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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关于核定享受“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名单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表于:2021-08-24 关注 

四川省经济合作局 四川省财政厅成都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核定享受“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名单实施办法的通知

川经合发〔2021〕73号


各市(州)经济合作部门、自贡市商务局,各市(州)财政局,各隶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川内各外资企业:

  为落实《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和《财政部中央宣传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有关规定,现将核定享受“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名单实施办法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及条件

  符合财关税〔2021〕24号文件要求的外资研发中心(见附件1),作为注册在我省独立法人的,由外资研发中心申报;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由其所属注册在我省的外商投资企业申报。


  二、申报及审核流程

  (一)申报。外资研发中心对照申报条件,自评符合申报条件的,向省经济合作局申报。

  (二)审核。省经济合作局会同财政厅、成都海关和省税务局(前述4个部门简称“审核部门”)自收到按要求报送的全部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审核外资研发中心是否符合条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经核定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由省经济合作局函告成都海关,抄送财政厅、省税务局,报送商务部。


  三、审核方式

  (一)书面审核。审核企业提交的书面材料。

  (二)实地核查。审核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实地核查。


  四、申报材料

  (一)外资研发中心享受“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资格申请表(附件2)。

  (二)研发中心为独立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研发中心为非独立法人的,提交其所属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设立研发中心的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三)独立法人的外资研发中心或非独立法人所属外商投资企业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非独立法人的外资研发中心,提交研发总技入及明细,包括已采购资产清单和即将采购资产的合同清单(资产是指外商投资企业专门为设立和建设本研发中心而投入的资产,含即将投入并签订购置合同的资产)。

  (五)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名册(包括姓名、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期限及联系方式等)。

  (六)累计采购设备原值清单〔设备是指为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设备、装置和器械;包括已签订购置合同并于当年内交货的设备(应提交购置合同清单及交货期限)〕。

  (七)审核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佐证材料。


  五、有关事项

  (一)经核定的外资研发中心可按规定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有关手续向成都海关申请办理。其中,第一批名单自2021年1月1日实施,至第一批名单印发之日后30日内已征的应免税款,准予退还;以后批次的名单,分别自其印发之日后第20日起实施。

  (二)外资研发中心发生名称、经营范围变更等情形的,应在本办法有效期限内及时将有关变更情况说明报送省经济合作局。省经济合作局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核定变更后的外资研发中心自变更登记之日起能否继续享受政策,注明变更登记日期。核定结果由省经济合作局函告成都海关,抄送财政厅、省税务局,并报送商务部。

  (三)外资研发中心应按有关规定使用免税进口商品,女口违反规定,将免税进口商品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在财关税〔2021〕24号文件剩余有效期限内停止享受政策。

  (四)外资研发中心如存在以虚报情况获得免税资格,经审核部门联合查实后,由省经济合作局函告成都海关,自函告之日起,该外资研发中心在财关税〔2021〕24号文件剩余有效期限内停止享受政策。

  (五)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审核部门会商解决。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

  1.享受“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条件

  2.外资研发中心享受“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资格申请表


  四川省经济合作局  四川省财政厅

  成都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1年8月24日


享受“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条件


  享受“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

  二、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80人。

  三、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四、上述第一、二、三条中,有关定义如下:

  (一) “投资总额”是指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回执所载明的金额。

  (二) “研发总投入”是指外商投资企业专门为设立和建设本研发中心而投入的资产,包括即将投入并签订购置合同的资产(应提交已采购资产清单和即将采购资产的合同清单)。

  (三) 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是指企业科技活动人员中专职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包括直接参加上述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以及相关专职科技管理人员和为项目提供资料文献、材料供应、设备的直接服务人员,上述人员须与外资研发中心或其所在外商技资企业签订l年以上劳动合同,以外资研发中心提交申请的前一日人数为准。

  (四) “设备”是指为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设备、装置和器械。在计算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时,应将进口设备和采购国产设备的原值一并计入,包括已签订购置合同并于当年内交货的设备(应提交购置合同清单及交货期限),适用本办法的上述进口设备范围为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所列商品。