市(州)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党委宣传部共同审核推荐。

  第九条 组织评审。基地管理办公室依据申请材料,组织专家开展评审工作,提出评审综合意见。

  第十条 认定建设。科技厅、省委宣传部会同省委网信办、文化和旅游厅、省广播电视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综合考虑区域、类型、行业、代表性等因素,择优确定拟认定基地名单并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正式发布,纳入基地序列,命名为“***四川省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 经认定纳入序列的基地,应承担加快推动文化和科技融合发展的责任与义务,建立高效有力的组织机构和科学规范的运营管理机制,积极探索园区专业化、产业化的发展模式,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在文化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文化产业转型升级中的作用。

  第十二条 基地实行跟踪服务和动态考核管理机制。基地每年定期将运行和管理情况提交市(州)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党委宣传部审核后,向基地管理办公室报送。基地管理办公室每年将基地的建设运营和管理情况,适时向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文化和旅游厅、省广播电视局通报,必要时组织以上成员单位召开专题会议议定相关事项。

  第十三条 基地管理办公室定期对基地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种:

  1.对于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基地,将在项目、人才、资金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并优先推荐创建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

  2.对于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基地,实行限期整改,限期整改期为一年,如逾期未完成整改或基地所生产的文化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对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将由科技厅、省委宣传部会同省委网信办、文化和旅游厅、省广播电视局研究议定撤销其作为四川省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的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基地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21年7月26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